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4-28

1.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一节 会 籍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四节 监事会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第六节 任职条件第四十八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四)热爱协会工作;(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二条 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第七节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五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能有哪些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 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 发展。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二)制定证券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收集、整理证券信息,建立行业诚信记录和诚信评价制度。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进行研究,推动业务创新;
  (七)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
  (八)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九)开展证券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 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能有哪些?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1、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能有哪些?

4.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建立健全期货业诚信评价制度,进行诚信监督。  第七条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条 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制定并实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期货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推动会员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促进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第十六条 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参与有关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论证,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加强会员间沟通与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九条 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期货业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根据证监会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和专职副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或罢免兼职副会长;  (六)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七)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会员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  (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理事的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二)具有良好的期货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期货实践经验;  (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代表发生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情形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拟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数字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6.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有哪些?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规则如下:
  1.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3.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按照《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目前,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变更及年检等。除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外,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还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以及保荐代表人、合规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专业人员的胜任能力测试。此外,还引进了国际分析师协会的特许执业资格考试。
  (2)后续职业培训。
  行业协会在市场中发挥提供公共资源平台,统一标准,加强对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的职能。按照相关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在其年检期间内需完成一定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结合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执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综合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情况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建立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7. 证券业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证券业协会是 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证券业协会设会长、副会长。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协会的会员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证券业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8.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

你问的是证券执业资格注册吧?证券从业人员要注册执业资格,首先必须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工作,他们才会帮你注册,而且证券公司即使帮你注册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每年还会进行执业资格年审,你一旦不在证券公司等机构任职,他们就会马上帮你注销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