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2024-05-14

1. 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如下: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2、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3、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4、比如一些严重过剩的行业,像钢铁、水泥,还有一些比较高端的行业,像高铁、民航,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像电信。这些都是实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业都是实行备案制。5、审批制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这类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或政策性资金,且项目主体一般是政府部门,所以要求比较严格。核准制主要针对企业自主投资的,已经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国企业投资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这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需要认真审查研究,要求也比较严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2. 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如下: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2、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3、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4、比如一些严重过剩的行业,像钢铁、水泥,还有一些比较高端的行业,像高铁、民航,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像电信。这些都是实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业都是实行备案制。5、审批制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这类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或政策性资金,且项目主体一般是政府部门,所以要求比较严格。核准制主要针对企业自主投资的,已经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国企业投资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这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需要认真审查研究,要求也比较严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如下: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2、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3、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4、比如一些严重过剩的行业,像钢铁、水泥,还有一些比较高端的行业,像高铁、民航,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像电信。这些都是实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业都是实行备案制。5、审批制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这类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或政策性资金,且项目主体一般是政府部门,所以要求比较严格。核准制主要针对企业自主投资的,已经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国企业投资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这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需要认真审查研究,要求也比较严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4. 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如下:
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2、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3、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4、比如一些严重过剩的行业,像钢铁、水泥,还有一些比较高端的行业,像高铁、民航,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像电信。这些都是实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业都是实行备案制。
5、审批制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这类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或政策性资金,且项目主体一般是政府部门,所以要求比较严格。核准制主要针对企业自主投资的,已经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国企业投资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这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需要认真审查研究,要求也比较严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 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如下: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2、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3、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4、比如一些严重过剩的行业,像钢铁、水泥,还有一些比较高端的行业,像高铁、民航,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像电信。这些都是实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业都是实行备案制。5、审批制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这类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或政策性资金,且项目主体一般是政府部门,所以要求比较严格。核准制主要针对企业自主投资的,已经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国企业投资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这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需要认真审查研究,要求也比较严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6. 核准制的区别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不作出价值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主管机关若无异议,申请即自动生效。“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还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实质审查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另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3在界定股票发行中的核准制时,一般取实质审查的第二种含义,即判断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因为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主要是由市场中介(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核查与担保。由此,形成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的二元对立:(1)形式审核——中国研究者普遍认为它的典型代表是美国——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实质审核,对应的英文为 Merit Regulation,广为引用的一个定义是“授权监管制度,除非证券发行以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条件(1)确保发起人与公众投资者有一个公平关系,并且(2)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一个与承担的风险成合理比例的收益,否则监管机构可不予核准。”这不仅保护公司免受欺诈,而且保护他们不进行坏投资。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7.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8. 审批制和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三,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