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24-05-15

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长春市区东南部,净月镇、英俊乡一带。第四条 开发区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吸引外资和扩大出口,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各项事业。第六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法律、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第十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行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和开发,管理城市建设;
  (四)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金融、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
  (六)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业务;
  (七)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
  (十)管理、协调、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管委会可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经批准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等部门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事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长春市人民政府可行使省级土地审批权。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和国内联合经营;
  (五)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 开发区鼓励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性项目:
  (一)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属国际市场需要的;
  (三)产品能够替代进口的。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禁止新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十八条 经管委会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经批准可以延期;超过法定期限未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生产经营;自行确定工资制定;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实行人员管理。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经管委会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应设立独立会计帐簿,实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接受其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内的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开发区内的保险公司或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政策区和集中新建区。
  政策区区域为东起南岭大街,西到开运街、电台街,北起解放大路(含吉林大学、长春地质学院),南到卫星路;集中新建区区域为东起滨湖路,西到西南屯,北起林园路,南到南环城路。第四条 开发区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据,充分发挥政策优势,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智力、技术密集型企业。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第六条 开发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依法加强对开发区的环境保护。第七条 开发区要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第八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内设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的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享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各项经济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其产品的审批,并分别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四)审批、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五)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内进出口业务;
  (六)协调管理税收、工商、统计、劳动、人事和保险等项工作;
  (七)负责集中新建区土地的规划和开发;
  (八)管理高科技园;
  (九)管理技术市场;
  (十)监督管理支撑服务体系;
  (十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在开发区内长春市人民政府可行使省级土地管理审批权和省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审批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以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物资、保险、法律、外贸、专利、技术市场、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劳动力市场、计算测试、会计师事务所等为主要内容的支撑服务体系。第十二条 开发区要逐步建立各种适合于市场机制的风险投资、证券交易、股票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内部融资机构、职业介绍所、租赁公司等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开发区要逐步加入国际贸易咨询、法律事务、股市行情、市场信息、专利查询、保险事务、运输、卫星通讯、金融等国际化业务体系。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与管理第十四条 开发区重点发展下列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一)汽车工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二)粮食和农副产品深加工新技术、新工艺;
  (三)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四)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五)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六)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七)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八)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九)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十)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十一)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二)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三)应用于传统产业的新技术、新工艺。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者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其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当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当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一切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兴办的企业,应在批准后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管委会审查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申请企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一)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证书;
  (三)合同(协议)、章程;
  (四)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五)其它有关文件和材料。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该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三)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人员简历。
  外国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提交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表、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内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和驻在期限。第七条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经营活动和业务往来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向开发区税务、银行、公安部门办理纳税登记、银行开户和领取居留证等事宜。第十条 开发区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开发区内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应当自管委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向登记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或歇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终止业务活动,应持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和税务、债务、财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清理完毕的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并在原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延期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延期的文件;
  (三)由董事长签署的延期经营合同或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经营合同;
  (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其开户银行。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登记费。第十五条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设

这里曾是一片旷野,今天却奇迹般地崛起了一座现代化的新城区。经过十三年的开发建设,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累计筹措资金83.4亿元人民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30平方公里范围内实现了“九通一平”。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优美的园林绿化景观,完善的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系统支撑着现代化工业区庞大的体系。区内写字楼、海关、学校、医院、长春国际会展中心、体育场、网球馆及花园式居民小区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齐全,完全可以满足中外客商的投资需求,为实施二次创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2年开发区顺利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了华夏认证中心颁发的EMS证书和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国际UKAS证书,这标志着开发区的环境管理已经与国际接轨,营造了符合国际运行规则的投资环境。一个富有生机活力的综合产业区和现代化新城区将展现在人们面前。

