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道经济法案例分析选择题1

2024-05-13

1. 5道经济法案例分析选择题1

1.?
2C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向国务院报告,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3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4.A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5.D《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5道经济法案例分析选择题1

2.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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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3)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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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1996年10月8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6万多元。两厂之间协商多次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现问: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说明理由。

 (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C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4)D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5)F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6)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陈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提出来的要求?为什么?

 [答案]

(1)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该仲裁协议无效。

(2)E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中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

(3)C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条款无效。

(4)D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虽然约定履行地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并不在D县,因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5)F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履行地点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为F县,因而F县为履行地,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

(6)A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7)陈律师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陈律师可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责任纠纷起诉,B县为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5.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急急急急急。。。。

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急急急急急。。。。

6.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你好!
1、你的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主体变更后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主体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原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主体承担。
因此,李某应向B厂提出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要求。

2、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也可以得到救济:消法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商品展销会由华强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因此李某有权向展销会举办方索赔。 由于所提问题是向谁提出修理等要求,因此,按照上述第一点办理即可。

7. 不懂这题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  出资不足的要补足。
2   甲要补足所欠出资额。
3   甲的出资不足不影响公司对外部债务的关系,其他出资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赔偿,那么甲的出资不足导致了债务的无法履行,而在这当中,其他出资人也是有过错的,因为在公司的财产评定上有过错,但是其他出资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向甲求偿,出资人之间的债务不能对抗公司对外的债务。

不懂这题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8.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跪求高人指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要有欺诈行为,才能按照其购买价款的一倍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哪什么是欺诈?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对照上条规定,构成欺诈应当有经营者的主动作为,且这种主动作为带有欺诈性,经营者没有在商品上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产品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所以对消费者1+1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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