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并购为什么会存在许多问题

2024-05-14

1. 我国企业并购为什么会存在许多问题

并购关键存在以下问题:
1,摊子铺的太大,资金链紧张,周转失灵。债务是压垮并购的追后一根稻草。
2,只盯着对手,盲目扩张,导致主业难生存。
3,文化融合难,企业内部管理不畅。
4,缺少相互存在和赖以依存的核心力。或核心力泄密,一方撕毁合约。
5,并购股权明晰不到位或造假。
6,对员工或老员工辞退安置不到位,员工罢工。
7,并购企业债务造假,企业被骗。

我国企业并购为什么会存在许多问题

2. 企业并购中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企业并购中(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分清收购过程中独立的三个主体。
二、必须分清收购过程中的三个事件。
三、必须综合考虑税收成本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企业并购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并购中(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分清收购过程中独立的三个主体。
二、必须分清收购过程中的三个事件。
三、必须综合考虑税收成本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并购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4. 公司重组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干预公司过多
西方发达国家,公司之间的重组并购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程序运作。政府只是对法律及宏观调控政策进行干预。而在我国的公司并购中,地方政府变成了主角。大部分国有公司的重组并购都带有较强的政府意志,地方政府为了消灭亏损公司而进行并购,不是从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进行并购。如攀枝花钢铁公司在上级压力下于1990年6月兼并了累计亏损达2000多万元渡口钢铁厂,为救活后者,攀钢不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渡钢提供原料,但仍无济于事,截至1992年8月,渡口钢铁厂累计亏损达4200多万元,负债达9000多万元,只好全面停产,使攀枝花钢铁公司背上了沉重的负担。1994年6月,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了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几年之中,康恩贝对凤凰化工注入了许多优质资产,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与调整,先后实施了三次资产重组,但仍未能阻止凤凰化工亏损的颓势,损失极为惨重。这些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并购,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称为是实质性的重组,其收购的程序极具政府化。这样既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同时也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原则。
2、信息来源不充分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有效的中介机构市场,能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机构很少,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充分,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重组并购的风险与成本。在传统的转轨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往往对商业机构的权威性与诚信度表示怀疑。与国外接受了市场严峻考验的中介机构不同的是,为避免业内恶性竞争,我国中介机构在行业准入、特许权发放上均由行政手段层层把关。中介机构种类单一,服务内容少。由于竞争不充分,致使该行业没有受到市场反复的考验与淘汰,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稳定性。因此,它们往往看重的是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发展,同行间恶性竞争现象明显,由此而衍生出与委托人共同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
3、监管重组并购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一切行为都应该接受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公司间的重组并购就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必然要依法办事。目前我国虽有一些与并购相关的法规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但各项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的因素,并且体系不够完善,对并购双方的利益规定不够明确,从而使重组并购不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的监管,出现了各种违法现象,如转移利润、操纵利润、国有资产转移、收取个人好处费及偷税漏税等等,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
4、重组并购后公司之间的文化冲突
公司文化冲突主要包括公司家领导艺术及工作作风的差别、公司员工精神风貌以及士气上的差异、公司文化氛围的不同等等,实质上是一个组织的价值观、信仰及处理问题的准则。这些在文化上表现出来的差异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是内化于公司的带有根本性的冲突,是公司制度、机制、组织和心理冲突的集中表现。

5. 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怎么写

企业并购是正常的经济活动,只不过近年来企业并购日益加剧,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企业间之所以会产生并购与被并购现象,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市场。换言之,企业的并购行为原因和目的都在于改变和理顺市场供需关系的秩序.实现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从而获得最大利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也在不断的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并购数量逐渐增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1对我国企业并购失败的原因分析

  1.1政府原因

  1.1.1各级政府政策的不完善、不兑现

  在财税政策方面,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并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方面推进了我国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调整,但另一方面,由于政策不配套、不完善,也带来了很多消极作用。如1997年夏天,曾经轰轰烈烈、引入注目的跨省兼并——湖北康赛集团兼并浙江亚马丝绸集团公司,最终以亚马集团关门停产、1200名职工下岗告终。究其原因,是兼并后兼并方未获得被兼并方当地政府兼并前的优惠政策与银行贷款承诺。

