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结算案例分析

2024-05-15

1. 国际经济贸易结算案例分析

一、本案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 
(1)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 还是凭样品买卖, 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2)若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卖方是否尚需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 既可以是明示的( Expressed) , 也可以是默示的( 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 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在本笔交易中, 从合同的条款来看, 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 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但是在签约前曾寄交了样品, 在签约后卖方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 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 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 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 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 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 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 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 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并可提出索赔要求”。如在英国《货物买卖法》中, 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 凡合同条款中有明示规定或有默示的意思, 表示凭样品交易者, 即为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二, 凭样品买卖合同应包含以下默示条件: ①整批货物与样品一致; ②买方应有合理机会把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③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又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 C) 也规定:“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否则, 即为与合同不符, 卖方须负此项不符合同的责任。由此可见, 我方出口公司提出本合同不是凭样品买卖的合同, 因此只须交付合同所规定的品质 的货物, 不承担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这是站不住脚的。按样品确定品质的方法, 一般来说, 货、样做到完全一致是较困难的, 因此往往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有些卖方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样品不一致, 减轻自己的责任, 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品质和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但是, 无论合同中规定品质与样品相符或相似, 通常都应允许买方有合理机会对所交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较, 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索赔的权利, 本案正是如此, 卖方的确认电虽然确认的是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 而不是相符, 仍应允许买方进行货物与样品的比较并保留其异议索赔的权利。如果比较结果证明品质相差较大, 不论卖方交货时曾否对货物进行过挑选, 都要负品质不符样品的责任。因而, 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尤其是自己留存的复样已遗失, 不能拿出证物证明自己的陈述理由, 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二、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应当吸取的主要教训 
 (1 )有关人员对凭样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 却又去电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 这完全是多余的。这样做, 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 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因此,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 就不需要再寄送样品, 更不能轻易地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 但应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 即参考样品。 (2) 如果是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 应该妥善保存复样, 一旦发生争议, 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 以便对比, 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经济贸易结算案例分析

2. 国际贸易欺诈案例集的内容提要

那时经常能耳闻目睹有人或某单位因被骗苦不堪言、痛不欲生、关门破产的情事。自己在业务经营和对外交往中也总是提心吊胆,生怕有所闪失。所以从那时候起我就决心要在防骗方面为社会做点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如今中国已经“人世”,对外经济交往的规模将逐年扩大,防骗的任务自然也加重了。香港著名仲裁员杨良宜先生在我校的一次讲座中曾讲过这样的内容:如果国营公司能在无受骗的状态下运作,开放后的中国每年的收汇可增加几个百分点。由此看来,防骗还是国际经济工作者不小的任务。在新世纪之初,我们开始编写这套欺诈案例丛书。虽经多次修改易稿,但仍显粗拙,能力难足期待。好在一批同道通力合作,迈出了实质性的帮他人防骗的脚步。我们今天的成果如能使读者在从事国际经济业务时得到一点参考和提醒,那将是我们的快慰。因为从本书所设计的体例(案情介绍之后再进行受骗原因的分析和提出防范措施这种安排)就可以看出我们想达到的目的。《国际经济欺诈案例丛书》分为《国际贸易欺诈案例集》、《国际金融欺诈案例集》、《国际航运欺诈案例集》三册。

3. 国际贸易欺诈案例集的目录

因未注意到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而受骗案例一 因签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无效合同而受骗合同订立方面的欺诈案例二 外商利用我方报盘的有效期坚持合同成立案例三 由合同是否成立引起的争议案例四 实盘经还盘后合同是否成立主体形态欺诈A、主体虚构欺诈(A)假冒代理人欺诈案例五 假冒代理人骗签合同并伪造单据进行的欺诈案例六 合同一方假冒代理人身份进行的欺诈(B)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案例七 因代理人超越代理引起的欺诈案例八 因委托人与外商变更进口合同条款引起的欺诈案例九 因购销合同实为久贸代理合同引起的纠纷(C)主体无履约能力欺诈案例十 无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欺诈案案例十一 设备和技术严重不符合同的欺诈案案例十二 超越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欺诈案案例十三 无民事权利能力骗签合同的欺诈案B、主体关系规定不明的欺诈案例十四 卖方因合同主体关系规定不明而受骗案例十五 代理人因被代理人拒付信用证垫款而受损案例十六 代理人因合同中代理关系约定不明而受损C、有限责任欺诈案例十七 皮包公司利用合同骗取预付款的欺诈案例十八 买方无能力支付货款引起的欺诈案例十九 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欺诈案例二十 挪用和转移预付款后企图以宣告公司破产逃避责任的欺诈D、主体变更欺诈案例二十一 买方以合同主体多次变理推??付款责任的欺诈案例二十二 买方利用合同付款人的变更而引起的欺诈案例二十三 买方利用合同主体变更而拒付货款案例二十四 买方以双方已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拒付货款案例二十五 卖方利用合同转让伪造单据进行的欺诈利用合同条款欺诈担保欺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仲裁类案例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欺诈案例集的目录

4. 国际贸易欺诈案例集的作者简介

杨长春,湖北京山人,1964年2月出生。1980年考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贸易系。1985年本科毕业。1988年6月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继而留校任教。主讲《国际运输》、《对外贸易运输概论》、《国际运输公约》、《海上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国际运输与物流专题》等课程。出版相关专著十余部,主要代表作有:《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国际运输公约条款逐条解释》、《国际货物运输实务》、《实用国际贸易大辞典》、《集装箱与多式联运》等。译著《营销战》再版多次。发表有关国际运输、国际贸易和国际营销方面的论文、文章和译文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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