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2024-05-14

1.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1、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较高。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2、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
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3、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
4、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
5、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6、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
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7、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剧烈的时期,婚俗的变化也是这一时期社会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婚姻观念习俗的变化,婚姻法的变化也在所难免;但民国时期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有名而无实;“新旧并存,中西共用”是这一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的主要特点。
8、解放初期
新中国建立之后妇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泽东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一时间中国大地上职业女性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真正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9、二十一世纪
随着计划生育的普遍开展与教育的发展,更多人真正的摆脱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两性更加趋近平等。

扩展资料
缠足礼教意义与婚姻稳定功能:
中国历史上妇女禁锢走向严密与缠足推广时代高度一致。缠足出现的年代说法不一,最早的有汉代之说,稍次的是六朝之说,最流行的是五代南唐后宫舞姬窅娘之说。不管出现年代的早晚,妇女缠足普及始于宋代,是普遍的共识。
更晚的是元陶宗仪《辍耕录》主张的元代说,妇女缠足是为了与蒙人区别。为什么原来少数人病态审美追求,宫廷奇巧翻新,邀宠帝王的行径,能够广为民间接受?不管怎么说,对于劳动人民,摧残妇女的双脚,实在有损生活的方便。
如果人们付出了巨大代价而无收益,恐怕风靡一时以后也难以为继。事物因其功能而存在,大致是不错的。毋庸讳言,任何时代,人们追求美丽向来是不惜自戕自己身体的。然而,缠足无论起初还是普及,似乎都不是女子本人的自愿行为,而是他人的强迫。
缠足是一个自五六岁开始至成年大约十年左右束缚改变脚骨自然生长的过程。不是妇女成年以后想做就能做成的事情,即使一位成年女子羡慕缠足甘愿如此,也彻底丧失了缠足的生理条件。
因此,追溯其初,必然是以献媚取宠为业的色情业或宫廷舞乐中人,在挖空心思寻求花样时找到的方式,不然就是受到什么启发而做的实验。
不管创意来自何方,都不可能是创意者本人的行为,且不论创意者可能是男性,就是宫廷舞姬或青楼舞妓,在拥有想法的年纪,也失去了自己实践的可能,一定是通过女孩来实验的。在这一意义上说,南唐的窅娘究竟是创意者还是实践者,则不能定论。
妇女缠足在支撑礼教约束方面的作用极其显著。其一,女子出嫁以前,可谓是伴随着缠足过程而度过的。因此,缠足犹如牢笼一样,锁住女童的行动,也就锁定她自由交往的空间,由此减低引诱私奔与被拐卖的危险。昔日家庭无论贫富,幼女若不缠足将影响日后出嫁与财礼薄厚。
男人重视女子缠足,实质上是把它作为女子贞洁标志看待的。这一显见的标志概括了女子在娘家生活的全部经历。其二,减低女子出嫁后逃跑的风险。男女未曾谋面的包办婚姻,双方婚后发生性格冲突的几率增高,下层家庭居室简陋,没有仆役侍女和闲人专门行使看管责任。
所以,妇女婚后,不管什么性质的逃跑行为,缠足都造成很难逾越的障碍。通过买卖实现的婚姻,在资金支付以后,不能不重视家庭的完整,在防止女子逃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平日的妇道行为约束。
缠足划定了妇女活动的空间,女人日常生活生产,诸如做饭、纺织、蓄养家禽等等并不倚重脚力,所以,男人才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缠足妇女。因而,如此摧残行为能畅行无阻一千余年,形成难以更改的习惯,甚至清朝康熙年间几次发布上谕禁止缠足,人们都依然我行我素,照样缠足不误。
不过,人类生活实际需要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狠心残害妇女的双脚也以不妨害日常生活为限度。当缠足与谋生发生冲突时,人们就不会再无条件的沿袭仿效普遍的习俗。譬如明清两朝,运河两岸,靠运输、拉纤为生的家庭,妇女就没有缠足的,流动的生活方式注定选择天足。
不管怎么说,活下去是最重要的。再如明代宫廷选淑女。选中入宫以后,皆放脚,就是为了服务奔走方便。不过这些人不是天足,而是改造脚。盖因入宫时已13岁上下,再放脚已不可能完全恢复自然生长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从包办婚姻与缠足看中国古代妇女的历史地位-凤凰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妇女-百度百科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2.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新中国建立之后 妇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 毛泽东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 一时间 中国大地上职业女性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 真正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 从而彻底改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但是这样的解放来得太快太猛 以至于没有反应过来的反而是女性自己 随着经济地位的大幅改变 女性在对自我解放的认识上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 这主要在于这样的解放并非自主的抗争 带有外力的推动性 以至于重男轻女的问题仍然严重 

