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鑫的保险费

2024-05-15

1. 国寿鸿鑫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国寿鸿鑫的保险费

2. 国寿鸿鑫的介绍

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3. 国寿鸿鑫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鸿鑫的保险责任

4. 国寿鸿鑫的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

5. 国寿鸿鑫的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月)的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国寿鸿鑫的释义

6. 国寿鑫福年金险对比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缴费、保险期间:
3年缴——10年满期
5年缴——15年满期
10年缴——20年满期
【保险责任】
(一)、主险——国寿鑫福宝年金保险
1、生存金:合同首次交纳保费×生存保险金比例。生存金比例如下图:
2、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度数)。
3、身故金: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赔付。
(二)附加险——国寿附加鑫福宝定期寿险
1、身故或高残:附加险已交保费×160%。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返还附加险已交保费。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在给付上述第一项保险金后,再按附加险基本保额的300%×交费年度数给付。
3、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在给付上述第一项保险金后,再按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00%×交费年度数给付。
注:上述三项保障给付其中一项。
【产品亮点】
1、超强收益:鑫福宝产品3.5%固定定价利率不会随市场利率下行而波动,长期锁定强健收益。
2、超快返还:保单生效即可领取首笔生存金。
3、超专账户:专属万能账户,下有保底,复利滚存,财富增值。
4、超活搭配:主险与附加险无须捆绑销售,可自主搭配。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7. 国寿鸿鑫的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国寿鸿鑫的借款

8. 国寿鸿鑫的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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