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4-05-13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公布)。二、废止《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10月1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41号公布)。三、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5项和第6项,对其他项目的编号顺序作相应调整。四、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原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281号,1994年5月3日公布);
  (二)原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印发新<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电经资〔1996〕1068号,1996年12月27日公布);
  (三)原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清〔2007〕266号,2007年5月31日公布);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2010年3月14日公布);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2010年3月15日公布);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规〔2010〕240号,2010年12月9日公布);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装备制造和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180号,2011年4月14日公布);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307号,2011年6月27日公布);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448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512号,2011年11月7日公布);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2015年4月13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2件规章

  (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公布)。二、修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删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第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删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信息产业部制定的”。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将除第四十九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修改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删除附件“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修改为“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修改为“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之前增加“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修改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将第四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删除第三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对其授权”。

  删除第三十七条中的“检测”。

  将除第三十九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删除《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

  将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修改为“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

  将除第四十五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13项项目,并对其他项目的编号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删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八条第五项。

  将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分别修改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二、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公布)。六、《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6号公布)。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2月8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42号公布)。八、《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号公布)。九、《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3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公布)。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事项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航天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有关活动,履行有关职责。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办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三)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四)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五)原信息产业部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通信管理局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管理,行政编制500名。(六)原信息产业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7所直属高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08-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01-1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0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01-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01-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01-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01-1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0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9-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12-10  《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03-07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  03-04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02-17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01-17  《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12-12  《国办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10-19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0-10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09-1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08-07《“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07-20《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07-17《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07-12《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印发》07-09《“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06-29《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06-02《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05-0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04-27《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03-29《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02-10《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02-08《“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0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01-04《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公布 10月1日施行 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1-0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10-1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02-0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02-03《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02-0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8-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08-1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03-0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02-0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02-0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02-05《国防专利条例》02-0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02-05《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02-0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02-0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02-0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02-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02-0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02-0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02-05《农药管理条例》02-05《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02-0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02-0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02-0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02-0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02-05《盐业管理条例》02-0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02-0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02-04《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01-16《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