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4-29

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省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从1997年粮食年度起,在扩大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同时,建立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第四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支出;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限价销售和降价处理定购粮、议价粮,其销售价格低于省规定的结算价格所发生的差价支出;在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时,对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食一部分超储库存给予补贴时所需的开支。
  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当地政府用于平衡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含地方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在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时,对定购粮、保护价粮食一部分超储库存给予补贴的支出。第五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省补助和地、市、州、林区财政预算安排。第六条 地、市、州、林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市、州、林区实际筹措资金总额不得少于省确定的规模,资金必须在当年内按规定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省补助资金和地、市、州、林区自筹资金都必须按时到位,如地、市、州、林区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省补助部分相应减少。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达。第九条 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并促进粮食销售,维持正常经营。第十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要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坚持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除特殊规定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一条 各地、市、州、林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备案。1997年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省配套资金分配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财 政 部国家计委粮 食 局农 发 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