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04修正)

2024-05-15

1.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是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指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第四条 已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再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 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原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转让协议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第七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第八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已购住房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已购住房自住满五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第九条 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职工所有;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余额按原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单位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第十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抵押,必须按现行房改政策全额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第十一条 职工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租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第十二条 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已购住房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抵押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04修正)

2.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3.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符合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出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可逐步将符合本市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条件的家庭。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监察、人劳、价格、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列入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人文生态、便利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提供土地,委托企业代建,出售给供应对象。
  (二)由社会投资建设。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自有土地建设,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回购。
  (三)由政府直接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
  (四)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售给供应对象。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本市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建设和出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事业单位的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三)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四)税收减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规定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责任,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参照国家、省、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4.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是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指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第四条已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再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原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六条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转让协议书;(四)《房屋所有权证》;(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七)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第七条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第八条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已购住房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已购住房自住满五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征收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六)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第九条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职工所有;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余额按原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单位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第十条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抵押,必须按现行房改政策全额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第十一条职工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租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第十二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已购住房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抵押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海口出台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新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加强对海口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备案管理,今天,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明确初次申报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之前一年内同地段、同类型项目网签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通知》规定,初次申报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之前一年内同地段、同类型项目网签价格。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两次申报价格备案间隔未超过一年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前期备案价格进行申报。预售转现售、零星销售尾盘的商品住房项目,备案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通知》明确,在2018年8月26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办理过销售许可但未按文件规定重新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项目之前一年内网签价格。
经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发改部门价格备案文件等。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开发企业须出具《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承诺不得捆绑装修、车位和会员资格变相涨价等),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海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也将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如有必要,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在媒体上公开承诺。按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开发企业不得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捆绑销售变相涨价。如开发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海口出台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新规!

6. 海口出台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新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海口市委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加强对海口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备案管理,8月25日,海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通知》规定,初次申报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之前一年内同地段、同类型项目网签价格。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两次申报价格备案间隔未超过一年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前期备案价格进行申报。预售转现售、零星销售尾盘的商品住房项目,备案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通知》明确,在2018年8月26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办理过销售许可但未按文件规定重新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项目之前一年内网签价格。
经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发改部门价格备案文件等。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开发企业须出具《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承诺不得捆绑装修、车位和会员资格变相涨价等),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海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也将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如有必要,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在媒体上公开承诺。按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开发企业不得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捆绑销售变相涨价。如开发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7. 海口出台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新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加强对海口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备案管理,今天,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明确初次申报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之前一年内同地段、同类型项目网签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通知》规定,初次申报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之前一年内同地段、同类型项目网签价格。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两次申报价格备案间隔未超过一年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前期备案价格进行申报。预售转现售、零星销售尾盘的商品住房项目,备案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通知》明确,在2018年8月26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办理过销售许可但未按文件规定重新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项目之前一年内网签价格。
经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发改部门价格备案文件等。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开发企业须出具《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承诺不得捆绑装修、车位和会员资格变相涨价等),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海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也将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如有必要,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在媒体上公开承诺。按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开发企业不得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捆绑销售变相涨价。如开发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海口出台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新规

8. 海口出台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新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海口市委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加强对海口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备案管理,8月25日,海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通知》规定,初次申报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之前一年内同地段、同类型项目网签价格。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两次申报价格备案间隔未超过一年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前期备案价格进行申报。预售转现售、零星销售尾盘的商品住房项目,备案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通知》明确,在2018年8月26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办理过销售许可但未按文件规定重新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项目之前一年内网签价格。
经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发改部门价格备案文件等。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开发企业须出具《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承诺不得捆绑装修、车位和会员资格变相涨价等),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海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也将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如有必要,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在媒体上公开承诺。按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承诺书》,开发企业不得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捆绑销售变相涨价。如开发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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