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2024-05-15

1. 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一、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一种,最高可判 死刑 。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一类犯罪的统称,比较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 罪名 ,这两个罪名有相同之处,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制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利息返还等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但这两个罪名也有显著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犯罪主体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项目或有急切的资金需要,但又不具备贷款、融资的条件等,往往采取给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纳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的资金,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这种情况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的性质更加严重一些,是向社会特定不同的对象去要钱,会采取一些诈骗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会虚构一个项目或理由,把一个很不起眼的事儿包装大,然后说这个项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让大家来投资。钱拿来后,有些可能会继续用于包装项目,有些可能用在挥霍浪费,如拿来买珠宝,买各种各样的车辆等。不具备办项目,不具备偿还本息的意图,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就会按照集资诈骗的罪名对某些对象来定罪判刑。集资诈骗的性质非常恶劣。 这两个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 刑罚 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三、非法吸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非法集资和非法集储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在本质上还是存在区别的,在处罚力度上也不相同。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行的一系列向社会筹备资金的行为,非法吸储又是指变相的吸收公款,这两种行为都是没用正当手段换钱。

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2. 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区别在哪里呢?

区别如下:
1、概念方面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从主观故意来看,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集资通常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集资的欠款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挥霍、个人私利使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
4、从造成的社会后果来看,非法集资往往造成集资款项挥霍殆尽,无法偿还,造成社会不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会有实际投资项目等,通常都是可以偿还的,只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存的区别

1.定义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造成的后果不同: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发后归还能力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非法集资罪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怎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存的区别

4. 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区别

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有其他问题,可追问。需要联系律师,可以访问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网站。以上是对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区别的相关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

1、概念差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财务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2、从主观意图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3、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集资通常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个人挥霍、个人私利;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用于生产经营,实际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4、从社会后果来看,非法集资往往导致集资资金浪费、无法偿还、社会不稳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实际投资项目,通常可以偿还,只违反国家财务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1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超过30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超过150人;(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

6. 非法集资、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有何区别?这个后果最严重

 
   
   过去老百姓手上有了钱,要么存在银行里,要么藏在家中,然后就没有其它合适的存放途径了。近年来老百姓的理财意识明显提升,大家都知道无论是把钱存在银行还是放在家中,都无法抵抗通货膨胀,时间越久、钱贬值得就越厉害,购买力就会越低。
   不过,由于大部分人没有金融常识,抵抗风险能力太低,非常容易陷入金融骗局之中,其中大部分都是非法集资骗局。一旦踩雷,投资者便损失惨重,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的不在少数。
   这些暴雷的平台一般会由警方立案,有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有的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此外,大家还经常听到“非法集资”这个说法。不过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这些名词之间的区别,也不知道立案的条件、不同案件的恶劣程度。下面我就给大家普及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的是,非法集资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罪行, 在我国的刑法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没有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所以说非法集资涵盖的范围更广泛一些。一个非法集资案件,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还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要看这个诈骗团伙的目的和最终造成的后果,如果一开始就是为了骗钱,并且后果非常恶劣,那么就会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叫非法吸储,或非法吸存,指的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还有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虽然没有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但也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犯罪主体任意提高产品利率,在吸收存款方面造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更严重的是,这些资金游离在监管之外,投资者的钱财存在巨大隐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 (1)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者机构吸收公众存款;(2)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机构采用违法的方式吸收存款。 其中第二种情况造成的后果更加恶劣,波及面更加广,老百姓的损失也更为严重。
   2018年夏天P2P网贷行业雷潮期间,绝大部分平台都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的。P2P平台的身份是“信息中介”,本身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只是撮合借贷双方的一个平台,可以从中收取手续费或者息差。
   
