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2024-05-13

1.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

相信很多人在银行购买过理财产品,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要比定期或者活期存款的利率要高不少,而且有银行担保不会亏损本金的情况下,大部分人都不想让自己的钱被通胀贬值掉,所以很多都选择了理财产品,但是家住北京的焦某用320万元的巨款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结果却碰到了一个陷阱,原来其购买的并不是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而是在基金经理郭某的蒙蔽下购买了私募基金,后来基金的实控人因为非法揽储锒铛入狱,导致了这个私募基金兑付困难,投资款也有去无回,焦某仅仅获得了2190元的执行款,焦某于是将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告上了法庭。

4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诉讼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违规私自向焦某等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广发银行承担,因此该行被判承担焦某投资损失50%的责任。 虽然等来了最终判决,但是焦某依然觉得非常难过,毕竟320万元的存款不仅损失了10年的利息,而且仅仅剩下了当初的一半,跟金钱损失相比,更大的还有精神上的损失。郭某也承认其推销理财产品的行为跟银行无关,属于个人行为,但是法院最终认定了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焦某缺乏资金安全管理意识,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自己承担另外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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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2. 女子买320万理财剩2190元,银行承担50%责任,如何解读这一判决?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一判决是很合理的,因为投资本身就有风险,而这次银行要承担50%的责任,是因为银行对员工的监管不力。

很多人会以为银行只要承担50%的责任,是判决不够好,银行应该承担100%的责任。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判决真的是已经很公平了,而且还偏向客户了。因为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本身就有风险的,谁都不能保障肯定可以给你赚钱,在购买时候的合同上也会写明有风险的,你不能因为说亏钱了,就要银行全赔,可没这么稳赚不赔的生意。按理来说,这个情况银行应该不用承担责任的,但银行在这里面也有问题,因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大的亏损,是因为其员工违规操作导致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判决银行要承担一半责任的原因。

购买理财产品就要做好亏本的准备,因为这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只不过大多数时候,市场行情和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的好,给你赚了点小钱,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一直赚钱。当然,出现这种320万亏成2190元的事情还少很少见的,毕竟正常操作都话,都不可能亏本这么多,之后的调查也发现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方面的确存在不合规的操作,才导致了客户亏损这么多。如果这个工作人员纯属是因为菜而不是因为违规操作的话,银行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有一说一,再菜也不可能赔这么多,这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太不专业了。

总的来说,这个判决是很合理的,因为理财产品就是一种投资,投资就有风险,只不过亏成这样的情况很少见而已,当然,此次的这个情况,银行的确是有问题,没有及时止损,所以赔偿肯定是跑不掉的。

3.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办?

  5月14日,就在今天,法院的结果正式宣判!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并且中国基金报等多家媒体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了人们的热议,随后客户将银行告上法庭的最终宣判也让人们感到害怕,那么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又该怎么样预防这样的事情呢?
第一、我们要加强相关的防患意识,要时刻紧盯自己的资金流动  比如说这位顾客就是这样的,在之前就没有紧盯自己的钱财流入,将自己的金钱给银行理财以后就选择无脑相信,而不是时刻关注一下自己的资金来源和走向,最终不小心造成了惨剧,所以说我们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一定要多去关注一下自己的资金情况,毕竟自己的资金是可能有变动的,所以说只有时刻都关心自己的金钱走动,才可以保证自己的金钱不会被老鼠一粒粒的偷走,最后突然发现一看才知道一下子少了这么多,300多万元最后直接化为2000多元,却只能得到百分之50的赔偿,实在是亏损太多了。

第二、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留好证据,用法律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比如这位女士就是如此,她知道了这种情况以后,不仅仅保留了自己的证据,而且敢于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虽然没有完全的给与这个女士全部的损失,但是其实也赔付了百分之50的赔偿,虽然肯定是亏损的,但是也可以及时的减少自己的亏损。我们也要在给银行理财,或者说给其他机构理财的时候,好好地看好自己的金钱,留下自己的证据,这样不仅仅可以保护我们的权益,也可以在遇到意外的时候更好的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第三、要提前看好自己投资理财的合同,尤其是那些合同漏洞,这样才可以从根源上杜绝此类问题  这次这名女士就是没有看清这个合同,没有了解这个理财机构的可信度,还有这个理财机构的正规程度,最终在理财以后仅仅获得了2000元左右的理财金,所以说我们也在理财的时候一定要看好合同,如果看不懂的话甚至可以找一些理财顾问来看看合同,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证我们的财产安全。

  希望大家都能更好的理财,不要出现亏损!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办?

