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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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最普遍的路由与交换领域,VLAN的端口聚合也有的叫TRUNK,不过大多数都叫TRUNKING ,如CISCO公司。所谓的TRUNKING是用来在不同的交换机之间进行连接,以保证在跨越多个交换机上建立的同一个VLAN的成员能够相互通讯。其中 交换机之间互联用的端口就称为TRUNK端口。与一般的交换机的级联不同,TRUNKING是基于OSI第二层的。假设没有TRUNKING技术,如果你 在2个交换机上分别划分了多个VLAN(VLAN也是基于Layer2的),那么分别在两个交换机上的VLAN10和VLAN20的各自的成员如果要互 通,就需要在A交换机上设为VLAN10的端口中取一个和交换机B上设为VLAN10的某个端口作级联连接。VLAN20也是这样。那么如果交换机上划了 10个VLAN就需要分别连10条线作级联,端口效率就太低了。 当交换机支持TRUNKING的时候,事情就简单了,只需要2个交换机之间有一条级联线,并将对应的端口设置为Trunk,这条线路就可以承载交换机上所 有VLAN的信息。这样的话,就算交换机上设了上百个个VLAN也只用1个端口就解决了。如果是不同台的交换机上相同id的vlan要相互通信,那么可以通过共享的trunk端口就可以实现,如果是同一台上不同id的vlan/不同台不同id 的vlan它们之间要相互通信,需要通过第三方的路由来实现;vlan的划分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划分了几个不同的vlan组,都有不同的vlan id号;分配到vlan 组里面的交换机端口也有port id。比如端口1,2,3,4划分到vlan10,5,6,7,8划分到vlan20,我可以把1,3,4的端口的port id设置为10,而把2端口的 port id设置为20;把5,6,7端口的port id设置为20,而把8端口的port id设置为10。这样的话,vlan10中的1,3,4端口能够和vlan20中8端口相互通信;而vlan10中的2端口能够和vlan20中的5, 6,7端口相互通信;虽然vlan id不同,但是port id相同,就能通信,同样vlan id相同,port id不同的端口之间却不能相互访问,比如vlan10中的2端口就不能和1,3,4端口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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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量没有完全耗尽前(即电量在5-100%),不要对电池进行充电,否则会缩短电池的寿命。当电量为5~95%时应使用电池工作,如此时使用AC电源适配器会对电池进行充电(边充边用状态)。  4.当电量为96~100%或电池已从机器上移出,可使用AC电源适配器开机运行,使用AC电源适配器时请先把AC电源适配器的直流输出插头插到机器上, 然后再把交流电源插头插到220V~插座上;卸下AC电源适配器时则应先拔下交流电源插头然后才从机器上拔除AC电源适配器的直流输出插头。否则可能会对 你的设备造成损害。使用AC电源适配器时,当把交流电源插头插到220V~插座上,而机器上的电源状态指示灯尚未燃亮前(注:其间约5秒时间)请及时按下 电源按钮开机;关机或进入休眠时,除了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外其他所有指示灯都已熄灭后,请及时从220V~插座上拔下交流电源插头,交流电源插头拔出后约 5秒,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熄灭;(如果需要,可不从机器上拔下AC电源适配器的直流输出插头,此时电池不会通过AC电源适配器逆向放电。)否则都会对电池 造成过充电而损害电池。因关机状态下AC电源适配器仍处非卸下状态,则会对电池进行充电。如果暂停工作令机器进入等待或挂起状态,则不要从220V~插座 上拔下交流电源插头;因此时机器仍须电源维持。(建议不要长时间令机器进入等待或挂起状态,以爱护你的机器。)  5.若电池较长时间(数个月)不用,应从机器上取下保存备用。建议每一个半月左右对电池进行一次放电和充电整理,以改善你的电池状态来增加电池容量。  6.若电池长时间不用,应将其电量设置至30~50%后储存,建议大约每年给电池充电一次,并将其电量设置至30~50%,以防过放电而损害电池。将电池 电量设置至30~50%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当电池的电量大于50%时,可开机耗电至30~50%。若电量少于30%,则先开机耗电至3%,再充电至 100%然后开机耗电至30~50%即可。  7.不要将电池放在高温和寒冷的环境中,电池性能会暂时降低。应将处保存备用状态和储存状态的电池放置于温度较低的地方,对于电池,最佳的温度范围约为10~20摄氏度。  8.关于充电起始值的调整设置充电起始值,请单击系统托盘中的电源插头图标(当你使用交流电开机时)或白色大电池图标(当你使用电池开机时)/选择 ImproveBatteryHealth/修改Startchargingwhenbelow的数值。不要为延长充用周期而刻意大幅度地改动电池管理程 序中所设定的充电起始值;因为当你把充电起始值设低(例如80%)后,虽然带电池使用AC电源适配器的“充用周期”可能长达三四个月,但若在使用该电池时 势必又要对其重新激活处理,否则该电池的状态和容量都欠佳。这反而增加了充电次数,缩短了电池寿命。再者电池每一个半月左右需进行一次放电和充电整理,那 因充电起始值设低(例如80%)后所延长的充用周期便更显得毫无意义。电池充满电后因自放电现象而电量下滑至96%一般历时约50天左右,而电池刚好每一 个半月左右需进行一次放电和充电整理,由此看来,IBM为我们所预设的充电起始值为96%,是不无道理的。然而随着电池的衰老,电池充满电后因自放电现象 而电量下滑至96%所需的时间可能会缩短,此时我们就有必要将充电起始值稍微下调,令该时间刚好在一个半月左右。

