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外国公民?

2024-05-16

1. 如何成为外国公民?

申请对象

    (一)加入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恢复中国国籍: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或无国籍人。
    (三)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 

  受理机关

    在境内,为定居地的县(市)、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在境外,为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或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申请手续

    (一)填写申请表:
    1、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2、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3、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上述申请书(表)一式三份,每份申请表(书)贴上申请人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相片,并另附一张相同的相片,供签发证件使用。国籍申请书(标)由申请人用钢笔逐项、准确、如实地填写,字迹要清晰(儿童或本人无力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填,但要在“代写人”处签字,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盖章或按手印)。
    (二)申请人要求加入(或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相应证明: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1)外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
    (2)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3)定居身份确认表复印件;
    (4)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供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5)加入中国国籍的,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他事项

    1、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在60天内办理入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2、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即丧失中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外国人有关规定办理。 

  收费
    (一)手续费人民币50元(按人头计算)。手续费在受理时交纳,由受理机关收取,不论国籍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二)国籍证书按人头收费,每人200元人民币,由受理机关收取。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人如何办理居留证件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凡持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以及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而免办签证入境,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分为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发给外国人居留证。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如何成为外国公民?

2. 如何成为外国公民?

申请对象      (一)加入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恢复中国国籍: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或无国籍人。     (三)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     受理机关      在境内,为定居地的县(市)、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在境外,为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或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申请手续      (一)填写申请表:     1、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2、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3、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上述申请书(表)一式三份,每份申请表(书)贴上申请人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相片,并另附一张相同的相片,供签发证件使用。国籍申请书(标)由申请人用钢笔逐项、准确、如实地填写,字迹要清晰(儿童或本人无力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填,但要在“代写人”处签字,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盖章或按手印)。     (二)申请人要求加入(或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相应证明: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1)外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     (2)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3)定居身份确认表复印件;     (4)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供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5)加入中国国籍的,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他事项      1、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在60天内办理入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2、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即丧失中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外国人有关规定办理。     收费     (一)手续费人民币50元(按人头计算)。手续费在受理时交纳,由受理机关收取,不论国籍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二)国籍证书按人头收费,每人200元人民币,由受理机关收取。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人如何办理居留证件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凡持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以及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而免办签证入境,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分为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发给外国人居留证。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 外国人如何才能如中国国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后由公安部决定批准。

外国人如何才能如中国国籍

4. 怎么可以成为中国的正式公民?

加入中国国籍就行了。 可以看看《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外国人在中国有公民权吗

公民权,只能是中国籍的公民才享有,一个外国人自然是没有中国公民权的。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比如当兵的权利与义务等。
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其基本人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这里有二个很重要的原则,即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
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享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二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享有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民事诉讼义务,不能因其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而有所歧视或者给予特殊照顾,这也是国际上的一个惯例。
对等原则。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实行同等限制。对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外处理国际事务的一项基本政策,目的主要是为了各国间相互尊重主权,有利于各国间平等交往。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中实行对等原则,一方面可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另一方面也能保护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进行民事诉讼时的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有公民权吗

6. 中国人如何作为大国公民

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人首先不要丢中国人的脸,不和外国有些国家在日常生活中搞一些不必要的活动和竟赛
二,做为一名中国公民首先要懂法认法,让全世界人民以自己做榜样
三,在于其它的国家互相交往中,以谦让互补的形势交往,让大国知道中国,让小国投向中国。

7. 外国人怎样入中国国籍?


外国人怎样入中国国籍?

8. 怎么样人叫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