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述评

2024-05-15

1.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述评

  1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
  1.1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机制
  当前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人才资源的开发问题,包括运动人才的开发,后备人才培养是制约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发展的主要因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是21世纪我国竞技体育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我国的竞技体育一直采取的以体校为基础的三级训练网(初级、中级、高级训练形式),过分地依赖国家投资,并且国家采用行政方法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次全面管理,从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到运动员的选择、培养等全部由国家负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我国竞技体育体制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体制也相应的采取了应对措施。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目标培养体制采用的主要是“四级训练”体制,即国家队、其次省、市、自治区专业队;再次为各类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专;最低端是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俱乐部、普通业余体校等。
  在这个目标培养体制中,最低端和第二层主要是以各类学校的培养为主,其主要目标是培养为学校争取荣誉的高水平运动队,毕业后一部分学生流向高校,一部分输送的省、市体工队以及高家队。
  1.2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模式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主要采用以体校为基础的三级训练网,这种三级训练网是一种金字塔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他的最底层是普通业余体校,体育传统学校等业余训练;中间层次是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专、专项业余体校和竞技体校;最高层次是省、市、自治区专业队和国家队。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模式过分依赖国家投资,并且国家采用行政手段方法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次全面管理,从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到运动员的选择、培养等全部由国家负责。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竞技体育体制也开始发生变华。但是,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模式仍然带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绝大部分还依赖于国家,是一种转轨时期的特殊模式,而且这种模式还将存在一个时期。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我国仍处于国家独自办体育的模式,没有真正建立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和运行机制。
  1.3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现状
  1.3.1后备人才减少,分布不平衡,结构不合理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数量相对稳定,但也表现出二线人员逐渐增多,一线人员逐渐减少。然而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1996年有308282人,到2000年只有150508人减少了157774人。从1996年到2000年4年之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减少了大约51%;2000年《体育事业统计年鉴》中刊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主要集中在山东、广东、四川、辽宁(20000人以上/省);其次是河南、河北、江苏、云南(15000人以是/省);湖南、浙江、黑龙江、广西、福建、陕西、安徽、上海(10000人以上/省、市)。目前,我国一线和三线的人数太少,二线人数又相对较多。从总体上讲现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分布不均,处于不平衡状态;人才结构不合理,使整个后备人才成橄榄型,配置处于失衡状态,这些对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1.3.2培养效益差,后备人才输送率低
  目前,我国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主要由国家和家庭投资。以国家投资为例,专业体校投资512747万元,在校学生人数38571人,输送一线人数1193人,收益率为3.09%;业余体校投资617092万元,在校学生人数305937人,输送一线人数3307人,收益率为5.05%。据相关研究表明,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通常在10%左右,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效益还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述评

2. 体育毕业生与师范生同等待遇的有关政府文书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2008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发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规范运动员的招聘与退役安置,保障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人才包括体育后备人才和运动员。

  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体育潜质,通过选拔进入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参加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运动员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招聘、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者体育津贴的人员。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退役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与退役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财政、公安、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兴办、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鼓励组织和个人支持、资助运动员的培养。

  第二章  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第六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和竞赛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保障体育后备人才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八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开展训练的体育项目。

  县(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依附体育场馆、与普通中小学校联办等形式,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没有成立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县(区)应当依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做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保证体育后备人才的输送质量。

  第九条  纳入国家教育序列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与同级别的普通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条件。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培养规划将符合条件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一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体育项目选材标准选拔体育后备人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跨行政区域选拔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中小学校和其他组织、个人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推荐、输送具有一定体育潜质的青少年和儿童。

  第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体育训练、文化教育、费用、待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做好体育后备人才的文化教育工作;应当遵循运动训练规律和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按照国家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体育训练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体育后备人才应当注册登记。设区的市、县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体育后备人才每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由设区的市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必须按照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或者训练单位的需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必须在满足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和训练单位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人才交流活动。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向训练单位输送人才,可以向训练单位收取培训费。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与培养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当在编制内进行,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每年进行一次,由训练单位提出招聘计划,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在公开招聘优秀运动员前,可以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

  试训运动员人数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报省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试训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训练单位应当与试训运动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

  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由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标准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省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聘用标准并通过考试、考核的拟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训练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与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

  聘用未满16周岁的优秀运动员,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试训运动员聘用为优秀运动员的,其最后一次在本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聘用的,回原输送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跨地区或者从农村聘用优秀运动员的,公安部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调函或者批件,办理有关人员落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

  聘用的未完成义务教育的优秀运动员,训练单位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的优秀运动员,训练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组织或支持其参加学历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优秀运动员申请到高等院校学习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应当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训练单位应当完善运动训练条件,加强体育训练中的医务监督,为运动员训练提供必要的安全和防护措施。

  训练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练员的业务素质和运用科学方法指导运动训练的能力,提高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保证运动员的训练质量。