解放过程中 带有的越俎代庖和片面强调女性承担男性社会义务的情况 导致现代妇女在追求独立的过程中 变得越来越空虚和迷茫 往往无法了解自己表现自己独立性的姿态到底应该是怎样

“女强人”的魔咒给现代独立女性带来了颇大的社会压力 这都促使了当代中国女性重新的 自主的思考自己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 新一代的知识女性已经有了更加豁达的想法 无论是选择成为贤妻良母、专职太太 还是选择独当一面的职业女性 不卑不亢态度 独立个性的生活追求 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旁 这也似乎为我们提供了对未来女性形象更美好的遐想

3. 中国妇女的中国妇女地位变迁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较高。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这是因为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剧烈的时期,婚俗的变化也是这一时期社会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婚姻观念习俗的变化,婚姻法的变化也在所难免;但民国时期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有名而无实;“新旧并存,中西共用”是这一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的主要特点。来华传教士积极投身于近代中国的放足运动。他们利用大众传媒抨击缠足陋习,剖析缠足之害。依靠宣传攻势动摇传统观念和舆论导向,并在全社会发起反缠足运动,倡导放足新风;教会女校率先实施放足运动,教会女生适逢其会,充当了中国近代放足运动的先行者,女校的实践具有开拓性意义;天足会是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反缠足组织,以民间社团的形式出现,在全国形成网络,成为清末在中国倡行放足运动的主要力量,正是他们的艰苦工作最终将放足运动推向整个社会。传教士在中国的这些活动,在主观上体现了基督教义的奉献精神和人文关怀,在客观上成为近代中国历史进步和社会演进的推动力。民国时期曾经一度兴起女权运动。但是这样的所谓女权运动带有盲目西化的色彩。妇女的经济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创造社会财富机会上的不均等这个前提下,妇女很难真正的普遍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但是这一时期的思想运动造就了一大批有知识有理想的新女性也见证了无数追求独立生活的女性最终在大时代下的香消玉陨不过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妇女解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普遍的社会认识。 新中国建立之后妇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泽东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一时间中国大地上职业女性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真正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但是,这样的解放来得太快太猛,以至于没有反应过来的反而是女性自己,随着经济地位的大幅改变,女性在对自我解放的认识上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这主要在于这样的解放并非自主的抗争,而是带有外力的推动性,以至于重男轻女的问题仍然严重。解放过程中带有的越俎代庖和片面强调女性承担男性社会义务的情况,导致这一时期妇女在追求独立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空虚和迷茫,往往无法了解表现自己独立性的姿态到底应该是怎样。 随着计划生育的普遍开展与教育的发展,更多人真正的摆脱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两性更加趋近平等。据统计,2001年,中国妇女劳动力对中国GDP的贡献已超过40%,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到2000年,中国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已达1.1亿多人,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6%。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张义山2003年3月3日在出席联合国妇女地位委会第47届会议时发言时宣布,女性在中国互联网用户总人数中的比例已经从1997年的12.3%上升到2002年的40.7%。一项调查还显示,按照目前国际通用衡量女性地位的6项指标(对待男、女婴的态度;男女青年入学比例;男女就业比例;女性在高尚职业中的比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女性个人财产在社会总财富中的比例),虽然中国排名并不在前列,而且从统计数字看,中国目前各行业处于高层位置的仍以男性为多,但在以中国知识女性的社会地位而言,不仅远过日本、韩国,也比大洋彼岸的美国更为优越。这数据已充分表明,中国女性尤其是知识女性的社会地位变化之快,地位之高,在世界上更是名列前茅。同时表明,在今后社会发展中,中国的妇女们正在以其智慧的头脑赢得“半边天”制造“阴盛阳衰”。然而,在农村的女性地位仍然不容乐观,传统的“传宗接代”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同等的家庭条件下,一般仍然选取男性接受教育,然而,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遥远的明天,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完善的解决。