  1.1.2现行财税体制对企业并购的制约需要政府出面协调

  由于企业所得税归地方各级政府所有,地方政府为保证财政收入,不愿让优势企业的产权进行交易。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和信贷规模按块设立和分块分配模式,使企业实施跨地区兼并后,贷款指标不能随之划转。被兼并企业在兼并企业所在地无法获得贷款,而且在本地区也失去了贷款机会.制约了优势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兼并。

  1.2企业原因

  1.2.1涉足新行业高风险的存在

  为了规避行业内风险,满足高速增长的需要,许多企业实施跨行业混合并购。这类并购往往对并购方提出更高的要求:强大的多元化集团驾御能力;很强的新领域适应能力;跨行业的开拓型管理能力等等。一些企业恰恰忽视了这些先决条件,冒然进入新行业,结果导致铩羽而归。国内外实践表明,跨行业并购失败率是行业内并购的3倍。

  1.2.2缺乏核心竞争能力导向的并购思维

  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的实际,就是缺乏核心竞争能力导向的战略思维,在并购过程中没有考虑核心竞争能力的构筑和培育。企业集团发展贪大图快、政府部门搞“拉郎配”、过分追求多元化经营、实行无关联多元化经营战略、过分强调低成本扩张、盲目地大量并购中小企业,规模迅速膨胀,而管理体制没有相应改进,导致管理成本大量增加等等问题,就是简单地进行外部扩张,没有考虑企业核心能力培育的结果所造成的

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怎么写

6. 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怎么写?