4. 130万买“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如何审理判决的?

法院认为银行负有过错,但是对于投资者的要求也是没有允许,不过银行是要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本金以及亏损。另外这也是一起典型的个人投资者与银行发生的事件,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说得清楚,并且表明投资的项目来源于哪里?那么这个男子也不会直接就去投资130万元,而且这130万元是男子卖房的钱财,可以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对于这件事情的分析,小编找出了5个方面。第一、银行并没有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能力评估,第二、并没有妥善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所以也没有办法向法院以及监管部门提供各种会议记录,甚至视频等材料。第三、工作人员在推销产品的过程当中并没有提及亏损的方面,只是提及了各种强制分红以及回报率,所以属于一种诱惑性欺诈的方式。
第四、银行单方面也并没有严格执行方案里面的种种要求,所以银行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也是非常大的,即使不服从法院判处的处决,也是没有任何用处的。第五、银行只顾着去推销产品,而没有去落实,更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看,银行都是占主要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男子的损失。但是男子提出的要求有些无理取闹,130万元本金是可以要回来的,但是强行索要分红以及其他的回报率也是不太切合实际的。
投资理财在生活当中是很正常的一个方面,不过还是要注意其他方面的事件,不然很有可能会出现较大亏损的现象。另外不要被工作人员所说的收益给吸引到,同时也要考虑亏损的问题,毕竟亏损现象比回报率更加的重要一些,也能够让大家了解到这支产品的方方面面,这个时候才能够通过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判断、选择。

5. 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怎么审理判决的呢?

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目前法院已经驳回曹某某的上诉,这也就意味着曹某某只能终止合伙企业清算获得一定财产,并不能要求广发银行赔偿。
一、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
最近出现了一个状告银行的案例,这个案例的结果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由于原告曹某某本身投的就是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本身就要比公募基金风险要大得多,再加上其也是合格的投资主体,所以在广发银行履行到了相应的一般义务以后,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但更多的人想要了解法院的审理判决过程,以下我们就进行简要论述。
二、银行的审理判决
按照目前银行的审理判决过程,其实曹某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只能对合伙企业进行终止并且清算,但是没有资格就所谓的实际损失要求该企业赔偿。目前投资者的承担义务无疑是更高的,曹某某本身就是有限合伙人,而且其资质也经过了广发银行的认定,在这一系列的流程操作之下,哪怕广发银行存在着某些可能存在的过错,但依然不是造成其产生损失的原因,更何况曹某某本身就可能没有产生损失。
三、警示:银行理财审判基本是一事一判,我们投资还是要谨慎一些
其实不管这次的判决如何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是弊大于利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关于银行理财的审判案例,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不少情况相同的案例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事情只会出现一个判决,彼此判决并不存在必然关联,这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来说是加大了的。一事一盼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能够积极维权,所以我们投资的时候要相当谨慎,不要随便把自己的钱掏出钱包,因为风险依然巨大。

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怎么审理判决的呢?

