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024-05-16

1.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 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奄制品、酱、酱奄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年。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 成都市关于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以优惠价格计收。第四条 对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已取得约定成效的外国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以下方面扩大投资和经营范围,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根据开发区建设规划,投资兴办服务性行业,投资经营房产开发业;
  (二)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凡符合成都市产业政策,60%以上产品出口并能保证外汇收支平衡的,可允许外商投资。第五条 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下同)的,按下列办法计征所得税:
  (一)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因技术投入量大,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和促销费用高,缴纳所得税有困难,或税后留利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经报请税务部门批准,还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三)在二000年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筑屋,自建成或购买之月起,免征房产税八年。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可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第八条 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享受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有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中国家规定限制的料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第十一条 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所需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后也可以到市外招聘。被录用的本市在职职工,原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优先贷放。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开发区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等,酌情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投资于开发区特别鼓励的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第十六条 海外侨胞、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在开发区内兴办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设立的非生产性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成都高新南区、成都高新西区组成。总面积130平方公里,下辖7个街道,全区总人口90万人。南区聚集金融商务、科技研发、软件外包、商贸会展等高端服务业

5. 成都市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作,发挥他们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作用,促进开发区科技、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留学人员,是我国公费、自费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学者、专家或经确认有真才实学者。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通过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帮助联系安排工作,也可在开发区内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实行自由流动,但有工作合同的须按合同执行。如需到开发区以外的单位工作,在解除工作合同后由管委会给予协助。第四条 来开发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计算工龄。第五条 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凡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专业技术职称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家评定标准,自行聘任,不受指标限制。第六条 来开发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可优先安排;户口亦可随转入户。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留学人员如再次出国出境,根据本人申请,管委会将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尽快批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来开发区进行科学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并优先取得开发区有关基金和信贷的支持,其研究或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级有关计划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可自办、合办民间科技企业、民间股份企业,管委会优先予以审批;可以个人名义或以在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到开发区投资,也可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向开发区内企业投资入股。第十条 留学人员为开发区引进技术项目,在项目合同批准以后,可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后,可从该项目获利后第一年的纯收入中,一次性提取3%以下的奖金。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向国际市场推销开发区产品取得成效的,可按国际惯例,获得相应酬金。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通过中国银行汇出境外。第十三条 来开发区工作并自愿定居的留学生,可优惠购买自用福利住宅一套;在留学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分配住房一套。第十四条 管委会设国外人才引进办公室,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并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暂行规定

6.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认定、批准进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第三条 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按国家科委颁布的文件执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市科委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审批及发证。第四条 关于进出口业务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同市外贸各公司实行工贸、技贸结合,参与外贸经营。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企业经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产品出口创汇额,提取一定金额(人民币)设立奖励基金,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第五条 关于金融信贷
  (一)市级各银行根据开发区需要,要优先保证后贷资金投入,支持开发区内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对出口创汇的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二)市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审批开发区内企业发行债券,向社会集资。
  (三)开发区内企业申请贷款,自有资金应有比例不足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放贷。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建的,不受规定存足时间的限制。
  (四)建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成熟时,经批准可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第六条 关于税收征管
  (一)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并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减按15%率征收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创汇额或按规定批准为替代进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销售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凡从事生产高新技术目录内的产品,可优先纳入成都市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一至二年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确定征免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原则上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七)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的税收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关于财政和物价
  (一)经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工
  (二)开发区内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为四至七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第一年折旧允许达到30%。
  (三)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四)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省管理价格(包括国家、省定的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以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国家、省管理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第八条 关于土地使用
  (一)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由市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征用,按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并采取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和有偿出让、转让为主的经营方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开发区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商业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期满可续签合同。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抵押、赠与、出租,可以兴办各种企业,也可以按开发区规划从事开发件房产经营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本着简化手续、优先安排的原则,进行审批。
  (四)进入开发区的三线调整单位,如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经协商同意,可将应交纳的一些费用作为开发区参予投资入股处理。
  (五)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商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以前免交场地使用费。
  (六)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兴建、扩建、改建生产用房,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缓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7. 成都高新区补贴政策

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已备案的大中型会议活动延期或取消的会议型酒店企业,延期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30%给予企业补贴,单笔不超过1万元;取消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50%给予企业补贴,单笔不超过2万元。一、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政策(一)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二)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三)补贴期限:3年(距退休5年到退休)。(四)补贴次数。(五)期满退出政策。二、动物防疫补贴政策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三、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条件:1.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法律依据:《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七条“援助因疫情经营困难的会展业”:对2022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其展览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专业展览场馆企业,按照展览业务同比营业收入下降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在成都高新区备案的展会活动,因突发疫情延期或取消的,按照延期2万元/场,取消5万元/场给予专业展览场馆企业补贴。

成都高新区补贴政策

8. 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它生产要素优先组合,推动科技、经济的发展,扶植科技密集开发区创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在华西坝地区建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科技密集开发小区、在东郊建电子技术开发小区,相适应的在科技力量比较雄厚的院校,科研院所监街地区建若干各具特色的科技开发一条街。
  开发区的具体范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划,逐步发展。第三条 进入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各类科技机构,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必须具有充分的科研、开发、经营自主权。实施全民、集体、个体一起办科技机构的政策,采取“官群结合,以群为主,官助民办,民间主导”的办法,创办以科技人员为主导,以技术开发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靠科技优势占领市场的科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的新型科技企业。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行下列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品及其产业,从投产或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
  (二)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以自筹资金兴建新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
  (四)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第五条 上述减免税超过现行政策允许的优惠减免部分,按照计税不征税的办法,转入国家扶植基金,专户存储,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内部分配。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专用证制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负责税收专用证的制定发放工作。第七条 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第八条 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审批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的按国家优惠政策办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者进口许可证,逾期不能补办上述手续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可减免进口关税。第九条 银行对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自本办法实施起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用于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专款专用。银行每年给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
  银行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凤险基金。第十条 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也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第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第十二条 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或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按有关规定制度试销价格。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第十四条 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尽快调节税纳税标准的,照章纳税。第十五条 新技术企业,可在职称、人事、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制度的改革,要使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他们对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贡献和社会效益挂钩,使他们能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