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核心和主体地位对还是错

2024-05-14

1. 社会救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核心和主体地位对还是错

社会救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核心和主导地位,这句话他肯定是对的,因为社会救助的话,他现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个广泛的关注,他的这个,嗯,主要的意义的话是非常的严重,而且是很有这个意义的。

夏天如期而至,这个夏天,应该是满田野都是萤火虫的装扮了吧?
我年幼时,在夏天爱吃可口的冰激凌。所以,大热天躲在风扇下拿着冰棍吃的不亦乐乎的人便是我了。当时的我总认为:哈哈,太棒了,我要为夏天打个标签!有冰激淋吃的就是夏天。
长大后,在夏天的乡间小路中漫步。不必说,在绿洋中漫步的人便是我,少了儿时的放肆,多了一份长大的成熟。在日落的庄稼里,我像一个穿着碎花裙的稻草人,数着天上若隐若现的星星,等待着萤火虫的来临,现在我总认为:夏天是迷人的。在夜间,星星和萤火虫为她而点缀。有萤火虫和繁星的就一定是夏天!
曾经,我幼稚的给夏天打上个美味可口的标签,可如今……是成熟了吗?少了一份开怀,多了一份忧郁。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又是夏天了,还有多少个夏天呢,而这往后的夏天,还会依旧繁星密布,萤火虫舞吗?

社会救助他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去高中的一个话题,也是值得全社会去共同努力的一个奋斗目标,所以说他这句话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社会救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核心和主体地位对还是错

2. 为什么在中国现阶段社会救助地位尤其突出

  其一,社会救助标准与社会救助体系中各要素有密切的联系。从与社会救助目的的关系来看,社会救助标准是社会救助制度目的的表现,社会救助标准的高低、保障水平都是与社会救助目的直接相联系的。从与社会救助对象的关系来看,社会救助标准是以社会救助对象为参照物,对象不同标准也就不同,救助标准的水平反映的是救助对象的不同。从与社会救助权利义务关系来看,社会救助标准的不同直接体现了政府在社会救助制度中义务的不同,政府充分承担社会救助义务时,所给付的社会救助标准也就高一些,而政府承担相对较低的社会救助义务时,所给付的社会救助标准也就低一些。
  其二,社会救助标准与社会救助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社会救助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开支,而社会救助又是非常昂贵的支出,这一开支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3. 什么是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防劳动风险,而社会救助的目标则是缓解生活困难。

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什么是社会救助

4. 社会救助的特征?

特征:一是义务的单向性。二是社会救助基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社会成员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三是对象的限制性。四是社会救助目标的低层次性。五是社会救助手段的多样性。

5. 何为社会救助,有哪些特点简答?

一、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防劳动风险,而社会救助的目标则是缓解生活困难。
二、特点:
1、有利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2、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3、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4、有效地弥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

扩展资料:
社会救助相关延伸概念:社会救济中现行救济
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部分):
1、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定量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
2、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
3、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救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救助

何为社会救助,有哪些特点简答?

6. 社会救助的特征

社会救助有以下特征:(1)服务对象及救助类型的复杂性,社会救助的服务对象范围广泛,有贫穷无依的老人和儿童,有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2)工作过程的持续性,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过程具有持续性特征。社会救助通过发放救助款物,及时解决贫困群众的生存困难,使他们脱离险境(3)工作模式的融合性。

7. 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

一、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治病难的问题。据乡镇反映,由于存在救助资金短缺和医疗费用高等客观实际,农村最普遍、最突出的就是五保户、特困家庭治病难的问题。目前,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低,仅够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无钱治病,其基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也无法解决,这已成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的最大难题。    (二)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紧张,社会保障事业相对滞后,农村的五保户、困难对象多,救助资金总量还很小,部分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困难仍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三)口粮落实难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大多数人认为五保户是政府供养的,不应该再由他们提供口粮、柴禾,加之有的村社外出务工人员多,甚至很多家庭全家外出多年,导致农村五保户的口粮无着落。随着市场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仅靠每月领取的五保金已不能满足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存生活需要。    二、对发展农村社会救助事业的几点建议    (一)大力发展壮大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整合社会资源,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等具有重大意义。要加强对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的宣传,强化公民的慈善意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募捐。通过建立慈善总会、慈善超市等机构,加大对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村贫困户的救助,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良好人际关系。    (二)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筹措力度。针对目前农村低保工作刚刚起步尚未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物价水平不相适应、农村医疗救助和困难救助资金短缺等实际,建议各级政府在资金预算上,对农村适当倾斜,加大对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以及农村敬老院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资金投入,适度调高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    (三)大力发展村级敬老院。在抓好现有村级敬老院试点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拓宽五保供养渠道,规范敬老院管理,逐步实现五保供养由临时救助向制度保障的转变,村级敬老院由临时措施向长效机制的转变,五保供养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转变。    (四)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在加大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努力扩大覆盖面,着力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提高农村健康水平。

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

8.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的特点

法律分析:1.社会救助法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基础
社会救助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基础。社会救助基于国家财政向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既不是强调国家公权对公民权利的干预,也不是规范公民、意思自治。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规范国家调节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承担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扶助责任和义务,保证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平衡,一定程度实现社会公平。
2.社会救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现代社会,获得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在其中负有严格的责任。有关社会救助的权力的实施和权利的实现及其救济不仅是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而且是严格的程序和过程。因此,社会救助法不仅是规范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还必须规定主体资格,救助程序,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等。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