  第二十八条  训练单位应当为优秀运动员建立运动技术、健康体检、社会保险和文化学习学籍等档案。

  第四章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由于身体、年龄、伤病、训练水平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竞技体育训练的,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停止训练。

  第三十条  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具体期限由训练单位和运动员根据入队时间、运动成绩、停训原因等因素协商确定。

  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但不计算运龄。

  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运动员的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实行自主择业、上学深造、政府指导性安置和政府指令性安置等方式。

  鼓励和支持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自主择业或者通过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毕业后就业。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以政府指导性、政府指令性方式安置的,省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发给退役费。

  第三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选择自主择业的,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给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退役运动员领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与训练单位的聘用合同,其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入相关业务部门后需要缴纳代理费的,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缴纳一年的代理费,一年后代理费由退役运动员本人缴纳。

  第三十三条  退役运动员选择上学深造并被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其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入该院校;未被录取的,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退役运动员被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除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发给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外,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退役运动员选择政府指导性方式安置的,由原输送单位所在地或者异地安置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就业,相关管理按转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获得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体育比赛冠军和奥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应当采取指令性方式安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安排就业。退役运动员也可选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安置。

  获得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体育比赛前三名和奥运会前八名的退役运动员,回原输送地安置工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排就业。

  第三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时不满十六周岁,未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或者高等院校学习的,由其监护人监护;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由训练单位安排文化学习,期间不停止体育津贴的发放。满十六周岁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安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举办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所需经费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登记注册并参加体育训练的体育后备人才按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0%的标准给予训练补贴。

  第三十八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配合,解决好体育后备人才就读的实际困难;中小学校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就读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体育后备人才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九条 体育后备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后备人才,在升大学时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并保障教练员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应当按规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训练或者比赛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四十二条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试训期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第四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按我省规定享受住房等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

  优秀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停发体育津贴。

  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可以免试录取到高等院校学习。

  第四十四条  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优秀运动员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训练单位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支付的培训费和输送奖励资金、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运动员退役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等,应当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职业转换过渡期间体育行政部门和训练单位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不足部分用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补充。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退役运动员创建体育经营实体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给予扶持。

  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体育服务业、体育运动学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或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所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退役运动员就业。

  第四十七条  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得教师资格创造条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一)  向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或者体育训练单位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

  (二)  输送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奥运会等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

  (三)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除给予奖励外,在职称评定时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奥运会等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训练单位、教练员、运动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没有和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违反聘用合同,致使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不作退役安置。

  第五十二条  在优秀运动员招聘和退役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全国体育比赛,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亚洲体育比赛,指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世界体育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所属训练单位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退役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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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青少年体育舞蹈后备人才培养制度是什么?

专业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完善的后备人才培养制度,我国体育舞蹈运动员均来自专业院校,接受系统的专业培养。专业院校运动员水平代表着体育舞蹈最高水平,其后备人才的培养情况势必影响国家未来的整体竞技水平,青少年阶段是体育舞蹈后备人才成长的重要阶段。
一,青少年体育舞蹈的选材
招募青少年体育舞蹈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刻苦的专业训练,更需要优异的天赋,运动员招募是青少年培养最重要的环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提升,招募方式逐渐科学化。我国专业体育舞蹈学校面向小学毕业生招募,通过校园官网等媒体途径对招募简章进行宣传,并在全国一些重要城市设置招募点,招募年龄自12岁起,分为六年制、五年制、四年制,招募时间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6月,各专业学校招生办(处)经过科学系统的初选、复选、三试等多个考核环节,招募新一批体育舞蹈运动员。

二,训练
专业教练专业教练员作为体育舞蹈后备人才的指导者,教练员业务水平高低决定青少年的训练水平。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承担教练员培训工作,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定期为中国体育舞蹈教练员举办业务培训与晋级,并进行年审工作。专业院校教练员主要是退役职业运动员,具有丰富的比赛经验和专业水平,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根据职业发展方向,定期举办教练员与评审培训班考级,因此,形成了体育舞蹈教练员资格晋级流程按照教师资格由C级一B级一A级一院士一高级院士,按照职称由助教一三级一二级—一级一高级,按照评审由C级一B级—A级一国家级评审一国际级评审的序列。针对不同级别教练员开设不同课程,同时每两年对会员进行年审,进而提高教练员创新性、创造性和前瞻性,提高队伍质量。

三,竞赛
体育舞蹈技术动作不仅要求运动员重视力量、速度、连接与转换,在动作能力上必须全力以赴,保持对抗性。(4)对抗性促进了竞赛层次多元化,我国体育舞蹈竞赛是由全国赛和积分赛组成,并不拘泥于一种赛制。在竞赛组别的设置上也是根据我国体育舞蹈竞赛的实情设置竞赛项目的组别根据主办方分为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地方20舞蹈协会。根据舞种分为拉丁舞、摩登舞、拉丁表演舞、摩登表演舞、拉丁团体舞、摩登团体舞;根据级别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根据年龄段分为14岁、16岁、18岁、21岁、青年组、甲A组、职业组;根据人数分为单人、双人、四人组、六人组、艺术表演;根据专业水平分为专业组、精英组、业余组。我国青少年体育舞蹈赛事设置不同的组别有助于吸收不同专业水平的运动员参与,同时为选拔后备骨干人才奠定基础。

我国青少年体育舞蹈后备人才培养制度是什么?