6.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在银行理财该如何规避风险?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在银行理财该从下面几方面避免风险。
一、避免“飞单”所谓的“飞单”,就是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将不属于银行自己的金融产品销售出去,从而赚取巨额的提成。对那些贪图高额回报的顾客而言,购买非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因为没有了银行的风险控制,他们的钱就很容易会“打水漂”。飞单有较高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避免盲目地选择银行职员建议的非银行理财产品。
二、选择正确的理财产品银行将金融产品的风险分为R1-R5,这五个级别分别是: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级别越高,风险越大。
如果投资者想要规避理财的风险,那么强烈建议只能够购买R1和R2产品,因为这两款理财产品风险几乎没有。它的优点是长期持有基本不会有任何亏损,但缺点是短期收益不高,如果投资者的本金高收益还是还可以。
通常来说,投资收益和投资承担风险成正比,承担风险越高,资金的收益越多,但一定要结合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切勿冒进。
三、查询备案登记任何一家银行的正式理财产品,都要在网上注册和备案,你只需要在网上键入理财产品的注册代码或者产品名,就能知道你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不是由银行发行的,这样就能避免飞单、虚假理财等问题。
四、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作为一个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正规的理财产品,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APP或登录银行官方银行网站进行购买,这样即使不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工操纵,也不会出现飞单和虚假理财的问题。

7. 买银行理财亏18万,62岁老人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很多人去银行存钱,经常会遇到银行工作人员推荐理财产品的情况,导致明明就想存个钱,最后稀里糊涂就买了理财产品。
  
 同时也有的就想买个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也被忽悠买了其他类型的,尤其老年人居多,62岁的王大爷便是这种情况。他经历的事情还被选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最近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给很多人敲响了警钟。
     
 2015年,王大爷想在银行购买一款理财产品,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其那款理财产品已经售罄,同时向其推荐了另一款理财产品,并保证年利率不低于6%,还有分红。工作人员称该产品为低风险理财产品,王大爷就花一百万买了。
  
 但没想到,等待王大爷不是不低于6%的年利率,而是接近18%的亏损率,100万元最后到手只有七十多万,加上5万的分红,王大爷还是亏了18万。一怒之下,王大爷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中,王大爷的诉求被驳回,但二审时,法院判银行赔偿7万,能让银行赔偿7万这样的做法还是很少见的,大部分人应该是自认倒霉,毕竟投资本身就有风险。那么银行为什么会被判赔偿呢?
  
 原来银行在给王大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没有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进行了操作。法院认为王大爷风险评估之后认定为平衡型,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应该为中低风险,而银行推荐购买的却是高风险型,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银行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说明,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对王大爷明确告知了产品的风险程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程度。
     
 这样的结果出来之后,网民意见不一。有的人认为理财本身就有风险,难道只能赚不能亏?银行不应该赔,王某自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但也有人认为银行这是诱导人进行高风险投资,而且大多数都是年龄比较大的人,所以需要赔钱。
  
 在这件事情里,比较有争议的一个点就是主角是老人,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风险感知能力,一些老年人甚至是瞒着子女进行投资,很难有一定的警惕性,如果换了年轻人买理财产品亏损,这个钱就不一定能拿到了。虽然银行赔偿了7万,但王大爷损失还是比较严重的。
     
 不管怎么说,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是需要注意,不能盲目听信别人的话,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候,一定要拿到相应的风险提示书,做到心中有数,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最好能和子女商量,征得子女同意后再进行购买,同时不能太贪。
  
 毕竟高回报的背后就是高风险,投资也从来没有只赚不赔。
  
 作为子女需要对老人经常进行理财类产品购买知识的普及,让他们意识到其中的风险所在,告诉他们要量力而为。
     
 与此同时,银行也不能砸了自己的牌子。这件事情中的银行在没有将风险完全告知的情况下,还告诉王大爷这款理财产品有不低于6%的年利率,明显带有一些欺骗的行为。
  
 可靠度一直是银行发展所需要的东西,银行不能为了那一点的利益做出这样的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否则最终只会危害到自身的本职业务的信誉,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这件事情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对相关理财产品推销人在进行产品推销时所说的话,一定要有自己清楚的判断,同时要将一切正规化,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要不然吃亏的还是自己。

买银行理财亏18万,62岁老人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8. 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被判赔偿,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

其中第二个案例,“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引起了记者注意。案例显示,62岁的王某曾在北京的龙潭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在赎回其购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仅赎回77万多元,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一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遂将银行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最高院认为,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首案效应突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本案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