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05-13

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合并,设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并依法履行职责。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成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摘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问】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合并,设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并依法履行职责。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成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答】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政国土字第1041号文件整体文件的内容。

您好,当前咨询人数比较多,请耐心等待一下。【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政国土字第1041号文件整体文件的内容。【提问】
您好,当前咨询人数比较多,请耐心等待一下。【回答】
您好,没有在网上找到这个文件。这个文件,可能是保密的文件,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官网也没有找到。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祝顺心如意!【回答】

3.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1982(2丨号文件

文件原文
现就接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人员的去留工作。原来企业成建制划归公社管理的职工,要成建制地收回。原手工业职工已调到社队企业的,如本人愿意留在社队企业,不要强求都调回到原单位。公社管理期间,经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待业人员和按劳动政策顶职的职工,应作为正式职工移交。未通过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应作为手工业企业的职工移交,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对个别生产技术骨干,企业确实需要,由接收单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但属农村户口的,不能转为城镇户口、改吃商品粮。收回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退职费,由接收单份发放。有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职工家属,应作城镇居民对待。企业在交接期间,暂停办理招工、退休、退职等工作,待交接完后再办。【摘要】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1982(2丨号文件【提问】
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回答】
文件原文
现就接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人员的去留工作。原来企业成建制划归公社管理的职工,要成建制地收回。原手工业职工已调到社队企业的,如本人愿意留在社队企业,不要强求都调回到原单位。公社管理期间,经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待业人员和按劳动政策顶职的职工,应作为正式职工移交。未通过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应作为手工业企业的职工移交,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对个别生产技术骨干,企业确实需要,由接收单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但属农村户口的,不能转为城镇户口、改吃商品粮。收回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退职费,由接收单份发放。有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职工家属,应作城镇居民对待。企业在交接期间,暂停办理招工、退休、退职等工作,待交接完后再办。【回答】
二、妥善办理集体资财的交接。企业的资财、账目要逐项清点清楚,凡下放时带去的资金、设备、厂房等,应一律带回。在公社管理期间,企业增加的积累,应按纯利润的20%左右留给公社,80%左右由企业带走。公社给予企业的投资,应归还给公社。公社调给企业的财产、设备,也应归还给公社,如已损耗的,可作价偿还。被公社调走的资财,应归还给企业,如财产、设备已损耗的,可作价偿还。企业与银行、信用社、公社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应本着有借有还、谁欠谁还的原则,一次或分期还清。手工业企业与社队企业合并的,在此期间新增的积累,可按双方资金和人员比例协商分成,发生的亏损,也可按此原则分摊。在处理这些企业的经济问题时,要严防个别人借机挪用私分、贪污盗窃、挥霍浪费。【回答】
三、恢复原有的产供销渠道。县属城镇以下手工业企业收回归二轻部门管理后,产、供、销、人、财、物均应恢复原来的渠道和管理体制,福利待遇、投资渠道、管理办法仍按原下放前的规定不变。这些企业生产中小农具的原材料,原划给社队企业局的指标,应如数划拨给二轻局。信贷关系,应由农业银行转为人民银行。划转办法,由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回答】
四、注意扶持困难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生产支农产品的,规模小,条件差,长期亏损,困难较多,各级财政、银行和二轻等有关部门,应从各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人。为了使这些企业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自力更生解决存在的困难,从收回之日起,可按湘发〔1981〕72号文件规定缴纳工商所得税。【回答】
五、加强对移交工作的领导。把县属城镇以下农村手工业企业重新收归二轻部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具体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有关部门的认识,把工作做细做好。【回答】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1982(2丨号文件

4.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2352号文件具体内容

属于内部文件

5. 湖南车改补贴标准实职与非领导职务有区别吗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本方案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补贴标准参照驻地标准执行。中央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2、人员范围 :
  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省属厅(局、委、办)机关单位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州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加车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交通补贴,实物保障车辆的范围及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3、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省级机关和各市州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节支率均须达到7%。全省(不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30%的标准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50%的标准执行。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的补贴标准。各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由各市州根据财政状况、车辆保留情况、节支目标等自行确定,同一市州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和单位制定。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依据经济发展和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严格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及比例:
  1、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保留标准。省直党政机关本级(正厅级单位及人财物独立管理的副厅级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机要通信用车:每个单位核定1辆;应急用车:50人(含)以内的单位,核定1辆,50至100人(含)的单位,核定2辆,超过100人的单位,每增加100人核定1辆,最多不超过4辆。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及省国家保密局、省委机要局、省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等承担保密工作任务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原有车辆的基础上从严单独核定。
  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对于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市州可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县市区应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近距离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市州不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的,保留车辆由市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分配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乡镇在不新增车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2、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标准。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直机关驻市州、县市区单位,执行地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保留比例,每增加一辆每年按6万元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地要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两年之内建设到位。
  3、其他车辆的保留。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不新增”的原则,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车审定。
参考:http://www.hunan.gov.cn/2015xxgk/fz/zfwj/swszfbgtwj/201603/t20160304_2925973.html

