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问题

2024-05-13

1. 信托法问题

1,在我国,信托必须是通过信托公司成立才有效,信托公司一共有68家;因此王某设立的信托成立无效。
2,因为这不是正规途径成立的公益信托,改变用途只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即可,王某没有异议说明其同意;如果正规的信托,这是属于公益信托,管理人必须依据信托的约定来管理。
3,根据上述,这些儿童有权要求村委会返还,这个可以根据信托协议来通过法律维权。

信托法问题

2. 想弄清楚信托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请指教:

信托公司可以直接投放贷款,因此信托既可以选择委托银行贷款,也可以选择直接放款。

如果采取委贷方式,信托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是委托贷款合同,此合同有两种:一种是信托公司、银行和借款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一种是信托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采取直接放款形式,信托公司与借款企业或个人签署的是信托贷款合同。
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多数情况下是投资人)签订的是信托合同,即投资人购买了**信托产品。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借款合同;与委托人签订的是通常的投资合同,即投资人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3. 2014,9月信托产品没发生违约事件

信托有没有风险?中融信托、华融信托等4家信托公司告诉你答案:9月份,共有4款信托产品被曝出兑付危机,金额达13亿元。

一、华融信托,涉事金额3.8亿元

据相关数据显示,自2013年8月以来,华融信托累计至少发行7期“赛日新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赛日新材料提供信托贷款,累计规模为3.8亿元。

该系列信托项目期限为6至24个月,担保措施包括赛日新材100%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连带担保、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估值2.68亿元土地所有权抵押担保以及欣湾建设100%股权质押等。因赛日新材目前的经营困局,该系列信托项目也面临着兑付危机。

二、中融信托,涉事金额1.43亿元

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宁波当地塑料行业的龙头企业,然而由于整个塑料行业下行,其经营也面临着困难。

2013年1月31日,中融信托向赛日新材提供1.43亿元信托贷款,期限18个月,融资方于到期日2014年6月无力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中融信托已启动司法程序,准备处置抵押资产弥补损失。

三、华澳信托,计划募资2.8亿元

2014年7月,华澳信托发售了一款名为“长盈66号金世纪信托贷款集合信托计划”的产品,存续期2年,计划募资2.8亿元,分期成立,第一期共募集资金1.1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向临沂金世纪地产发放贷款,支付其“金世纪新城”项目8号楼和10号楼装修款。

问理财注意到,早在今年上半年金世纪就曝出资金紧张问题,目前有媒体报道称金世纪地产所涉的集融资规模应该是30亿元左右。

华澳信托方面表示上述信托产品已停止销售,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中。并表示“邯郸金世纪与临沂金世纪项目在股权结构、公司资产上相互独立。临沂金世纪项目成立前即依法完成了抵押担保手续且抵押物足值,目前项目运作正常。”

四、山西信托,涉事金额5亿元

山西信托8月末发布《信裕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处置情况报告》,称对于山西联盛融资债务的追偿依旧没有实质性进展。该产品成立于2013年2月22日,募集资金5亿元,信托期限12+6个月。该产品在8月23日已然到期,目前仍不能兑付。

2014,9月信托产品没发生违约事件

4. 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合同条款至少应写明哪些内容

家族信托本质上其实就是一个事务管理类的信托,在制定家族信托条款时,除了一般性的条款之外,涉及到事务管理方面的内容还需要注明的主要有:
1、具体事务内容,管理方式,量化标准以及时间因素等;
2、事务管理服务的人员或者团队,监督的主体、考核的标准,奖惩的安排等
3、涉及购买服务的,还需注明适用的场景、筛选的标准和费用的支付等
4、其他个性化的约定,比如个别需求的实现方式、对家族具体事务的参与程度等

5. 关于信托类型的疑问~!

首先你的四种分类方式是不对的,不属于同一种分类科目。
1.投资的形式分贷款类,权益类,夹层类(贷款和权益两种形式共同使用)
权益类其实按照权益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即是你所提到的股权投资+溢价回购的形式,这种是债性的权益投资,性质上是属于债,但操作上是利用了股权的形式而已。还有一种就是直接的股权投资,与项目公司同股同权,享受超额收益的,这类产品信托做的比较少,对融资人的资质要求,及项目地要求非常高,且设定了浮动收益,不约定具体利息,对投资者而言会有一定风险的。最近有个万科张江的项目,上国投在做的,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2.不动产对应的是动产信托,狭义上理解,不动产信托就是房地产信托,因为信托不动产这类主要是涉及房地产,但实质上,能称得上是不动产指的是土地及附着于土地的改良物,这里不仅包括,房屋在建工程,也包括土地本身,土地上的植被(林业等),土地下的矿产资源等。但目前由于政策限制,信托还不能从事于投资标的为土地一级开发,林业林权等,因此常见的不动产信托除了房地产,就是矿类。取得收益的方式,如1所示,一个就是债权,约定的利息,一个就是投资的收益。主要是看信托根据项目的情况而定。
动产信托则是指投资标的动产以外的信托,比如股票,应收账款,生产设备等等。
3.融资租赁信托目前确实非常少,因为信托比较看重标的物的变现能力,且处置设备的能力资源较差,因此导致标的物的流动性在管理上存在风险敞口,术业有专攻,因此,基本信托都不会去做,主要就是租赁反售的形式,性质上也是债类,主要形式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承租人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到期由承租人本金和利息的价格溢价回购,主要是长期为生产型企业调转资金的,这样企业就可以提前用到设备,发挥效能,提高利润。

关于信托类型的疑问~!

6. 设立信托后,哪些情形出现,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作为创设信托的委托人,如果受到其指定的受益人的重大伤害,比如人身、财产的重大伤害,他应当有权对自己已经创设的信托予以解除,使之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消灭。
  第二,经受益人同意:这是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如果存在多数受益人,应当经共同受益人一致同意。
  第三,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委托人事先在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其有权解除信托的情形。

7. 关于信托的一个问题,请通俗的解答!

信托理念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信托主要是解决财产的转移和处置(后期还包括避税),如遗产信托、公益信托等,受益人都不是自己,而是自己的子女、亲属或其他人,国内的信托更多是一种金融信托的概念,即委托理财,受益人都是自己,个人信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等还没有开展,所以,不能把委托理财的关系就代表了信托的关系,实际上,目前国内的信托概念很模糊,不像国外那样明确信托首先必须是发生了财产权的转移,即信托财产权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人手中,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又强制给了受益人。所以,受托人虽然名义上拥有了信托财产,但必须为受益人服务,这才是真正的信托概念。而目前国内的信托概念说明白点,是委托,不是真正的信托。

关于信托的一个问题,请通俗的解答!

8. 信托法第二十二条中的申请权与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这之间冲突吗。

作为委托人,其主要权利表现如下:
(1)您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您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您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您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如想了解更多的关于信托的信息,可以  Q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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