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

2024-05-14

1.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

2. 重庆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法律分析:搬迁费标准如下,住宅:1000元/户每次;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每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每次。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40元/户每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每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3. 重庆两江新区,江北区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相关文件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土地类别按被征收土地投影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000元。
第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合作社为单位可选择综合定额和据实丈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综合定额方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的1.6倍计算补偿面积,按每亩1500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街(镇)、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结合本社实际对综合定额补偿费进行处置。
(二)据实丈量方式
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会同街(镇)、村、社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并据实登记。
成片栽种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果园、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6000元补偿;木本花园、桑园、茶园按每亩4600元补偿;杂树按每亩23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1800元补偿。移栽苗按上述相应类别标准的50%进行补偿。同一地块内,间种2种及2种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项主要品种进行补偿。
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及附着物按每亩5000元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重庆两江新区,江北区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相关文件

4. 重庆两江新区,江北区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相关文件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土地类别按被征收土地投影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000元。
第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合作社为单位可选择综合定额和据实丈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综合定额方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的1.6倍计算补偿面积,按每亩1500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街(镇)、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结合本社实际对综合定额补偿费进行处置。
(二)据实丈量方式
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会同街(镇)、村、社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并据实登记。
成片栽种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果园、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6000元补偿;木本花园、桑园、茶园按每亩4600元补偿;杂树按每亩23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1800元补偿。移栽苗按上述相应类别标准的50%进行补偿。同一地块内,间种2种及2种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项主要品种进行补偿。
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及附着物按每亩5000元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 重庆市江北区拆迁安置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九五年五月颁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发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来计算,网上很容易找到这些文件的。
下面是95年的详表,02年有个别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
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府发〔1995〕83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六、本费额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重庆市城市房屋评估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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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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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高层720 │ │ │ 甲 │ 260 │
│ │ │ │多层480 │ │ ├————┼————┤
│ 1 │ 钢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层6605│ │ 穿逗 ├————┼————┤
│ │ │ │多层440 │ │ │ 丙 │ 120 │
├——┼————┼————┼————┤ │ ├————┼————┤
│ │ │ 甲 │高层660 │ │ │ 丁 │ 80 │
│ │ │ │多层440 ├——┼————┼————┼————┤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层580 │ │ ├————┼————┤
│ 2 │ 砖混 │ │多层400 │ │ │ 乙 │ 160 │
│ │ ├————┼————┤ 6 │砖条夹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
│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砖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砖墙 │ 丙 │ 260 │ 7 │ 捆 绑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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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墙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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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1、本标准重置价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
│ │2、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
│ 注 │3、房屋建筑在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为高层建筑。 │
└——┴————————————————————————————————┘
附件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房屋综合造价、
商品房屋价格(基准价格)标准
单位:每平方米
┌——┬————┬————┬—————————————————————┐
│序号│费用名称│房屋结构│ 费 额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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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钢 混│高层660-720元 多层440-480元 │
│ 1 │ ├————┼—————————————————————┤
│ │工程造价│砖 混│高层580-660元 多层400-440元 │
├——┼————┼————┼—————————————————————┤
│ │房屋综合│钢 混│高层800-1200元 多层600-800元 │
│ 2 │ ├————┼—————————————————————┤
│ │造 价│砖 混│高层700-900元 多层500-700元 │
├——┼————┼————┼—————————————————————┤
│ │ 商品房 │钢 混│高层1500-2500元 多层1200-1800元 │
│ 3 │ ├————┼—————————————————————┤
│ │ 造 价 │砖 混│高层1400-2000元 多层1000-1300元 │
└——┴————┴————┴—————————————————————┘
附件三: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
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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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费 额 标 准 │
│ │适用拆迁├——————┬——————┬———————┤
│ 费 用 名 称 │ │ │ 江北区、南 │ │
│ │条例范围│ 渝 中 区 │岸区沙坪坝区│其他区、市、县│
│ │ │ │、九龙坡区大│ │
│ │ │ │渡口区、北碚│ │
│ │ │ │区 │ │
├———————┼————┼——————┼——————┼———————┤
│ 搬家补助费 │ 第43条 │300元/户、 │250元/户、 │200元/户次 │
│ │ 第一款 │ 次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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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每 │
│ 临时安置 │ 第45条 │每月200元;4 │每月150元;4 │月60元;4人以 │
│ │ │人以上户,每 │人以上户,每 │户,每增加一人 │
│ 补助费 │第(一)项│增加一人每月│增加一人每月│每月增加20元。│
│ │ │增加20元。 │增加20元。 │ │
├———————┼————┼——————┼——————┼———————┤
│ │ │商业、办公、│商业、办公、│商业、办公、业│
│ │ 第43条 │业务用房20元│业务用房: │ 用房:10元/平│
│ 搬迁补助费 │ │/平方米。每 │ 20元/平方米│方米。每次 │
│ │ 第一款 │次生产用房40│。每次 │生产用房:15元/│
│ │ │元/平方米。 │生产用房: │平方米。每次 │
│ │ │每次 │ 30元/平方米│ │
│ │ │ │。每次 │ │
├—┬—————┼————┼——————┼——————┼———————┤
│经│过渡期1年 │ │ │ │ │
│济│以内(含) │ │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
│损├—————┤ ├——————┼——————┼———————┤
│失│1年以上2年│ 第45条 │ │ │ │
│补│以内(含) │ │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
│助├—————┤ ├——————┼——————┼———————┤
│费│2年以上3年│第(三)项│ │ │ │
│ │以内(含) │ │5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 │
│ ├—————┤ ├——————┼——————┼———————┤
│ │3年以上的 │ │70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 │
├—┴—————┼————┼——————┼——————┼———————┤
│ 提前搬迁 │ 第43条 │住宅:20元/日│住宅:20元/日│住宅:10元/日 │
│ │ │非住宅:4元/ │非住宅:4元/ │非住宅: 2元/ │
│ 奖励费 │ 第二款 │每平方米。日│每平方米。日│ 每平方米。日│
└———————┴————┴——————┴——————┴———————┘

