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做市商制度意味着什么

2024-05-13

1. 创业板做市商制度意味着什么

一、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1.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表示,这有利于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因为科创板公司往往被赋予“明星光环”,做市商能更加增强其交易活跃度和流动性。2.招商证券策略分析师陈刚认为,科创板对投资者的要求是“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不低于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有一定门槛。有些科创板的小公司流动性较差、风险较高,做市商可以保持公司交易的持续性和活跃度,有效提高市场流动性,并为优质企业提供资金。此外,对于流动性差、风险较大的公司,价格波动幅度相对较大,做市商可以稳定市场价格,抑制不合理波动。3.如是资本董事总经理张奥平表示,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对投资者而言,会增强市场整体流动性,提升交易效率,引导市场资金更加理性,抑制投机行为,资金端将会趋向机构化。对企业而言,会使得企业的交易定价更为合理,价格更加接近于企业真实价值,从而抑制价格的不合理波动。4.资深业内人士认为,做市商制度作为成熟市场的一项重要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有利于保持市场价格和交易的稳定性。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试点后,有望向创业板和深沪主板推开。二、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是科创板优化交易机制的重要改革。在业界看来,在科创板顺利引入做市商制度,对实力较强的公司是巨大的机会。那么,符合怎样条件的券商能够充当做市商角色?1.东莞证券许建锋认为,成为做市商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首先,需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足够的证券储备来满足交易的正常进行;其次,有足够的证券库存管理能力,能承受库存证券所带来的风险;最后,具备强大的研究分析能力,所报价格能反映证券在市场中的实际价值。2.有券商人士认为,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来回买卖证券的时候,通过报价的差额实现一定利润,对资本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而言是巨大的市场机会。拓展资料:名词解释: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券商等金融机构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创业板做市商制度意味着什么

2. 我国创业板的交易机制?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编辑本段]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3. 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的影响

1、对于科创板的流动性会有明显的提高,大家一想就是,做市商带着百亿资金进入市场收股票,会带来一定的市场亢奋。所以前期,其实不太容易冲进来太多的资金,大家都会比较谨慎,毕竟科创板的股票,估值都不低,那些指数基金就都会买起来,市场会有一定的活跃度,科创板会越来越边缘化。起码在跟创业板的竞争当中,科创板落后太多,宁德,迈瑞,东方财富,这都已经是响当当的顶梁柱了。2、肯定利好券商,券商多了一个合法坐庄的业务,虽然这个钱赚的不容易,但是还是有利可图的,就看券商整体的包装和营销能力了。有30家券商都符合要求,所以未来这块也是一场激烈的竞赛。一开始是利好整体,慢慢也会有分化。老齐还是看好最头部的券商,比如中信,国泰君安这样的。他们投行业务更强一些。对做市商会有更多的帮助。3、对投资者来说,不一定是好消息,多了一个中间商赚差价,相当于钱就这么多,又多了一个市场的博弈方,而且他们可以控制价格。所以科创板这块,对于普通投资者就会变得更加不友好。估值太高,而且缺少好公司的吸引力,长期投资其实吸引力也不足,甚至最近连创业板的仓位都已经调低了。如果2020年9月买的科创50的基金,拿到现在仍然亏了6%。而同期的创业板,至少还有22%的回报。拓展资料:1、所谓做市商制度,其实就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2、引入做市商制度一直是科创板关注的工作之一。早在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已明确提出,科创板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2021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也再次提出,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

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的影响

4. 科创板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又称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在证券、衍生品等金融资产交易市场上,具有一定资本实力、信息资源和信誉的机构向交易的买方和卖方提供双边报价,并基于此报价接受交易者的买卖要求、促进交易完成的交易制度,而做市商即为通过自有资金和证券提供双边报价的机构。
 与做市商制度相对应的交易制度为竞价交易制度,又称指令驱动制度,主要应用于标准化程度高、参与者众多的交易所市场,买卖双方将委托指令下达给经纪代理人,经纪代理人将相应指令下达至交易所,
交易所交易系统汇总所有指令,并依据价格和时间的优先度进行撮合成交。目前纳斯达克、纽交所、芝商所等海外领先交易所均采用竞价和做市商并存的混合交易制度;国内新三板市场也引入竞价、协议、做市并存的混合交易制度,上交所、深交所采用竞价和做市并存的混合交易制度。

5. 科创板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又称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在证券、衍生品等金融资产交易市场上,具有一定资本实力、信息资源和信誉的机构向交易的买方和卖方提供双边报价,并基于此报价接受交易者的买卖要求、促进交易完成的交易制度,而做市商即为通过自有资金和证券提供双边报价的机构。

  与做市商制度相对应的交易制度为竞价交易制度,又称指令驱动制度,主要应用于标准化程度高、参与者众多的交易所市场,买卖双方将委托指令下达给经纪代理人,经纪代理人将相应指令下达至交易所,
交易所交易系统汇总所有指令,并依据价格和时间的优先度进行撮合成交。目前纳斯达克、纽交所、芝商所等海外领先交易所均采用竞价和做市商并存的混合交易制度;国内新三板市场也引入竞价、协议、做市并存的混合交易制度,上交所、深交所采用竞价和做市并存的混合交易制度。

科创板做市商制度

6. 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否实施做市商制度?

