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基金支持

2024-05-13

1. 小微企业的基金支持

中央财政预算将安排150亿元,分五年到位;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投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日前,记者从财政部有关方面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整体框架已经设计完成,相关部门正在制订实施办法,预计年底前将推出。“国家中小基金的政策导向主要是面向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产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珠宝玉石、中医药、特色文化)。”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采取“母基金”方式运作,与国内优秀创投管理机构形成战略合作,进行市场化投资。同时,国家中小基金兼具融资担保功能。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前期的研究报告称,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在其各自的经济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增加值、利润、税收又占有绝对比重,尤其在安置城乡就业人员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发展格局面临重大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信息、技术、人才、融资等方面还处于劣势。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原始资本不足的问题,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社会融资困难。”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据调查,我国6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2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10%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民间集资方式,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业普遍感到发展资金不足。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据透露,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国家鼓励社会向基金捐赠资金,对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除设立国家中小基金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在完善财税政策、优化服务环境等多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据介绍,政府采购将加大力度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从今开始,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将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到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到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财政部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国家将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据了解,国家将进一步推出相关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同时,年内国家有关部门将推出政策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小微企业的基金支持

2.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
1、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因此,题中首先应当确定企业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的性质,是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后,才能根据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 国家对中小微型企业有哪些资金扶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1、落实支持小型 微型企业 发展的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和 营业税起征点 ;将 小型微利企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2、政府采购支持小型 微型企业 发展。负有编制 部门预算 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 微型企业 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 微型企业 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3、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 微型企业 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
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か
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
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
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动产业升
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摘要】
国家对中小微型企业有哪些资金扶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提问】
1、落实支持小型 微型企业 发展的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和 营业税起征点 ;将 小型微利企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2、政府采购支持小型 微型企业 发展。负有编制 部门预算 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 微型企业 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 微型企业 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3、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 微型企业 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
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か
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
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
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动产业升
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回答】

国家对中小微型企业有哪些资金扶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4. 小微企业有哪些政策扶持?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4、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5、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6、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5. 什么是小微企业互助基金?

  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
,是指符合中国民生银行授信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或实际控制人以“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组成互助合作组织,并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专门的管理机构为组织内各成员单位在民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设立的担保保证金集合。(仅限北京企业)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
与中国民生银行率先在国内连锁业内推出“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贷款方式。旨在帮助小微企业抱团发展,共同融资,抵御风险,并享受民生银行全方位的金融及非金融服务。
  互助合作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由50家企业组成(不分行业),初始募集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所有参与的企业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互助保证金,并符合民生银行无抵押贷款的相关条件,即可优先加入无抵押、责任有限的“小微互助合作基金”,享受绿色贷款审批通道和贷款利率优惠。
  互助合作基金创设后借款人即可随时加入,随时贷款。融资方式有互保、联保、畅易贷、流水贷、互助合作基金等多种形式。

什么是小微企业互助基金?

6. 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是什么

一、小微企业国家补助政策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范围再扩大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二、小微企业需要交哪些税增值税(6-16%),服务业是6%,销售劳务业是16%,建筑安装是11%,根据经营范围核定增值税税率。增值附加税12%,根据所交增值税额的12%交(分别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征税3%,地方教育费附征税2%)。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公司后期的账面上的年净利润来申报,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一般企业:资产总额大于1000W,员工人数大于100人,年利润总额大于50W,按净利润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小微企业是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7. 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支持内容

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上海政策网主要支持11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境外并购项目、境外投(议)标项目、企业培训项目、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电子商务项目、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各类产品认证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境外展览会项目。

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支持内容

8.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规定: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引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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