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2014)120号文件

2024-04-28

1. 国土资源部(2014)120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再暂停受理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任务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不再暂停受理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需要协议出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等因素,合理划分探矿权勘查区块和采矿权矿区范围,作为新设煤炭矿业权的依据。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其探矿权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煤炭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三、强化矿业权审批管理,不断提升矿政管理水平。有序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等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8号)及《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8号)。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序向社会出让煤炭探矿权,密切跟踪煤炭矿业权市场变化,重大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2014年9月12日

国土资源部(2014)120号文件

2. 国土资厅函201455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4〕55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4〕553号


 国土资厅函〔2014〕553号
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部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2014年6月23日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和组织指导土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不动产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部门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标准规范和全国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制定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统计、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的标准规范;拟订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二)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部门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三)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国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四)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
 (五)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六)组织开展土地权利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土地产权权利体系的建议。
 (七)拟订全国性土地调查方案,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条件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全国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八)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各级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定期汇总统计土地利用变化结果。
 (九)制定国家土地遥感监测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土地遥感监测。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24名。其中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1名,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1名,副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2名,处长6名,副处长3名,其他工作人员11名。
 三、内设机构
 司(不动产登记局)共设6个处,分别是:
 (一)综合处
 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司(不动产登记局)内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指导监督海洋部门开展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登记处
 拟订不动产登记及相关工作办法、规定;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国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权属处
 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和完善土地产权权利制度的政策建议。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四)权籍信息处
 拟订不动产权籍调查办法和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五)调查处
 制定土地调查标准规范和办法;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组织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土地调查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六)监测与统计处
 制定国家土地遥感监测方案、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年度土地遥感监测并指导各地开展土地遥感监测;组织实施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拟订土地统计办法和标准规范,负责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及变更情况统计分析。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3. 国土资发113号文件废止了吗

  国土资发113号文件没有听说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为切实做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部组织制定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土资发113号文件废止了吗

4. 国土资发【2013】2号 哪位大神有?

是国土资发[2012]2号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
  (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三)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和整备区倾斜,积极试点探索“以奖代投、以补促建”模式,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引导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基地。

5. 国土资发113号文件废止了吗

  国土资发113号文件没有听说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为切实做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部组织制定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土资发113号文件废止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