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3

1. 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体育系统软科学研究是我国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根据体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体育系统的软科学研究是以辅助各级体育部门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发展为目的的综合性研究活动,其范围主要包括:体育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和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第三条 全国体育科技工作由国家体委科教司归口管理,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以下称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分管体育系统软科学研究工作。
  各级体育部门应将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立项第四条 为加强体育系统软科学研究的宏观指导,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时期体育决策的需要,制订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第五条 国家体委设软科学研究委管项目(以下简称委管项目)。委管项目目前暂设补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
  补助经费项目主要用于体育决策中急寓解决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自筹经费项目可以适当扩大选题范围。第六条 立项原则:
  (一)研究内容对体育改革、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研究计划周密,研究方法适宜,实施方案可行;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领导同志;
  (四)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第七条 委管项目采用委托研究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委托研究项目由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公开招标项目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在招标中,鼓励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筹经费的投标项目。第八条 凡申报委管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国家体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申请书由本单位审查;地方各单位的申请书由所在省区市体委审查,然后,一式三份报送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评议投标项目,提出立项建议,报委领导审批。第十条 凡承担委管项目的单位须填写《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在发出立项通知后一个半月内,与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者,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项目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为研究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二)研究资料文印费;
  (三)计算机机时费;
  (四)专家咨询费;
  (五)必需的会议费;
  (六)其它费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购买固定资产等。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按承担单位财物制度进行管理。第四章 检查与实施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加强委管项目的督促、检查和管理。委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定期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在研究中,需增加或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完成日期、调换研究人员,须事先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拟增加、合并、撤销或修改已签约的研究项目,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第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需中止研究项目,可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附经费开支细目表),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对于渎职和滥用研究经费者,一经发现,将中止合同,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申报委管项目资格。第五章 成果鉴定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需要鉴定时须在两个月前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附全套研究成果资料(研究项目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第十七条 成果鉴定必须经专家评议。评议可采取会议或通信两种方式。鉴定方式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意见,安排鉴定的准备工作。
  未经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批准,委管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的鉴定一律无效。第十八条 项目鉴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鉴定结果上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若公开发表,须经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同意。

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2. 国家体委关于印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体育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动体育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体育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一、为解决体育工作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和开发技术成果。
  二、为增强人民体质或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或在本学科的发展中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的体育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体育科技成果。
  四、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第三条 体育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体委管理重大体育科技成果,并负责将其中符合国家级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向国家科委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体育科技成果。第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第二章 鉴定(评议)第五条 体育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理论评议。第六条 有关体育科技成果的鉴定(评议)的具体规定,按《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议)办法》执行。第三章 登记、上报第七条 报送程序
  一、体育科技成果经鉴定(评议)后,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登记和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参加单位的主管部门。
  二、国家体委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并将其中委管科研课题成果和符合国家体委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及时报国家体委,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国家体委。如报国家体委,则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凡属国家体委委管科研课题成果,主报国家体委,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第八条 报送的每项体育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理论评议证书》);
  三、学术论文(科学论著)和技术报告、研究试验报告、调查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各种材料大小应与报告表相同,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受理。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填写《年度科学技术成果汇总表》,报国家体委。第十条 登记
  一、国家体委对收到的符合国家体委级以上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
  二、《公报》发表三个月内,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国家体委对有异议的科技成果转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委核定。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对未提出异议的成果,由国家体委发给《国家体委科技成果证书》。未在国家体委登记的成果,不得申请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四章 应用推广第十一条 为使体育科技成果尽快在体育运动的实践中发挥作用,促进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加强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第十二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可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如利用各种专题培训班、现场会、技术咨询、新技术应用推广洽谈会、成果展览、技术市场、报刊发表等形式。第十三条 国家体委每年将登记和获奖的体育科技成果选编印发,以利成果的交流、推广。第十四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转让,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组织体育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包括科技管理人员)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 国家体委关于印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委管课题)的管理,使课题管理科学化,推动体育科学技术研究的深入发展,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体育科研管理,逐步实行科研课题招标和合同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加速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现代化建设,为我国早日成为世界体育强国作出贡献。第二章 范围与原则第三条 体育科学技术研究必须面向体育运动实践,为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重点加强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重视体育科学基础研究。第四条 当前应着重抓好对奥运会、亚运会重点项目的研究,力争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五条 确定委管课题的原则:
  一、有重大意义和科学价值。
  基础研究有独到见解,可能对开拓体育科学的新领域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应用研究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其研究成果在体育领域可能成为新的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基础或雏型;开发研究有实际应用的现实性,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科研设计周密,开题论证有据,研究对象落实,技术路线正确,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有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高级研究人员)和能胜任工作的科技人员。所有课题研究人员(不含辅助人员)承担的委管课题不得超过两项。
  四、有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
  五、在一般情况下,所开课题的研究周期不得超过两年。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六条 凡招标课题以及根据需要国家体委组织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要提交开题报告进行方案论证,并填写《国家体委科研课题申报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查;国家体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体育学院、研究所等)由本单位审查,一式三份报送国家体委科教司。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
  一、目的意义和国内外概况(含国内外文献综述;新产品试制项目应说明此类产品在国内外的现状);
  二、主要研究、试验内容和技术关键(新产品试制项目应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三、准备工作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现有主要仪器设备;
  五、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六、经费预算及来源;
  七、研究试验地点、对象、规模和进度安排;
  八、预期结果(新产品试制项目要包括试制成功后有无单位承担生产,需要单位、年需要量及经济效益);
  九、承担单位、人员,主要协作单位、人员及分工;
  十、专家论证意见;
  十一、本单位审查意见;
  十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第七条 申报课题的期限为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过期不予补报。第八条 申报课题须缴纳手续费,每个课题二十元,在上报课题申报书的同时,汇至国家体委科教司。第九条 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课题安排意见,报委领导审批。第十条 凡经批准列为国家体委科研计划的课题,其课题承担单位须自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国家体委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者,取消委管课题的资格。第十一条 合同是承担科研任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课题类别可分为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两种,其内容包括:
  一、研究试验内容和要达到的技术指标;
  二、研究试验进度和分年达到的指标;
  三、预期结果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经费总额及拨款方式;
  五、合同性质、偿还方式及期限;
  六、其它条款;
  七、签约各方签章。第四章 执行与检查第十二条 各承担委管课题的单位,应将所承担的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之内,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委管课题顺利进行。第十三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随时掌握课题的进展情况,定期或随时书面向国家体委报告执行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阶段工作安排、经费使用情况等)。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报告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阶段成果作为附件上报。第十四条 凡需对课题的计划、进度、人员等做重大调整或因特殊情况申请追加经费者,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申请追回经费的报告要附经费开支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家体委审批。

国家体委关于印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