中国妇女的中国妇女地位变迁

4. 社会转型时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1,原始社会转型到奴隶社会,妇女的地位从高降低了,因为是从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的转变 
2,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女性的地位无变化的 
3,封建社会到当今的,那就只有支持一楼的看法了,比如结扎弄死人了。但还有就是看妇女本身了,出身,或资产。比如,结婚很传统的男方家出很多钱,地位依然的低,自己没个好的出身好的工作依然低。

5. 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体现?

当代虽说男女平等,实际上是有些差异的,但比起旧社会的男尊女卑,女性地位有非常显著的提升
妇女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但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突出,相关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1、妇女与健康
女性平均预期寿命突破80岁。我国女性的人均预期寿命水平在184个国家中位列第62位,比世界女性平均水平高4岁。
2、妇女与教育
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得到切实保障。
女生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得到巩固加强。
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得到有力保障。平均受教育水平的性别差距进一步缩小。
3、妇女与经济
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逐步完善,妇女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女性就业人数稳步增长。女职工劳动保护得到大力加强。农村贫困妇女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经过持续奋斗,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脱贫人口特别是脱贫妇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全面解决。
4、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全国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占比均达历史最高。我国积极推动和支持妇女参政议政,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明显提高,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和加强。
5、妇女与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我国不断强化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目前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完整法律体系。民法典、劳动合同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对女性财产权益、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以及女职工健康权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维护妇女权益、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取得显著成效。为有效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从源头减少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拐卖妇女现象得到有力遏制。
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得到大力加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女性健康发展仍面临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虽然我国妇女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城乡间差距依然存在。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为18.5/10万,比2010年降低38.5%,但仍高于城市14.1/10万的水平。
(二)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仍待加强
妇女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妇女参与水平有待提高。

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体现?

6. 妇女地位的提高为老龄化社会有什么影响?

妇女地位的提高直接为老龄人群体带来的影响还有: 
1. 在社会中参与工作的妇女以离家在外或在外工作时间为主的生活,使其无法
与家庭妇女一样担任同样劳动强度的家庭事务,对老年人的经常性护理、照
顾越来越少,这对于老龄人群体的身体健康水平有不利的影响。 
2. 由于妇女地位的提高,普遍而言妇女在家庭中的时间越来越少,与家庭中老
年人做伴的时间亦越来越少,难以发挥陪伴的正面心理作用,这对于老龄人
群体的心理健康水平有不利的影响。 

3. 妇女社会地位提高是家庭核心化的直接原因之一。家庭核心化削弱了老人在
政治、教育、管理、决策等方面的作用,使老年人的地位降低,老年人的特
殊需要不再总是被重视,得到满足和实现的机会在减少。 
4. 妇女地位的提高,使得妇女在在家庭事务管理中的权力增加。特别是妇女成
为家庭日常消费的主要执行者,她们的态度、意识、品德等素质状况对老年
人晚年生活质量的影响更为直接、明显。