[ 论文 关键词]投资银行   企业 并购  资本市场 
   [论文内容提要]企业并购是投资银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为协助企业进行合并与收购而展开的一系列融资服务活动。本文就我国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存在问题及对策提出探讨。 
  一、我国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企业并购是投资银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为协助企业进行合并与收购而展开的一系列融资服务活动。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一)投资银行可以帮助企业并购更有效率地完成 
  对于各国企业并购的程序与形式,并购的各种谈判,各种并购方式的优劣,并购的 法律 、法规,政府行为对企业并购的影响等专业知识,企业一般是不具备的,而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及专家一般都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因此,并购企业有必要取得投资银行的帮助,以便对并购交易进行全面的策划。同时,投资银行~‘般具有丰富的融资经验和广泛的 金融 网络 ,而企业并购通常涉及的金额较大,仅靠并购企业白有资金往往难以完成大型并购交易。因此,并购企业需要投资银行的融资支持,通过投资银行帮助筹措资金,设计合理的融资方案,促成企业并购的完成。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一般都有参加并购策划的实际经验,他们以其在企业资产评估,财务处理,并购法律、法规运用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为并购双方服务,从而使企业并购更有效率地完成。 
  (二)投资银行对企业并购中的买方和卖方的积极作用 
  对企业并购中的卖方来说,投资银行的积极作用则表现为帮助它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将标的企业出售给最合适的买主,而对企业并购中的买方来说,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可帮助它以最优的方式用最优的条件收购最合适的目标企业,从而实现自身的最优 发展 。对敌意并购中的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而言,投资银行的反并购业务则可帮助它们以尽可能低的代价实现反收购行动的成功,从而捍卫目标企业及其股东的正当权益。在我国,投资银行积极参与企业并购还能够产生重大的宏观 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投资银行能在企业并购中发挥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并购的方向 
  企业的并购重组要符合我国企业战略性发展的需要,必须以投资银行为桥梁。借助投资银行,企业可以进行高效的资本扩张,可以完成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重组,这是企业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的便捷途径。我国企业效率普遍很低,通过借助投资银行市场化的改革与重组技术,对其实行全面重组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目前我国正面临着经济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通过投资银行催化企业进行并购活动是实现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投资银行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在企业并购与重组中能起到导向作用。 
  二、我国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投资银行业及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并购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较少,也还没有《投资银行法》,相关法律体系残缺不全,这严重影响了企业问并购业务的规范开展,投资银行开展并购业务也是在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整体效率受到很大影响。以现有的最具法律性权威的《证券法》来看,并没有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可以开展并购业务。这对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我国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经济活动中的并购业务非常复杂,不但涉及复杂的企业运作和管理问题,还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和法规依据,许多投资银行的业务操作十分不规范,而且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在并购过程中行政干涉严重,强迫性并购、垄断性并购等违反市场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投资银行对企业并购业务不够重视,并购业务所占比率低 
  我国目前真正完全按照西方投资银行的体系建立、运作的投资银行并不多,严格说来只有 中国 国际金融公司…家,另外还‘些大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从事着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其余大部分较小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规模不大,运作程序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标准。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传统业务、创新业务和引申业务三类。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作为创新业务的企业并购业务在投资银行的收入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了 现代 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高度偏重传统型业务,这与现代投资银行的要求不相符合,也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改革以及外资对我国企业并购现状极不相称。 
  (三)缺乏专业型人才,投资银行的规模现状不适应我国正在发展的并购市场 
  企业并购业务是高度专业化的业务,而且我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经济状况也增加了企业并购的困难,对投资银行的专业化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投资银行在总体上专业化素质不高,缺少从事并购业务的高级专业人才和企业运作的专家型人才,缺乏具有国际理念的并购方面的管理人才。而我国目前这些方面的人才尤其是综合性人才还相当稀缺。企业兼并、收购、重组等外部交易型战略实施社交涉及金额巨大,市场价值估测难度很高,交易程序手段复杂多样,所以需要投资银行家这样高素质的顶尖人才。投资银行自身的实力和信誉很大程度J-决定了一项并购业务能否成功。我国投资银行的最大题是规模小,经营规模是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在并购过程【f1的错误观念使得政府行政干预过多 
    由于观念的原因,Lj前我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晕组【可临重重障碍。住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税体制下,各级政府经济利益目标最大化的实现,依赖于地方政府行政边界内所属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常常会于自己的种利考虑,直接出面以行政手段来干预企业的重组事务。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政府和企业对投资银行的作用认识不够,企业的行政性行为特点比较明显。我国1E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尚未完伞进入市场轨道运行,政府在企业并购中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并购中,政府的介入叮能会使并购的交易成本降低,使并购活动进行得比较顺利,从而在一定程度淡化了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力量

7. 企业并购后的整合问题研究

 冲突之一:制度冲突——产权关系模糊和所有制阻隔是造成并购双方冲突的制度原因。

  产权关系不明晰,是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通病和顽疾。对单个企业而言,产权关系不明晰,只会导致企业运行机制的走样。如果对两个产权关系不明晰的企业实施并购,带来的就不仅仅是运行机制上的问题。首先,它使并购的撮合方法不规范(通常是政府“拉郎配”),交易成本增加;其次,这样的两个企业强行并购以后,企业制度的冲突是很激烈的。

  在我国,与产权关系不明晰并存的现象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经济之间界限分明。不同的所有制之间的融合必须打破所有制阻隔的坚冰,这就使企业冲突具有“刚性”的特点,增加了企业整合的难度。

  企业的制度冲突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之争。 整合意味着并购双方权利的调整或重新设定。在产权关系不明晰的状况下,调整和设定权利关系,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谁有权决定权利分配的方案?谁有资格放弃既得的权利?当权利关系的调整涉及到企业领导人的名利时,冲突必然明显加剧。(2)所有制阻碍, 即不同性质所有制企业之间,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公有制企业以后,企业之间的融合难度很大。困难不仅来源于人们的观念,更主要是来源于制度方面,因为,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是不完整的。(3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企业整合,因权属关系的不同而障碍重重。

