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条例全文公布,5月1日起施行

2024-04-28

1. 社保基金条例全文公布,5月1日起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昨日正式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分析认为,条例颁布后,全国社保的增量资金投资A股市场将有章可依,在各方准备就绪之后,有“最稳健资金”之称的社保增量资金有望加快入市步伐。此外,周一晚间,美元指数快速走低,分析认为,有关“美联储4月将紧缩货币”的猜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市场并未就此达成共识,人民币短期内的贬值压力弱化。
    5月1日起全国社保基金增量资金入市有章可循
    《条例》显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并且,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华泰金融团队首席分析师罗毅认为,《条例》由国务院亲自出台,拔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范运作的战略高度。此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法律监管上一直沿用2001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条例》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意志出发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将进一步提升基金筹集和使用方案上的审慎性,投资运作的稳健性,更利于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增量资金“正能量”肯定会有但不宜解读为“政策护盘”
    罗毅指出,本次从国家层面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是以国家信誉为背书为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提供一个安全的出口,增强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向中央归集的力度,避免地方分散投资的低效和盲目投资的风险,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短期集中管理运行过渡到中长期的多元化基金管理模式。近年广东、山东等省份已经试点入市,广东省委托资金1000亿元,累计投资收益173亿元。山东省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资金1000亿元。
    去年8月,官方曾发布投资指导方针,允许地方养老金投资于更大范围的高风险资产,股票和股票总净资产的最高比例定为30%。分析认为,随着《条例》的颁布,养老金增量资金投资二级市场,从操作层面来看已指日可待。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前官方渠道已经发布消息,不能将养老金买入A股看成是“政策救市”。养老金是风险厌恶型,且追求高度安全性的稳健资金,在权益类资产的配置上,不会太激进。“增量资金确实会有,对市场也是正面的信心激励,但不能夸大解读”,一位私募基金经理表示。
    美元指数走低人民币短期贬值压力缓解
    周一晚间,美元指数快速走低,截止记者发稿,较前一交易日下跌0.38%。最近一段时间,有关“美联储将于4月重启升息”的讨论重新增多,这也加大了市场对汇率因素的疑虑。但从最新的外汇行情看,市场对美元的短期走势并未达成共识,美元走软暗示4月美联储能否加息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另外记者注意到,对于未来汇率市场的演变,有一种观点值得关注。即欧元和日元未来可能面临相对走强的压力,人民币和美元则相对阶段性走弱。但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上看,表现会相对比较平稳,不会有太过剧烈的波动。总体而言,人民币短期内的贬值压力有所缓解,对A股市场也有正面支撑作用。

社保基金条例全文公布,5月1日起施行

2. 社保基金入市

  自从2001年12月13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社保基金入市就成为一个最热门的话题。目前,各基金管理公司正在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有关要求提交参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申请材料,理事会将在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投资管理人的名单,可以说社保基金入市已为期不远了。社保基金入市到底有何意义呢?
  首先,社保基金入市增加了其投资运用渠道,有利于其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的目的。过去社保资金的缺口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保资金被闲置,虽然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但却未能充分利用使其增值。允许社保基金通过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扩大了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更有利于其保值增值。
  其次,社保基金入市增加市场资金供给,壮大了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据测算,目前国内可用于投资的社保基金约有2000多亿元,这部分资金一旦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进入资本市场,就会大大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平衡市场资金供求,同时作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的加入,无疑会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改变当前机构投资者之间互相搏弈、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之间争利的局面。
  再次,社保基金的入市会促进和加速市场新的投资理念的形成。社保基金作为老百姓的保命钱,追求的是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控制风险是社保基金入市的前提,因而业绩优良的蓝筹股将成为其投资的主要品种,而分散投资、波段操作乃至长期持股将可能成为其主要的操作手法。作为机构投资者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社保资金的投资理念将在客观上起到了投资的引导作用,促进和加速了新的投资理念的形成。

3.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在当代的社会,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福利性的制度,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的,在这个过程当中,至于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的话,是政府补贴,还有就是劳动者本人缴纳和单位缴纳。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4. 社保基金有哪些规定

社保基金规定内容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5. 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参加了社会保险之后,参保人也可以在社保局的网站上打印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如果伪造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中记录的也是参保人所缴纳的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有哪些?

6. 社保基金管理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是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6年3月10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7. 社会保障基金不是已经入市了吗 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确实早入市了,2001年12月17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召开第一届理事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对全国社会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位、管理运营、投资比例等作出了规定。但总体而言,社会保障基金入市还是缺乏国家层面对此在法律层面全面、系统的规定。部分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也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对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需求和概率较前些年明显增加,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而刚刚国务院通过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就是我国首个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条例,它明确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强化了审计、公开等监管措施。尤其对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做了明确规定。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而且,这个条例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措辞逻辑性更加严密,语气也更加严厉了。在以往办法中的罚则,大多是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处以“罚款”和“退任”的惩罚;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则升级到“依法给予处分”,甚至多处强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这也是对后期社会保险基金的入市做探路,所以还是蛮有意义的。

社会保障基金不是已经入市了吗 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8. 社保基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社会保障基金性质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社会保障基金种类
按照一个社会保险险种设立一个独立基金的原则,社保基金的种类分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三、社保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1、人大监督
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其他行政机关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3、社会监督
(1)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社保监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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