7.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没有真正提高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的地位空前提高。毛主席更是提出“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在社会各行各业都涌现出来一些女性先进工作者的代表。
如新中国第一个女拖拉机手——梁军,第三套人民币上的女拖拉机手就是以她为原型;1952年“三·八”国际妇女节,新中国第一批优秀的女航空人员在祖国的首都隆重地举行了起飞典礼;新中国第一位火车女司机——田桂英,她同时也是全国劳动模范。
诸如此类的例子,在新中国早期建设中不断涌现。


随着新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妇女的地位整体来说有所提高,但是没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没有触及男权社会的根本。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生产力发展不充分,不足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生产力水平不足触及和改变男权社会的根本以及支撑新的社会体系的建立。正是因为这一点,决定了妇女解放运动是一条长久的道路,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实现。
二、数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至深,特别是儒家文化的奴性教育影响至深,使得现有的道德体系一直存在潜移默化的男女不平等的思想,这种思想已经潜移默化到习以为常的地步。这是有数千年男权社会留下来的历史债务,清除这个历史债务,需要新的道德体系的构建。传统思想影响的深度,决定了改造这种思想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场持久战。
三、由于中国地域的幅员辽阔,各地的发展程度的不同,与之配套的文化发展程度也是不同的,传统道德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正是因为这一点,在女权运动、妇女解放运动的宣传过程中,只能影响特定群体、特定地区,对于文化相对落后、传统道德占支配地位的地区而言,这种宣传的影响程度甚微。这些地区的女性,一方面受传统的社会道德体系的支配,自我意识的觉醒较为困难;另一方面,新思想对其影响较小,被觉醒的可能也较小。
四、由于新中国早期确立的公有制(受生产力水平限制的不完全、不彻底的公有制)制度的中断,在公有制时期开展的各种文化革命也没有取得预期结果。以及后来80s的私有制度大范围复辟,公有制度逐渐式微,随之而来的改造不彻底的旧道德、旧的社会体系的复辟,诸如性工作者的重新出现,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同时由于当时生育制度及旧思想的影响,女性地位迎来了低估,女性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五、新世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的女权主义的崛起,这往往是一种极端的女权主义,本质上是男权社会中女权的畸形与异化。这是一种病态的女权主义。
因此,由于以上诸多原因,以及诸多笔者能力之外未总结出来的原因,在现有的文化体系和道德体系中,女性往往没有和男性平等的地位。
诸如“男人靠征服世界来征服女人,女人靠征服男人来征服世界”这句话本质上是强调了女性的依附性,在逻辑中已经把女性地位放低了。
诸如女强人这类称号,就是一种对女性职场的一种缩影,因为社会体潜意识中女性工作能力不如男性。
这类现象还有很多存在于生活之中的各个角落。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没有真正提高

8. 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体现在哪里?

当代虽说男女平等,实际上是有些差异的,但比起旧社会的男尊女卑,女性地位有非常显著的提升
妇女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但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突出,相关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1、妇女与健康
女性平均预期寿命突破80岁。我国女性的人均预期寿命水平在184个国家中位列第62位,比世界女性平均水平高4岁。
2、妇女与教育
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得到切实保障。
女生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得到巩固加强。
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得到有力保障。平均受教育水平的性别差距进一步缩小。
3、妇女与经济
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逐步完善,妇女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女性就业人数稳步增长。女职工劳动保护得到大力加强。农村贫困妇女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经过持续奋斗,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脱贫人口特别是脱贫妇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全面解决。
4、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全国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占比均达历史最高。我国积极推动和支持妇女参政议政,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明显提高,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和加强。
5、妇女与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我国不断强化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目前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完整法律体系。民法典、劳动合同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对女性财产权益、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以及女职工健康权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维护妇女权益、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取得显著成效。为有效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从源头减少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拐卖妇女现象得到有力遏制。
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得到大力加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女性健康发展仍面临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虽然我国妇女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城乡间差距依然存在。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为18.5/10万,比2010年降低38.5%,但仍高于城市14.1/10万的水平。
(二)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仍待加强
妇女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妇女参与水平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