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建设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75亿元,30平方公里范围内实现了“九通一平”,区内写字楼,海关、学校、医院、长春国际会展中心、体育场及花园式居民小区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齐全,完全可以满足中外客商的投资需求。同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还创造了一流的投资软环境,为进区企业开”绿色信道“,设立了”软环境建设投诉中心“。2002年开发区顺利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变得了华夏认证中心颁发的EMS证书和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国际UKAS证书,这标志着开发区的环境管理已经与国际接轨,营造了符合国际运行规则的投资环境。 开发区现有一个一次变电所,容量为2×120兆伏安;3个二次变电所,容量为2×31.5兆伏安;关闭所28座,箱变95台,供电能力189兆伏安。近期将投资28.6意员改造区内的二热电厂,再增加3意20万千瓦的机组,2005年建成投入使用。吉林省正在规划在我区新建一座2×180兆伏安的一次变电所,我区可根据具体的项目建设新的二次变电所,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建设

6.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凡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五、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六、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七、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八、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九、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十、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十一、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外商投资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十二、对外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十三、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十四、开发区内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回报率高等特殊项目确实需要免、减、缓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方式使其享受优惠政策。

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建设

自长春高新区建区以来,特别是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准在长春高新区建立汽车研究开发园区以来,高新区汽车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多年来,形成了以一汽集团为依托,以国内外市场为目标,以生产中重型车、中高档轿车、改装车及关键零部件为重点,具有较高的生产制造和零部件配套能力的汽车工业格局。在长春高新区,有一汽轿车、一汽重型车厂、一汽中实改装车厂等整车和改装车生产企业,有天合富奥汽车安全系统、塔奥金环汽车制品、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恩福油封、一汽光洋、一东离合器、吉林汽车制动器厂等中外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79户,有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等面向行业的汽车车身模具和大型覆盖件设计制造的专业厂家;有大众物流等闻名全国的物流企业……几年来,相继有一汽轿车新基地、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富奥东阳汽车制品、锦湖轮胎、鞍钢蒂森克虏伯钢材配送等一批产业化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在这些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支撑带动下,长春高新区汽车产业集聚和扩张步伐进一步加快,初步形成了以一汽为依托,集研发、生产、物流、销售于一体,关联度高、上下游紧密衔接的汽车产业带。研发、生产和销售高中档轿车、SUV运动休闲车、特种车、专用车、改装车,以及汽车底盘、副车架、离合器、制动器、传感器、轮胎等关键汽车零部件……,长春高新区主要汽车零部件企业可生产汽车总成件650种,合件48种,各种零部件1600多种,汽车行业拥有职工约3.5万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200多人,2009年汽车产业同比增长11%,实现利税284亿元,同比增长35%。 国家级长春高新区以其优良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已经吸引了如西门子、丸红、福特、TRW公司、伊藤忠等8家世界500强的汽车领域企业来高新区投资建厂,并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2009年,全区工业总产值、地区生产总值分别实现1760亿元、45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1%、20%;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实现878亿元,增长27.6%,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50%。区域开发力度空前,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2009年,全年投入80亿元,是历年投入总和的60%。创新要素加快聚合,平台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建设了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另一方面,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抓住国内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大力引进一批技术水平高、产业规模大的央企,落户长春高新区北区,建设产业园区,以创新平台支撑园区发展,以龙头项目促进产业集聚。2010年,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总收入、工业总产值均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大关,分别实现2396亿元、2374亿元,是2008年的1.8倍,其中可支配财力突破90亿元,是2008年的25倍。长春市高新区将紧紧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五大产业园区”,打造两万亿经济隆起带;加快推进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商务中心、科技生产资料物流中心,以及长春高新南区的商务体育休闲中心建设,构筑高端服务业集聚区;还将狠抓专业招商,围绕长春高新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北区科技企业综合孵化器、奥林匹克公园,以及文化旅游产业园等开始定向招商,力争新引进3户世界500强企业和10户央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建设

8.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发展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比同类沿海开发区晚起步八、九年的情况下,奋起直追,后来居上,经过13年的开发建设,建成区已达26平方公里,昔日财政收入只有21万元、社会总产值只有2个亿的旷野乡村已被一个现代化的工业新区所取代。截止2005年底,累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06亿元,财政收入122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6亿美元,实际利用内资16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75亿元。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兴业,累计审批企业4036户,其中外资企业495户,内资企业3541户,成为拉动长春市乃至吉林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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