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 )。

2024-05-14

1. 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 )。

  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债务人失踪)。
  A.债权人死亡 B.债务人死亡 C.债务人失踪 D.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混同
  债务人和债权人死亡都是债的一方灭失,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一般不设计第三人,一般只有债务人失踪可能没有灭失,所以此题答案应该为C。

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 )。

2. .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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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答案;C。解析:AB是债的一方主体消灭,也没说非专属的债权债务且有继受主体,D是主体混同且不涉及第三人对该债权的利益。ABD虽然都有例外,但既然题目没交代例外条件就可以认为债消灭,只有C一定不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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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的消灭/债的终止,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移转是不同的。债的消灭,是指债客观上不复存在,它无须再履行或已无法再履行。而债的移转,它所变更的只是债权或债务的主体,原有债权和债务并没有消灭,它仍须履行,也可能履行。所以,债的移转所产生的后果并非债的消灭。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
1、债因清偿而消灭。所谓清偿,指的就是履行债务。债的清偿,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设立债的目的已经达到;当事人设立债的目的既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在实践中,清偿是债消灭最为主要的原因。
2、债因抵销而消灭。所谓抵销,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的关系的条件:①必须是对待债务。所谓对待债务,是指债的双方互为债务人,双方互负义务,即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他方的权利亦即一方的义务。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所谓同一种类的给付,是指履行的内容是相同的。③同类的对待之债都已到履行期。
3、债因提存而消灭。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简言之,提存是指债务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将履行的标的提存于提存场所。
提存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货币。但对于不适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经法定程序出售后,再将价款提存。不适合提存之物,通常有三种:
①体积数量过大、过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②易于毁损灭失之物,如新鲜鱼肉,不易养育的动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③消耗提存费用过巨之物。
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规定:提存应于清偿地的提存所进行。如果清偿地没有提存所,受理的一审法院可应债务人的申请,为其指定提存所,或选任保管提存物的人,除债权人住所不明或无法通知外,提存人于提存后,应即通知债权人,否则提存不生效力。
债务人经合法手续办妥提存后,从提存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即行终止,债务人已履行了其义务;债权人则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标的物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所谓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债因免除而消灭。所谓免除,就是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经放弃后的债权,不得再收回。
我国法律认为,免除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我国,免除一般只适用于公民之间所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就一般合同之债而言,当事人的死亡或消灭(指法人),只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之债的消灭。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可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因此,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就随之而终止。
此外,债权债务关系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裁决以及意外事故使履行成为不可能等等。
二、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方式主要有:
1、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4.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

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4)基于法律规定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2、抵销的要件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抵销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原因(《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亦即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
4、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
5、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4)基于法律规定
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2、抵销的要件按照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亦即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
4、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
5、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6.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

法律分析:1.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2.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3.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7. 民法中,举例说明什么是附停止条件之债

  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前,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比如,在高校附近租房,我和房东之间,有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合同期限不确定,效力尚未发生。以我收到大学的通知书,合同成立。即为附肯定的停止条件的合同之债。

民法中,举例说明什么是附停止条件之债

8. 债的消灭被称为什么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
是指债在客观上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债的关系为一动态的财产关系,有其发生至消灭的过程。
“债权系法律世界中之动态因素,含人死亡之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债的消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债的关系消灭的,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因故不能返还的,应向债务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 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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