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内幕交易如何处罚

2024-05-15

1. 期货内幕交易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期货内幕交易的处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内幕交易如何处罚

2. 期货内幕交易怎么处罚,内幕交易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期货内幕交易如何处罚的内容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什么是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工具/原料
证券法
方法/步骤
【释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远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期货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消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即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法律适用】
  处理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51条、第73条、第85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期货内幕交易破坏了期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期货市场信息公布的公平性,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期货交易市场运行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重大期货违法行为。

什么是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4. 内幕交易的危害及应当如何处罚

一、内幕交易的危害有哪些
1、内幕交易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被称作资本市场的基石。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违反公开原则;凭借其特殊地位,通过便利渠道获取信息,并以此进行交易,违反公平原则;内幕交易使少数交易者凭借其特殊地位获得暴利,广大投资人遭受损失,违反公正原则。因此,禁止内幕交易是公开的投资环境、公平的证券交易、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2、内幕交易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归根究底来源于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信息量大的市场交易主体往往与证券发行商、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有着千丝万缕地联系,利用他们特殊的优势地位获取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与没有“特殊信息”的普通投资者相比,内幕信息获得者拥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
3、内幕交易扰乱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如果证券市场充斥着内幕交易,普通投资者或者不再将投资建立在理性投资分析决策之上,而是想方设法刺探内幕信息,产生恶性循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热情降低,投资信心丧失,导致证券市场的资金越来越少,最后证券市场逐渐失去筹集资金和优化资本组合的功能。
二、我国法律如何处罚内幕交易的行为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3、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投资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内幕交易案件的立案受理、赔偿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行研讨,相信待未来司法解释出台后,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5. 什么是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期货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人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期货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是指期货内幕交易信息知晓人因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进行期货交易,侵害投资者的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什么是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6.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的处罚是什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是本条例术语解释,不是处罚条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五)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七)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八)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7. 操纵期货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操纵期货市场罪操纵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操纵期货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是什么本罪与内幕交易罪在构成特征上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比如两者都表现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两罪侵犯的客体都包括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两罪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具体包括如下几条: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两罪侵犯的客体都包括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但又分别侵犯了管理秩序中不同的具体秩序。本罪侵犯的是管理秩序中的正常竞争机制。而内幕交易罪则侵犯的是管理秩序中的信息管理秩序。
(2)两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3)两者涉及的信息性质不同;本罪涉及的信息应该既包括内幕信息,又包括一般信息,既包括真实信息,又包括虚假信息,既包括尚未公开的信息,又包括已经公开的信息。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涉及的信息则较为特殊。
(4)两者的刑罚和追诉标准不同;本罪规定的刑罚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内幕交易罪规定的刑罚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操纵期货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是什么?

8. 内幕交易犯罪的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然人犯本条规定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违法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况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违法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从事或表明,暗示他人从事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180条第定的情况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二)期货交易占保证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三)利润或者避免损失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四)三次以上的情况下
(五)有其他严重的情况。
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从事或表明,暗示他人从事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期货交易占保证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避免损失金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如果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