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是什么

2024-05-13

1.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如下: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2)、扣押、查封涉案物品,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查封、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证据如何进行
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是什么

2. 扣押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什么?

一、扣押 刑事诉讼法 条款内容是什么?    《 刑诉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 证人 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 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 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必要时,可以向 证据 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 地址。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求的人民检察院。   (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 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六机关规定》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 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 刑法 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 的申请。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   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 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 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 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冻结。   综上所述,其实就算是根据合法的手续将涉及到案件的财产进行合理的扣押以免损失更大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因为毕竟所扣押的财产也只是有部分的嫌疑却依旧属于当事人的财产而不能由国家部门私自就做出处理的决定以免最后侵害了无辜的权益。

3.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有哪些内容

在我国《 刑诉法 》里面的第一百三十九条法律 法规 规定, 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 犯罪嫌疑人 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对于需要查封或是扣押的资料、财务等这些,都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是不能拿来使用的,或者调换、损毁。 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四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相关的部门已经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的相关的文件与财务,应该在在场的相关见 证人 以及被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相关财物和文件的当事人的面前当面对于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查点清楚,在现场就列出相关的清单,清淡一共一式二份,在场的相关稽查人员、见证人员以及持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进行签名与盖章,其中的一份清单交给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另一份清单应该随附卷进行备查。 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在场的相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于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或者是电报等等这一类通讯文件进行扣押的时候,再经过相关的公安机关部门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批准之后,就可以立即通知有关的部门这个将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等等进行检查并且扣押。不需要再对于犯罪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继续扣押的时候,也应该立即通知有关的邮电机关。 在我国《公安部规定》里面的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 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持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如果拒绝交给相关人员应该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相关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强制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 在我国《公安部规定》里面的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被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的邮件、电报、财物、文件等等,再经过有关部门的查明之后确实和这一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应该在三天的时间里面解除对于该当事人的相关的电子文件的查封或者是扣押,将相关的文件退还给原本的持有人或者是相关的邮电部门以及相关的网络服务单位;原本的持有人自己对于相关的物件不是十分的明确的,应该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告知原本的持有人来进行认领。在相关的部门通知了原本的持有人或者发表公告以后的六个月时间里面,没有人进行认领的,就应该按照我国法律里面对于无主财物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在进行登记了后上缴给我国国库。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有哪些内容

4.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侦查机关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只有我国执法机关人员,才有权利对我国公民的一些物品进行扣押。并且扣押也必须是和案件有关的物品才可以,在执行扣押的时候,需要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并且遵守刑诉法当中对于扣押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6.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是几条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7.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是什么

法律分析:具体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是什么

8. 扣押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扣押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而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要求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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