  冲突之二:机制冲突——并购双方运行机制不尽相同,两种机制的冲突不可避免。

  通常,并购企业的运行机制比较好,被并购企业的运行机制多少存在一些问题。对并购后企业的运行机制进行整合,首先就遇到了被并购企业原有机制的抵制,两种机制的摩擦和搏杀是不可避免的;即使被并购企业的运行机制没有根本的缺陷,并购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机制仍然基本保持不变,两种企业的两种机制之间还会有一个磨合和协调的过程。并购后企业的运行机制,不是原有企业运行机制的简单相加,而是企业运行机制的再造。

  冲突之三:心理冲突——并购双方员工以及企业所属的行政主管领导认识上的不一致,使并购后的企业必须进入一个较长的心理磨合期。

  并购双方的心理冲突主要是由以下矛盾产生的:(1 )并购企业的优越感和被并购企业的自卑感的冲突。并购企业通常是优势企业,优势企业的地位使员工产生强烈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使他们往往在并购前极力反对并购,并购后又出自本能地抵触企业内的整合。因为在他们看来,并购意味着主动找个包袱背起来;整合则意味着既得利益的损失,意味着牺牲。与此相反,处于被并购地位的企业员工往往心存自卑感,使他们不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并购,这对企业的整合也是不利的。 (2)并购企业员工的守成思想和被并购企业员工的恋旧情结与企业创新的矛盾,加大了企业整合的难度。一方面,并购企业的员工期望维持现状,规避风险,获得稳定的收入;另一方面,被并购企业的员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生活在过去的记忆中,怀念昔日的辉煌。这两种心态都不利于并购后企业员工携手共进。(3 )并购双方企业领导在并购目的认识上的偏差。被并购企业的领导希望通过并购寻求解脱,思考得较多的是自己职位的升降,其主管领导和地方政府则思忖借机丢掉包袱;并购企业则希望通过并购扩大企业规模,分散经营风险,延长生产线,扩大市场份额,增强企业的核心能力。并购双方领导对企业并购目的上认识的差异,使他们对并购的促成在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别。对被并购企业而言,完成并购仪式似乎就是并购使命的完结,至于并购后企业的整合任务主要落到并购企业的头上。企业整合在得不到被并购企业的积极配合的状况下进行,其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冲突之四:文化冲突——文化冲突是企业冲突的集中体现。

  企业文化是一个系统概念,帕斯卡尔和阿索斯将企业文化看成是一个以最高价值观为核心的由七个因素构成的生态体系。(注:这七个因素是:最高价值观(又称核心价值观)、战略、结构、制度、技能、人员、作风。)

  广义的文化冲突已经涵盖了以上较多的内容。在此,只从狭义上讨论企业文化冲突的问题。狭义的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企业全体员工逐渐形成的共同信念和公共人生。不同的企业所处的企业组织环境和企业的外部环境是不同的,因此并购双方在文化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企业文化冲突主要包括企业家领导艺术上及工作作风的差别,企业员工精神风貌以及士气上的差异,企业文化氛围的不同等等。这些在文化上表现出来的差异性,是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是内化于企业的带有根本性的冲突,是企业制度、机制、组织和心理冲突的集中表现。

  企业整合的目的:企业核心能力论

  在西方并购实践中,企业并购的目的先后被定位在寻求规模经济、分散经营风险、发现价值、实现战略转换上。 1990 年, Prahalad 和Hamel提出核心能力理论以后, 企业并购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能力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根据Prahalad和Hamel的理论, 企业的核心能力是某一组织内部一系列互补的技能和知识的组织,它具有使一项关键业务达到业界一流水平的能力,是能够提供企业竞争优势的知识体系。它有如下特点:(1)核心能力是企业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 它通过产品和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独特的价值和效益。(2)核心竞争优势体现在企业的一系列产品及其服务上。(3)是其他企业难以模仿的能力。

  在我国,必须以增强企业的核心能力为根本目的实施企业并购,并购后的整合也只能围绕这一目的展开。

  但是,我国企业并购的双重任务决定了企业并购目的的二重性(注:在我国,一方面,企业并购是作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重要举措被提出来的;另一方面,并购又是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而作出的理性的选择。):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并购和并购后的整合必须顺应世界的潮流,以增强企业的核心能力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企业并购应历史地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任。企业并购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企业整合理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同时展开,协调运作。