3.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1、已有住房且有房产证:持房产证(须是本人的)、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公积金中心领取并拿回单位盖章且填写单位的公积金帐号;规模大的单位一般财务部门会存有这样的表格)、本人的身份证,到所在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然后到银行支取(公积金中心会告诉你是哪家银行)。
  2、贷款购房:持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银行打印的,最好事先咨询一下贷款行和公积金中心,需要多长时间的还款明细)、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或者婚后贷款购房,又或者提取双方的公积金的话,还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条件

4. 长沙公积金提取。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5.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符合上述条件要件齐全的,中心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
知申请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个人申请
填写《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单位初审
单位专管员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专管员和单位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
公章或财务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核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合法性;(2)核定支取金额;(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4、办理付款手续
(1)办理部分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和进账单,交受委托银行将款项直接划入提取人还
贷专用账户。
(2)办理销户提取和其它办理部分提取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凭证》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由受委托银行将
款项划入个人储蓄账户。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二手房双方买卖协议和所在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开具的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提供市房改办经济适用房认购单(书),单位购房合同书和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原件、复印件;(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4)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供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离休、退休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离休、退休证原件、复印件。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部门发给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文书。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两年以上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原件、复印件;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出的辞退证明。7、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
活严重困难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市级(长沙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
(长沙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3)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个人申请和单位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9、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4)偿还贷款的存款账户(存折)。
10、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3)住房租金收款发票;(4)家庭收入证明。
1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
(1)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原件、复印件;(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3000元(含)以上由公证部门出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公证书;3000元以下由单位出具确认和同意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证明;(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书面报告及单位意见。 
四、提取金额的核定

2、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经核定后,本息一次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6.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1、已有住房且有房产证:持房产证(须是本人的)、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公积金中心领取并拿回单位盖章且填写单位的公积金帐号;规模大的单位一般财务部门会存有这样的表格)、本人的身份证,到所在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然后到银行支取(公积金中心会告诉你是哪家银行)。
  2、贷款购房:持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银行打印的,最好事先咨询一下贷款行和公积金中心,需要多长时间的还款明细)、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7.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8. 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5、退休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9、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注:
职工符合以上1、2、3、6、9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以上4、5、7、8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一、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
(七)管理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管理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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