   合规运营的P2P平台是不会碰到投资人的钱的,这笔钱会进入银行的存管账户,由银行直接划拨给借款人。但是这些违法的平台直接拿到投资人的钱,建立资金池,这笔钱并没有流向借款人的口袋,而是被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地产、股市等,用其中的利润来给投资人兑付本息。
    这些平台存在还钱的意愿,但前提条件是投资能赚钱。 如果运营不佳,比如遇到关联公司亏损、房地产泡沫破灭、股市大跌等情况,平台产生较大亏损,无法继续支付投资人的本息,平台就无法运营下去,导致资金流断裂,从而东窗事发。这种情况下,平台基本上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
   过去几年网贷行业无序发展,存在非法吸储行为的平台非常多,真正完全合规的平台少之又少,没有几家平台经得起查的。只要出现资金流问题,基本上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不过这两年网贷行业处于出清阶段,平台向合规化靠拢,行业安全程度会逐渐提高。
   非法吸储的第二种情况一般指的是 银行贴息存款 ,银行会给一些大客户(比如存款百万元、千万元以上的客户)加息,比如挂牌利率是2%,但是额外给客户4%的利率,加起来就是6%了。贴息分为“阳光贴息”和“非阳光贴息”,前者是把钱打入银行账户,后者是把钱打入其它账户,风险会大很多。过去很多“存款失踪”的案例,一般都是贴息存款导致的。
   第二种情况覆盖的群体比较窄,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普通老百姓不会中招,就不赘述了。
    2.集资诈骗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使用诈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且数额巨大,给 社会 和民众造成了极大损失。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比,从事集资诈骗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一开始就没有持续盈利的可能,或者一开始就没有偿还投资人钱的意愿,并且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要更大。
    集资诈骗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1)募集到一定资金后捐款跑路;(2)吸收来资金后大肆挥霍,无法偿还投资人;(3)使用集资款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导致款项无法偿还;(4)具有其它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
   2015年被立案的 e租宝 ,2018年被立案的 投之家 ,罪名都是“集资诈骗”。e租宝就不用说了,犯下了滔天大罪,平台95%以上都是假标,实控人大肆挥霍集资款,平台众多管理层生活奢靡十分惊人。所以平台立案时,投资人的钱已经被挥霍得差不多了,最终能追回来20%就不错了。
   
   投之家据爆料是卢氏家族布下的惊天大骗局,通过收购多家P2P平台达到揽财的目的,其中投之家是最大的平台,性质也非常恶劣,所以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此外, 大量线下的财富管理公司 隐蔽在广大三四线小城市,是当地的地头蛇,大多都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而这些线下理财公司非常隐蔽,游离在监管之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 社会 和老百姓造成的很大的损失,基本上犯的都是集资诈骗罪。
   上面我们说的是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行为特点和区别,下面我们再来说说这两个罪名在法律上的立案条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会被立案侦查,要看是否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一种,只要满足任一条件就会被立案:
   (1)从吸收金额来看,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2)从受害人数来看,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30户以上,单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150户以上;
   (3)从经济损失来看,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集资诈骗罪 
   (1)个人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单位集资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
   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可以看出,受害人数和金额的门槛非常低,只要认定犯罪分子存在这两种行为,就可以立案。
   就拿之前数起P2P平台的立案情况来看,金额动辄就上亿元、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今年3月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的团贷网,平台待收金额高达145亿元。另有消息称,如果算上线下待收,总金额高达300多亿元,可见其波及面有多广泛,造成的损失由多大。
   一旦投资者踩雷,投资的平台被立案侦查,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期。首先警方要抓捕犯罪分子,有些逃到海外,很难抓捕;接着要要对平台和犯罪分子进行查证、判罪;最后才是对平台进行资金追缴、清算,返还投资者资金。
   从平台立案到返还投资者资金,一般至少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而且随着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面越来越广、情节越来越严重,警方的办案时间也会逐渐拉长。
   以下是我整理的近年来被立案侦查的平台,有的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有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
   
   结果显示,从立案到案件终结大多需要花费1~2年的时间,但是加上追缴和清偿资金的话,时间会更久。e租宝是在2015年12月6日被立案的,到2018年5月底结案,总共用了将近2年半的时间,但是直到2019年上半年,很多投资者仍然未拿到投资款,这已经过去了3年半。
    从这些平台追回的资金比例来看,平均在50%~60%之间,但是最近两年被立案的平台情况不太乐观,追回金额恐怕大多会在50%以内。 
   一般来说,以集资诈骗罪立案的平台性质更恶劣,案件更复杂,受害人员更多,资金追缴起来时间更长,追缴回来的资金比例更低。
    投资者一旦踩雷就会变得非常被动,除了报案、提供材料并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 
   我接触过这样一个投资者,在一个平台投了全部身家200万元,结果平台雷了,到现在平台实控人还在逍遥法外,这名投资者聚众到警察局门口,认为警方办案不利,结果反而被关进去“谈话”。我劝大家最好不要这样做,这样反而会影响警方办案的进度,毫无作用,大家能做的似乎只有等,除非你自己有本事把人给抓回来,或者提供有力的线索。
    为了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最好的办法就是防患于未然,不要贪图产品的高息。 
   我自己也曾经踩过一个小雷,虽然当时很心痛,但是还好金额不算多,就当是买了一个教训,也不指望钱能追回来多少。但是这件事对我漫长的理财生涯来说未必是件坏事,今后我在投资理财的时候肯定会抱着警觉的心理,防范金融诈骗的能力会更强。
   

7.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存的区别

法律分析:1.定义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2.主观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造成的后果不同: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发后归还能力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非法集资罪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存的区别

8.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一、什么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