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公私合营的真相是什么?

2024-05-15

1. 1956年公私合营的真相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涉产权的十类历史错案应予纠正。
第五条对于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公私双方应当对企业的实有财产进行估价,并将企业的债权债务加以清理,以确定公私双方的股份。
第六条对于企业财产的估价,公私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酌财产的实际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对于企业生产作用的大小,协商进行。 企业财产的估价,应当有职工的代表参加;在必要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机关派人指导。

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着鼓励和指导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业转变为公私合营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 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人民政府核准。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私合营

1956年公私合营的真相是什么?

2. 中国50年代公私合营是什么经营方式

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大体上经过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
经营方式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 如采掘、制造、批发、零售、咨询、租赁、代理等等。
历史旧帐。类似的财产被剥夺的情形比较多,政府(现届政府)很难解决——会有多米诺效应。只能劝你认命得了。打一个不算恰当的比喻,“土地改革”时,农民不是真真实实地分到了土地么?不过五、六年光景,又被合作化给“化”掉了(合作化时农民也是以土地、大型农具、耕牛等入股的)。现在还有可能主张权利么? 不过,将你的“股权证”好好保管,若干年后,未必不是一笔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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