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咨询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2024-05-15

1. 境外咨询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你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咨询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按如下处理: (1)若境内企业(个人)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劳务的公司(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该咨询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的境内企业(个人)到境外提供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若境外企业(个人)向境内提供咨询,接受劳务的单位(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即便咨询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它也不属于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的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境外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境内支付境外咨询费,境外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若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代理人,则境内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内取得境外咨询费,应缴纳营业税。

境外咨询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2. 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如何征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款第3项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3.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如果只是支付其报销的这部分费用没有其他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就此部分报销费用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的规定,境外个人或境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你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境外个人或境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从你公司取得的咨询费及差旅费、机票等费用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你公司在向境外个人或境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支付上述费用时 应按照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履行扣缴营业税义务。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4.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算税

亲亲,您好!现在为来您解答哦~[心],向境外支付咨询费的算税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的,需要按照税率(6%)扣缴增值税。【摘要】
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算税【提问】
亲亲,您好!现在为来您解答哦~[心],向境外支付咨询费的算税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的,需要按照税率(6%)扣缴增值税。【回答】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回答】

5. 境外咨询企业大陆所得如何缴税

一. 案例大陆某知名大型企业集团拟到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聘请了美国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处理上市相关事宜,包括法律咨询等业务。该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有分支机构,为方便从事业务,美国的总部决定和在大陆的分支机构共同操作这一项目,但美国方面并没有派人来大陆从事该项目。后在双方的努力下,大陆某企业顺利在美国上市。为此,大陆某企业支付该美国律师事务所服务费用共计200万美元。该美国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应如何缴税?二. 分析近年来,境外咨询企业 来大陆从事各项咨询业务,或者大陆企业委托境外咨询企业从事各项业务的情况不断增多,对于这些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无疑是其所取得这部分所得如何缴税。根据大陆税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其是否在大陆设有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是否参与项目等因素,决定如何缴纳有关税收。
(一)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 从事咨询活动取得收入时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因为提供服务的企业为大陆境内企业,根据大陆税法的相关规定,其来源于大陆境内的所得当然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 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收入时
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区分以下情况分别确定纳税义务:
1. 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应全额在大陆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 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大陆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如果是以中国大陆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的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3. 如果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中国大陆将不予征税。
(三)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收入时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税收的缴纳按以下方法进行:
1. 首先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
2.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境外咨询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则不用再申报纳税。
3. 如果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4. 如果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大陆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则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 有关税收缴纳的程序问题
1. 扣缴义务人
根据大陆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于境外咨询企业,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方扣缴。
2.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时
大陆税法规定,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因此,对于境外咨询企业取得的外国货币收入,应当按照大陆有关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再以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的论述可知,对于该美国律师事务所,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应当适用第(三)条的规定。那么,其所取得的200万美元的服务费,其中的60%,即120万美元需要在大陆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所应缴纳的税款由大陆某企业予以扣缴。
三. 结论随着大陆与国际经济的日益接轨和日益密切的联系,大陆的企业将会不断的需要境外咨询企业提供包括法律、会计等在内的诸多服务;境外咨询企业也不会忽视大陆该咨询业务的巨大商机和市场,因此两者的频繁和全面接触是必然的。而境外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必然要收取服务费,这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大陆税收。

境外咨询企业大陆所得如何缴税

6. 企业获得的境外咨询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编辑导读:境内支付境外咨询费,境外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若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代理人,则境内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内取得境外咨询费,应缴纳营业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咨询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按如下处理:
  (1)若境内企业(个人)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劳务的公司(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该咨询劳务不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的境内企业(个人)到境外提供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若境外企业(个人)向境内提供咨询,接受劳务的单位(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即便咨询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它也不属于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的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该境外企业(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境内支付境外咨询费,境外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若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代理人,则境内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内取得境外咨询费,应缴纳营业税。

7. 纳税人通过网络向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如何缴纳增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纳税人通过网络向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如何缴纳增

8. 支付境外企业咨询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润率是多少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