4. 河北省首个女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在什么地方?

2020年12月24日下午,河北省体育局大球运动管理中心与保定一中就合作共建高水平运动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创新体教融合模式,持续探索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新路径,共同推动我省青少年足球运动蓬勃发展。河北省足球协会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挂牌仪式同时举行。省体育局大球运动管理中心、省教育厅体卫艺处、保定市体育局、保定市教育局体卫艺处、保定一中和省足协相关领导出席签约及挂牌仪式。



保定一中是具有百年历史的省示范性高中,也是河北省足球项目传统学校,始建于1982年一中女足始终坚守着对足球的热爱,保持着科学的训练和严格的管理,她们已把严格训练看作常态,靠着一点一滴的汗水和执着坚定的付出,多次获得河北省冠军,多次代表河北省参加全国比赛,为河北、为国家争得了骄人战绩,勇夺2018、2019、2020年中国高中足球锦标赛女子组冠军,2019年中国中学生足球协会杯高中女子组第一名、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高中女子组)超冠赛第一名,成为赛季大满贯冠军球队,喜获2019年塞尔维亚世界中学生足球锦标赛第五名,实现历届比赛中国队历史性突破,获得市政府奖励,市妇联发来贺信,荣获河北省优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称号,甄金柱、王占江荣获河北省优秀校园足球教练员称号。



近年来,保定一中通过加强球队梯队建设,建立起涵盖小学二年级到高中三年级6个梯队120人的球员队伍,培养输送出大批优秀运动员,如前国家女子足球队队长王丽萍、前国家女子足球队队员吕燕、现役国家女子足球队队员刘杉杉等,还为河北一线和二线队伍输送了百余名优秀运动员;为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人民大学等几十所全国高等学府输送了体育教育人才。如今一中的校园足球、足球社团、足球课余训练蓬勃开展,一中力争在今后的全国比赛中再创佳绩,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此次省足球后备人才培养基地落户保定一中,是学校实施五育并举、在改革中传承、实现特色优质发展、让一中学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最新举措,同时也标志着我省体育与教育的深度融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我省足球项目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双方将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创新体教融合模式,在青少年球员培养、赛事搭建、全运会参赛组队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为提升我省青少年足球整体水平,推进河北足球和中国足球的发展而共同努力,做出让人民满意的更大成绩!

5. 体育特长生需要什么条件?

体育特长生需要满足的条件
中考体育特长生是对具有运动天赋的中学生的一个政策,有利于促进体育运动的开展。体育特长生要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要求。体育特长生招生项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击剑、围棋、轮滑、举重、游泳、射箭、射击、健美操。对于其他体育、艺术类招生项目,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按照有关特长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
2、学业水平要求。在初中阶段学业水平良好,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体育、艺术方面具有突出才能和表现的初中毕业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60% 。
3、体育特长要求。在初中阶段参加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省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学生体育竞赛(不含趣味运动会和单项技术比赛),集体项目或单项比赛获国家比赛前16名,或省级比赛前8名,或市级比赛前6名,或区县级比赛前3名的初中毕业生。获奖项目须与体育特长生招生项目一致。
22021上海中考体育特长生招生方案
招生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一)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学校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的编制和实施,须按市、区两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二)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的宏观管理,并加强对区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编制的协调和指导。
(三)各区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中阶段教育和奥运后备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以及学校资源配置状况,编制本地区体育特长生招收计划,其中包括需引进外省市体育特长生计划。2021年,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引进外省市体育特长生计划总数应控制在50名以内。
(四)市、区中招办负责将本地区普通高中阶段招收体育特长生的招收项目、范围、计划人数,以及招收原则、方法、选拔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招生学校和项目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命名2015—2017年度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7号)中经准的第一项目招生;在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基础上办二线运动队的,按照《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2022年度区和学校办二线运动队名单的通知》(沪体青〔2020〕42号)中批准的项目并可增加一个市级体育传统项目招生。跨区设置分校的,做好相关统筹工作。

体育特长生需要什么条件?

6. 体育条例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7. 中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有哪些途径

1、业余体校
2、竞技体校和体育运动学校
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
4、体育俱乐部(联办式、股份制、有偿型)
5、中小学运动队

中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有哪些途径

8.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1、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
2、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
3、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4、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扩展资料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
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校体育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