重庆市江北区拆迁安置

6.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征地的现象,现在经常可以在一些城市或者是农村地区看见,农村地区一般就是开垦一些山地,荒地,但是有些因为建设需要的,会涉及到一些农地,耕地等的,所以国家会予以一定的补偿,城市,山地,林地一般都开发完了,所以一般会涉及到很多居民的住宅区。那么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7.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征地 的现象,现在经常可以在一些城市或者是农村地区看见,农村地区一般就是开垦一些山地,荒地,但是有些因为建设需要的,会涉及到一些农地,耕地等的,所以国家会予以一定的补偿,城市,山地,林地一般都开发完了,所以一般会涉及到很多居民的住宅区。那么重庆市江北区 征地补偿 安置办法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1、各项 征地补偿费 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 宅基地 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 拆迁 ,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8. 重庆两江新区最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面积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村民小组集体所获得的补偿,其总额的80%要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20%才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该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青苗费: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三条规定,面积按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20元/亩,费用全额支付给村民小组集体,由村民小组集体再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三)集体所属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1款规定,面积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2200元/亩,费用全额支付给村民小组集体,按规定分配和管理使用。
(四)个人所属附着物补偿费:有两种方式,一是据实清理,二是综合定额,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据实清理:按渝北府发〔2008〕46号附表2和附表3标准执行。综合定额: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以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为依据,结合地区类别,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按插入法计算补偿。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集体按规定进行补偿。根据渝北府办发〔2006〕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计算人均土地时,村(组)建制调整的,以调整后新的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计算。根据渝北府办发〔2008〕7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综合定额补偿”范围:指征地范围内除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房屋以外所有项目的补偿。
(五)原房补偿费:根据渝北府发〔2005〕116号第八条规定,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照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渝北府发〔2008〕46号附表5标准计算补偿。(六)生活附属设施费: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补偿。根据渝北府办发〔2008〕7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个人生活附属设施补偿费”包括范围:指水缸、灶、粮仓、猪圈、水管、照明用电、粪池、贮水池和机井等生活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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