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掘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了

2024-05-13

1. 是时候掘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月虽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问题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投资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平台兜底是不是该持续?未来三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成为一个热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技术上如何进步,它仍然是信用和风险时空配置。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那些产业,有哪些新的商机?
  互联网金融中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无外乎几个方面:资产端的供给、平台的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实在整个产业链的上中下游,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均可渗入。
 1、 网络安全类软件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相关的骗术也增多了。比如扮演成为微信红包让不了解AA付款功能的用户点击付费链接,从而完成诈骗。根据网友的反映,很多人都曾遭遇这样的诈骗案。如果消费者权益薄弱,用技术搭建防火墙就显得格外重要。
 可以看到,以互联网金融为核心的软件硬件的综合服务在未来的时间里边会呈现指数式增长,无论是可穿戴设备、医疗、交通等等本质上都离不开互联网金融支付作为业务发展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应用越广,其带来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的难度就更加大,这些挑战也将是未来的新兴产业所在。
在PC端,电脑系统安全的防护软件已经屡见不鲜,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类软件大有可为。用户密码的保护、交易的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平台的日常安全维护等等都需要技术支持,不仅是安全防范功能,还有出现问题以后的补救措施。 
 2、 评级公司 
互联网金融平台井喷式增长,其鱼龙混杂程度则更高。于是,帮消费者挑选平台的评级公司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评级公司应该以专业的第三方存在,对平台的资质提供公允的评价。更可以进一步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付费服务,比如对投资者具体感兴趣的项目进行评测和对比。
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垂直化趋势尽显。比如最近流行的股票配资、票据之类的,资产端的多样化也让互联网金融由简单变得“复杂”起来,看似操作简单,这些垂直化平台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有一定的专业门槛。而消除这个“门槛”,评级公司大有可为。评级公司要做的就是信息透明化,把具体平台的实际运作和项目的结构披露出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性。
但评级公司信誉建立是关键,如何保证资质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公允性将是其生存之道。大集团大公司在这方面显然有更大优势,可以依靠其累积的商誉做评级服务,并把积累的数据作为自建风控模型的原始数据。 
 3、 投资者责任险
 在证券领域我国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尚没有一种成熟的机制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不管是平台跑路还是项目坏账,风险责任主要还是由投资者承担。
 风险共担和分散是保险行业所擅长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是否保险公司也可以有所作为?探索出一种由保险公司、消费者、平台共同完成的风险承担模式。一旦出险,消费者免于遭受巨大损失,平台也可以咽下免于“刚性兜底”的苦果。而保险公司要思考的,是如何在分散风险的过程中受益。

是时候掘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了

2. 是时候掘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月虽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问题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投资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平台兜底是不是该持续?未来三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成为一个热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技术上如何进步,它仍然是信用和风险时空配置。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那些产业,有哪些新的商机?
互联网金融中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无外乎几个方面:资产端的供给、平台的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实在整个产业链的上中下游,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均可渗入。
1、网络安全类软件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相关的骗术也增多了。比如扮演成为微信红包让不了解AA付款功能的用户点击付费链接,从而完成诈骗。根据网友的反映,很多人都曾遭遇这样的诈骗案。如果消费者权益薄弱,用技术搭建防火墙就显得格外重要。
可以看到,以互联网金融为核心的软件硬件的综合服务在未来的时间里边会呈现指数式增长,无论是可穿戴设备、医疗、交通等等本质上都离不开互联网金融支付作为业务发展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应用越广,其带来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的难度就更加大,这些挑战也将是未来的新兴产业所在。
在PC端,电脑系统安全的防护软件已经屡见不鲜,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类软件大有可为。用户密码的保护、交易的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平台的日常安全维护等等都需要技术支持,不仅是安全防范功能,还有出现问题以后的补救措施。 
2、评级公司 
互联网金融平台井喷式增长,其鱼龙混杂程度则更高。于是,帮消费者挑选平台的评级公司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评级公司应该以专业的第三方存在,对平台的资质提供公允的评价。更可以进一步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付费服务,比如对投资者具体感兴趣的项目进行评测和对比。
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垂直化趋势尽显。比如最近流行的股票配资、票据之类的,资产端的多样化也让互联网金融由简单变得“复杂”起来,看似操作简单,这些垂直化平台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有一定的专业门槛。而消除这个“门槛”,评级公司大有可为。评级公司要做的就是信息透明化,把具体平台的实际运作和项目的结构披露出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性。
但评级公司信誉建立是关键,如何保证资质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公允性将是其生存之道。大集团大公司在这方面显然有更大优势,可以依靠其累积的商誉做评级服务,并把积累的数据作为自建风控模型的原始数据。 
3、投资者责任险
在证券领域我国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尚没有一种成熟的机制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不管是平台跑路还是项目坏账,风险责任主要还是由投资者承担。
风险共担和分散是保险行业所擅长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是否保险公司也可以有所作为?探索出一种由保险公司、消费者、平台共同完成的风险承担模式。一旦出险,消费者免于遭受巨大损失,平台也可以咽下免于“刚性兜底”的苦果。而保险公司要思考的,是如何在分散风险的过程中受益。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的客体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电子合同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
无纸化是当前“互联网+”领域的鲜明特色,金融交易的无纸化通常是基于电子合同达成的。相较于传统的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具有更强的开放性,且易毁灭、易丢失、可复制、可篡改。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提供哪些材料才能完成举证,导致前期的举证以及后续的调查审理均存在困难。此外,由于电子合同内容一般比较冗长、复杂,大部分消费者一般会在未仔细阅读条款的情况下,直接默认这种只需要“点击一下”即可完成签署的电子合同,这为经营者向消费者转嫁风险提供了便利,使消费者举证更加困难。在身份认证方面,实名核实虽然能够极大地避免冒签等问题,但基于上述电子合同的特点,即便将实名核实工作作为一项法律保护程序,也无法认定消费者主观意识上是否真正认同合同条款,以及其中是否存在蓄意误导等问题,严重降低了实名核实环节的有效性。
2.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加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行业主体类型愈加丰富,违法获取、随意收集、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问题也不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互联网金融领域面临的严峻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显示,100款App普遍存在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其中59款App涉嫌过度收集“位置信息”,28款App涉嫌过度收集“通讯录信息”,23款App涉嫌过度收集“身份信息”,22款App涉嫌过度收集“手机号码”等。在此情况下,经营方一旦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就会引起大规模的消费者信息泄露,导致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的数据堂公司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为例,数据堂公司在8个月时间内,日均传输公民个人信息1.3亿余条,累计传输数据压缩后约为4000GB,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损害消费者权益。
3.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据《2020消费者维权白皮书》数据,2019年,聚投诉平台累计有效投诉量86.9万件,其中,全国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投诉量61.3万件,占比约为71%。可见,互联网金融行业已成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此外,在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投诉量中,仅有30.13万件获得解决,解决率仅为49.1%。由此可见,消费者通过投诉这一渠道进行维权的效果并不理想。此外,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的客体是什么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是: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是行政机关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行政保护行为,既包括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居中进行调解,也包括对调解过程中发现以及消费者举报的经营者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具名举报的,相关处理情况还应当及时反馈举报的消费者。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象

法律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象是金融消费者,即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象

6. 哪个行为符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我这边没有看到你具体的哪个行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
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7.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可以参考下列法律规定。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8.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律是

法律分析: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规定也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中,模糊而不成体系。不过,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打12315官方投诉电话投诉商家,或者可以到工商局、消费者协议进行举报,要求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隐瞒欺骗消费者按国家法律,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