湖南车改补贴标准实职与非领导职务有区别吗

6. 湘政发 2004 46号 文件 救急!!谁有告诉我好嘛??好人一生平安!!!!!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
  [2004]46
  号

  关于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根据省政府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
  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政发
  [2004]24
  号
  )
  和《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财综
  [2004]49
  号
  )
  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4]174
  号
  )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
  省、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
  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
  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
  。

  第三条

  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
  发的比例,
  按各市州、
  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
  %确定。
  其中,
  30
  %由省集中安排
  )
  使用,
  70
  %由市州、
  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
  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其标准和等级由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
  (
  见附件
  1
  、
  2)
  。

  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预算管理,实
  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

  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
  85
  类“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取消
  850101
  项“土地出让金”
  ;增设
  850103
  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
  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
  850104
  项“其他土地
  出让金”
  ,
  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
  方法:

  农土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x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
  对应
  所在城镇等别
  )x15
  %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
  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
  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
  (
  台帐式样见附
  件
  3)
  。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的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
  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
  5
  日内办理土地
  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
  本市州、
  县市区的农土资金
  (70
  %部分
  )
  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
  (30
  %部

  分
  )
  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
  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
  由各市州、
  县市区根
  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
  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
  按上述第九条规
  定分别缴库。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
  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
  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
  湘财综
  [2003]31
  号
  )
  规定实
  行省与所在市或县
  (
  市、区
  )4
  :
  6
  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
  出让年度计划编制,
  报同级财政部门,
  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
  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
  85
  类“土地
  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
  8503
  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土
  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农土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
  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
  一
  )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
  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

  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
  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
  泥石流、
  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
  复垦。

  (
  二
  )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是指: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
  露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
  三
  )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
  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
  改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

  地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
  等。

  (
  四
  )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用设
  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土资金的预算审批、下
  达、
  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
  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汇总审核、项目实
  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本级农土资金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联合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批。

  

7. 森林病虫害防治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1号),结合富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疫情控制和扑灭等防控工作以及相关项目实施、验收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计划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农林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计划管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资金分配、绩效评价。【摘要】
森林病虫害防治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了解到了,会在5分钟左右给出答复,请您稍等哦!【回答】
区森林病虫害防治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提问】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1号),结合富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疫情控制和扑灭等防控工作以及相关项目实施、验收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计划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农林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计划管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回答】
第五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资金主要用于与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相关的各项预防性和除治性工作,包括:

(一)疫情监测普查。主要监测松林、松杂混交林,重点是春秋两季疫情普查和日常监测,以及发生面积和危害程度等的确定;

(二)患病枯死树清理。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枯死松树开展清理;

(三)松材线虫病林分改造。对松树死亡率10%(含)及以上的区块、位置显要区块与未发生交界区块进行林分改造;

(四)有害生物综合防控。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重点实施传播媒介昆虫引诱防治,推广树干注射、药物喷洒生物防治等新技术以及因药剂喷施作业可能造成对农牧副渔业等的损害性赔偿;

(五)疫木除害处理。由疫木处理定点企业按技术规程对枯死松树和除治采伐的疫木进行除害处理,安全利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事项。【回答】
第五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资金主要用于与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相关的各项预防性和除治性工作,包括:

(一)疫情监测普查。主要监测松林、松杂混交林,重点是春秋两季疫情普查和日常监测,以及发生面积和危害程度等的确定;

(二)患病枯死树清理。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枯死松树开展清理;

(三)松材线虫病林分改造。对松树死亡率10%(含)及以上的区块、位置显要区块与未发生交界区块进行林分改造;

(四)有害生物综合防控。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重点实施传播媒介昆虫引诱防治,推广树干注射、药物喷洒生物防治等新技术以及因药剂喷施作业可能造成对农牧副渔业等的损害性赔偿;

(五)疫木除害处理。由疫木处理定点企业按技术规程对枯死松树和除治采伐的疫木进行除害处理,安全利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事项。【回答】

森林病虫害防治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8.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一份公文的发文字号是什么?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一份公文发文字号是湘政办发[201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一份公文是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的文号为:湘政办发[2013]1号,统一登记号为:HNPR-2013-01001,相关的发问方式是政府网站。
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新版本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扩展资料: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红色反线以上的各个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为主体;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带括号注明的文种名称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如:渝府字〔2009〕23号。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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