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向谁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2024-04-28

1.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向谁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必须依法先向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在中国办理登记手续,开设分支机构。第一,外国公司申请批准程序。所谓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是指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承认外国公司具有外国法人资格,准许其依法定程序设立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其权利义务和本国同种类公司相同。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目前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在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许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我国政府批准后,还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申请登记应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提出,且应当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和该外国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我国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要求其予以公告。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向谁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2. 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属于外国公司的一部分。与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不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设立条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一、外商独资企业和外企的区别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企的区别如下:
1、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外企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 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的缴税规定

(一)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
1、独立申报纳税;
2、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二)在境外设立分公司。需要注意到,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一、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1、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应取得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批准。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设立分公司有哪些好处
(一)分公司的主要特点有: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
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务执行机关;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设立分公司的好处: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的缴税规定

4. 外国公司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东道国公司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的法律行为。(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与许可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中国《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⑴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⑵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如前所述,外国公司进入东道国营业,必须取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或批准。不同国家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许可和管理办法不尽相同;发达国家对外国公司到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发展中国家大多实行许可主义或核准主义,要求外国公司事先向东道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中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中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依法自开业起30日内向税务机构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5.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向谁申请

1、名称。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2、住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选择适当的营业场所。3、章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4、资金。外国公司应向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5、代表人或代理人。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设立条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向谁申请

6. 针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有什么规定

1、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6、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7、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8、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完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7. 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所谓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本身不是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公司法的主体。公司法规制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外国公司的证明文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其公司章程,还应当置备于该分支机构,供随时查阅。
(2)、分支机构的名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明该外围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3)、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该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国籍不限。
(4)、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外国公司必须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必要时,国务院可以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对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审批主义,即需经批准才能设立。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2)、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3)、该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并提交公司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原因一般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1、自愿解散有三种情况:
一是外国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决定;
二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撤销;
三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届满。
2、强制解散的原因有:
一是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自动歇业等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
二是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关闭;
三是该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
四是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财产、了结业务、清偿债务。在清偿债务以后,如有剩余财产,移交该外国公司。在清算结束前,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移往中国境外。

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8. 有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外国公司要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要向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外国公司的名称、种类及国籍;外国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及在我国境内所要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所在地及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在中国设立登记及开始营业的年、月、日;外国公司董事及公司其他负责人之姓名、国籍、住所等等。中国的主管机关是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2、提交文件
外国公司向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还要提交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登记证明书;该外国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计划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于请求批准的议事记录;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
我国主管机关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邮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审批机关首先要依法审查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的条件。一般说来,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文件符合审批机关报送文件的要求;
(2)明确指定了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3)分支机构的最低营运资金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
(4)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设立登记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得到批准后,须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如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所要求提供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驳回申请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外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是分支机构成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