  (一)从宏观上讲,企业的整合必须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

  1.放眼世界市场,立足区域经济,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的战略和策略。企业必须立足区域经济以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充分体现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的要求,放眼世界大市场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两者的统一性就在于,企业只有立足区域经济才能壮大自身,才能具备在世界市场上竞争的条件和优势。

  2.企业应从现实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选择企业的主导产业和主导方向。企业应根据并购后的条件,选择有长远发展前景的产业作为主导产业,选择有较好成长性的产品作为企业发展的主导方向,选择有明显优势的关键技术作为产业和产品的支撑。

  3.企业必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运作。在我国,由于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和中介机构的不完善,政府在并购撮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人据此认为,企业整合仍应重视政府的作用,以降低成本,节省时间。我认为不妥。因为其一,借助政府的力量推进企业的整合,也就是在整合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利益主体,从而增加了整合的难度。其二,以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和中介机构的不完善为由,强化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为“政企不分”的企业制度作了一个新的注解,其结果必然是使传统的体制得以回归。其三,政府一旦被“请进”企业的整合过程,弱化政府的作用就难了——政府的“寻租”动机会使政府大量使用政治资源(政治权力)推进企业的整合,现代企业制度就会扭曲变形。况且,政府的“撮合”不同于企业的整合。整合的含义是:并购双方在目的一致(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在战略、策略、组织、机制和文化上的协同。因此,企业的并购和整合过程中,只能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对并购企业进行监管和服务上。并购后的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运作。

  (二)从微观上讲,企业的整合包括组织整合、财务整合和文化整合三个方面的内容。

  组织整合。所谓组织整合就是指并购后的企业在组织机构和制度上进行必要的调整或重建,以实现企业的组织协同。企业并购后组织结构的调整是必要的。企业组织制度如何进行整合,取决于被并购企业的组织制度的优劣。如果原企业的组织制度运行良好,则应允许其继续保持不变,轻易改变企业的组织制度,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产生

企业并购后的整合问题研究

8. 国有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国企并购是已经成为国企扩展业务,实现增值的重要手段,然而,国企并购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据调查,半数以上的国企并购后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效益,总结起来,造成国企并购效益不高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1、产权不清晰
产权不清晰是阻碍国有企业并购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晰会成为并购的障碍,是并购难以完成,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众所周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个集合概念,及全体人民,由于这样的产权结构缺少可操作性,政府就成为了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享有实际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在实践中,由于政府级别的划分,企业的控制权与索取权也按行政区划被分割,对盈利的企业,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不愿意丧失企业的控制权,想尽一切办法阻止企业的并购;另一方面,对于不能盈利的企业,私人企业通过贿赂手段促使政府官员用权力寻租的方式降低国有资产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中介机构在企业并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资产评估、寻找交易对象等,在国外,中介职能主要由投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会计所、律所来担当;中介机构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并购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增大了并购的效益,可谓是资产界的红娘.然而,由于一定的历史因素,我国奇缺有质量的中介机构,由于司法环境问题,律师从业人员相对较少;而注册会计师由于其资格获取难度较高,考试周期较长,就是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同样面临人手不足的困境;没有好的法律援助,没有可靠的资产评估导致了我国国企并购交易成本大大提升.另外,投资银行的缺失也是中介不足的重要因素.
3、法律规范不完善、法制不健全
我国企业并购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健全,不能满足现有的社会需求,尽管我国已经制订了《公司企业法》和《破产法》,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形态,相关抽象的法律执行力明显不足.或者执行成本太高.
4、政府行为不规范--主题错位误区
虽然企业的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不能忽视,首先,市场本身就有盲目性,需要政府站在高处进行有效的协调,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也有义务在国有资产并购中发挥宏观指导作用,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以维护资产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然而,现实中政府在其产并购中不够规范,对资产的并购太过随意.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大搞“拉郎配”,不注重市场行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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