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扶家庭2022年特殊标准

2024-05-12

1. 特扶家庭2022年特殊标准

特扶家庭补助标准包括: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特扶家庭2022年特殊标准

2. 特扶家庭2022年特殊标准

特扶家庭补助标准包括: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 2021年计生特扶标准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1年年满60周岁(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  2、村(居)评议:村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对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调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简称特扶)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和所需材料: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拓展资料】1、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2、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处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年审、复核和监督举报  县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  申报详情,请咨询县卫生健康局或乡镇(街道)职能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  1、卫生健康局:86024802,86023347  2、乡镇(街道)职能办

2021年计生特扶标准

4. 2021年计生特扶标准

法律分析: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至1961年12月31日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4、现存一个子女、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法律依据:《2021年计划生育奖扶和特扶申报指南》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至1961年12月31日出生,年满60周岁;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4、现存一个子女、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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