小规模纳税人收入低于十万,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吗?

2024-05-15

1. 小规模纳税人收入低于十万,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吗?


小规模纳税人收入低于十万,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吗?

2. 一般人当月收入不超过10万减免教育费附加吗

收入十万以下免附加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此项政策仅适用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财税[2016]12号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停征)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并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时一并申报交纳。
一般纳税人不享受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所以,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仍然据实交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不能免征,与增值税一并申报交纳。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

4. 一般纳税人月收入不足10万元可以免附加税吗

收入十万以下免附加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此项政策仅适用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财税[2016]12号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5.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个教育附加?其中缴纳义务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吗??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个教育附加?其中缴纳义务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个教育附加?其中缴纳义务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吗?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个教育附加。其中缴纳义务人是包括一般纳税人。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规定:1、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2、该通知已经无“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只要应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故包括了一般纳税人企业。3、能否减免主要看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必须联系。即使销售额在3万元--10万元之间,不能免增值税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个教育附加?其中缴纳义务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吗??

6.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个教育附加?其中缴纳义务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吗?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个教育附加。其中缴纳义务人是包括一般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规定: 
1、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该通知已经无“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只要应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故包括了一般纳税人企业。
3、能否减免主要看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必须联系。即使销售额在3万元--10万元之间,不能免增值税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 收入额十万元以下是否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收入额十万元以下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会计核算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

收入额十万元以下是否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8. 收入额十万元以下是否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收入额十万元以下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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