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做市商制度(MarketMaker Rule)于是应运而生。
与大部分主板市场都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相对应,大部分创业板市场都采用了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做市商制度以纳斯达克市场(NASDAQ)最为著名和完善。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规定,证券商只有在该协会登记注册后才能成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每只证券至少要有两家做市商(目前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开市期间,做市商必须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双向买卖报价,即向投资者报告其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和买卖价位,纳期达克市场的电子报价系统自动对每只证券全部做市商的报价进行收集、记录和排序,并随时将每只证券的最优买卖报价通过其显示系统报告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愿意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买卖证券,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我国的创业板是否采用做市商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的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交易制度均是以指令驱动为特征的电子自动对盘系统。而且,由于场外柜台交易在我国尚未出台,采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观条件还没成熟。因此,在目前已经公布的创业板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但规则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论证,认为做市商制具有活跃交易等优点,拟在国内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
此外,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强调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他的表态消除了部分人对做市商制度抱有的怀疑态度。
这些情况表明,我国推出的创业板可能会采用做市商制度。

7. 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否实施做市商制度

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做市商制度(MarketMaker Rule)于是应运而生。�

与大部分主板市场都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相对应,大部分创业板市场都采用了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做市商制度以纳斯达克市场(NASDAQ)最为著名和完善。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规定,证券商只有在该协会登记注册后才能成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每只证券至少要有两家做市商(目前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开市期间,做市商必须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双向买卖报价,即向投资者报告其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和买卖价位,纳期达克市场的电子报价系统自动对每只证券全部做市商的报价进行收集、记录和排序,并随时将每只证券的最优买卖报价通过其显示系统报告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愿意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买卖证券,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我国的创业板是否采用做市商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的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交易制度均是以指令驱动为特征的电子自动对盘系统。而且,由于场外柜台交易在我国尚未出台,采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观条件还没成熟。因此,在目前已经公布的创业板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但规则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论证,认为做市商制具有活跃交易等优点,拟在国内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

此外,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强调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他的表态消除了部分人对做市商制度抱有的怀疑态度。�

这些情况表明,我国推出的创业板可能会采用做市商制度。具体的方式可能会选择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部分上市公司和部分实力较强、没有违纪记录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参与做市商制度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之后再进一步推广。

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否实施做市商制度

8. 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出炉,这会有哪些影响?

自2021年以来,科技创新板块的股票周转率下降,沪深股市均超过300只,低于创业板。两家融资余额占流通市值的比例自2021年以来有所下降,流通比例高于主板,低于创业板。这种情况表明,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流动性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做市商可以通过双向报价和强制交易,为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供流动性,同时使市场活跃。

除最直接的流动性冲击外,上交所表示,在竞价基础上引入做市商机制有两个优势:一是有助于增加市场的订单深度,可以减少大宗交易对市场的冲击,使市场更加“稳定”;二是降低市场交易价差,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事实上,股票市场的交易比较活跃,由于市场投机,股票交易的周转率实际上很高。科技创新板因为资产门槛50万元,投资者少得多,但科技创新板的交易量并不受抑制。

从科创50的走势来看,该指数并没有显示出明显的上升,目前该指数在1000点附近的点位与2020年初推出时的点位基本相同。这其实很正常。一方面,过去两年,a股市场指数基本回归原点。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板新股上市时估值和价格都偏高。上市后出现回调趋势是很正常的。作为投资者,避开科技创新板一些估值高、股价高的股票也是投资者理性投资的表现。估值高、价格高的股票仍在积极交易,投资者失去理性。

此外,科技创新委员会目前的表现其实非常正常。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创新委员会推出做市商制度,作为制度试点,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做市商制度能否保持科技创新板高估值、高股价的趋势,甚至使高股价的股票走势活跃,恐怕不是做市商制度能做到的。而经纪人,作为做市商,可不是傻瓜。此前,尽管推出了做市商制度,但高估值的科创板股,跌幅将会缩小,券商不会像“吸盘”那样进一步拉回一些科创板的“双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