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吗?

2024-04-27

1. 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吗?

问: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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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股权购买权是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即告生效。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通知时,可以主张或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吗?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多少其他股东同意?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多少其他股东同意?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依据公司法公司的股权只能转让,公司卖了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没有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是不能转让的,转让时没有全体股东签字这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买卖转让协议无效。公司法人代表对这次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 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权优先购买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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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权优先购买其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吗?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几个问题咨询。

你好,应该请把详细的股东数目和组织结构列明,方能解决有关问题!
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你可参考: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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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共4款,第1款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规范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第2款内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是规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问题;第3款内容:“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规范优先购买权问题;第4款内容:“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立法体例来看,第72条第3款是对第2款的进一步说明与解释,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情形,而在第1款情形下,是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的。

7.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是这样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一、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对内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自由约定,不需要其他股东的知晓或同意,股权受让后,受让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信息/变更公司章程进而变更工商登记。这一规定体现在《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就避免了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性的矛盾。当然,为避免出现一股独大的情况,在公司成立之初,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内部转让做出高于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二、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1]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知情权、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提高产权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等产权交易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标的公司中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指产权交易合同除却价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成就且同等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就价格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第五条 为了保障其他股东更便捷、更高效地行权,联交所提供多种行权方式供其他股东选择适用。其他股东与转让方协商之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行权:
(一)由普通竞买人首先进行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网络动态报价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并将该竞价中的最后报价作为行权价格;
(二)以普通竞买人的竞买方式参与多次报价,以此行权;
(三)参与多次报价或拍卖,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在拍卖中行权的规定行权。
第六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经纪会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产权交易规则、联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及时告知委托方交易程序及项目进度、配合委托方制作交易材料、督促委托方履行交易义务等,尽到勤勉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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