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

2024-05-16

1. 有关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般需要履行公开挂牌-转让程序,也就是进场交易。
 批准权“看B的母公司是否授予了出资人的职责,若是,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否则,还要看B及其母公司是哪级政府所属企业,一般由该级国资委批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此外,还可以参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网上都有)

有关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

2. 国有股权转让有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规定如下: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并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3. 最新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2、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3、在国有股权转让时,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
一、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股权概念: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2)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3)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4)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1)内部审议。
(2)出资人审批。
(3)清产核资与审计。
(4)资产评估。
(5)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6)签署转让协议。
(7)履行转让协议。
二、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最新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4. 最新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2、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3、在国有股权转让时,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
一、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股权概念: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2)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3)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4)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1)内部审议。
(2)出资人审批。
(3)清产核资与审计。
(4)资产评估。
(5)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6)签署转让协议。
(7)履行转让协议。
二、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5. 国有股权转让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有股权转让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6. 国有股权转让涉及的问题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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