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2024-05-15

1. 如何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公司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属于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公司法体现私人的意志和要求,为实现私人的利益服务。应当尊重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所做的安排,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公司法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一个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对人、交易者以及后来形成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司之外这些外部主体和当事人的利益紧紧依靠公司内部当事人自愿的协商约定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要靠法律强制性来保障。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的干预和介入,必须依靠统一的法律规则来提供保障。
  我们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第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如公司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管理机构相互之间这样一些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更多的具有任意性,以这样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任意性。第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涉及到公司之外主体和当事人利益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规范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公司,少数人之间组成的公司等人合性的公司,它们的规范应更多的具有任意性。对于股份公司等资合性公司,它们的规范更多的应该具有强制性,因为它们更多的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所以根据上面的标准,你可以简单的做出界定。

如何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2. 何为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或者按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
据此,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义务性的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在体现人们个人意志的活动(如民事活动)中,强行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该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a.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b.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权利性规则,大多为任意性规则,但也存在强行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通常属于强行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规定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也有一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强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和方式。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此种规定即属于任意性规则。

3. 公司法强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

公司法强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强制性规定一般使用必须,应当,不得等强制性的词语。
一、公司法强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
1.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条文表述的用词和语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制性规范(也有例外,下文还会讲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
2.《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时,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3.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尽管不代表一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制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同样一件事情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公司法》条文中未有“必须”、“应当”等字样,是否能够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个人认为,不能就此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而应该结合立法本意及事项性质等进行综合认定,并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入手进行探究。
二、《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一)强制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
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
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二)任意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任意性(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在章程中进行规范的条款,《公司法》的条文只有在公司章程约定情况下才适用。任意性(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

公司法强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

4.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有: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一、公司股东有什么权利呢
公司股东的权利,具体如下: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出示股东身份;
3、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6、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7、查阅权;
8、参与重大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关联交易审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哪些
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
1、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检查公司财务;
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有什么程序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5.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大家可能也都知道,所谓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所谓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
第一点,公司法应该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属于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所以公司法应体现私人的意志和要求,为实现私人的利益服务。应当尊重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所做的安排,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二点,公司法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一个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对人、交易者以及后来形成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司之外这些外部主体和当事人的利益紧紧依靠公司内部当事人自愿的协商约定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要靠法律强制性来保障。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的干预和介入,必须依靠统一的法律规则来提供保障。
因此,公司法应包含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两种性质的规范。
一、从以下两个方面看:
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第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如公司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管理机构相互之间这样一些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更多的具有任意性,以这样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任意性。
第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涉及到公司之外主体和当事人利益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规范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公司,少数人之间组成的公司等人合性的公司,它们的规范应更多的具有任意性。对于股份公司,公众性公司,或者开放性公司等资合性公司,它们的规范更多的应该具有强制性,因为它们更多的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6. 公司法强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

公司法强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强制性规定一般使用必须,应当,不得等强制性的词语。 一、公司法强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 1.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条文表述的用词和语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制性规范(也有例外,下文还会讲到);如表述成“可以”、“由 公司章程 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 2.《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时,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3.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尽管不代表一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制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同样一件事情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公司法》条文中未有“必须”、“应当”等字样,是否能够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个人认为,不能就此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而应该结合立法本意及事项性质等进行综合认定,并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入手进行探究。 二、《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一)强制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 法规 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 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 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二)任意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任意性(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在章程中进行规范的条款,《公司法》的条文只有在公司章程约定情况下才适用。任意性(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 我们在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的词语,应为它涵盖的意思会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是应当等词语,我们是必须要执行的。如果是应该或者是可以等词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微调。

7. 何为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则?

公司的复杂市场关系让法律在规范的时候也必须用到大量的条文,但是在众多的规定如果想要让法官正确地运用好这些规则也是需要有具体的分类的,就比如说强行性规则就是相关的公司必须遵守而不能自行改变的规定。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何为 公司法 的强行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或者按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  据此,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义务性的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在体现人们个人意志的活动(如民事活动)中,强行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该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a.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b.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权利性规则,大多为任意性规则,但也存在强行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通常属于强行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规定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也有一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强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和方式。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此种规定即属于任意性规则。  综上所述,强行性的规则就是要去公司严格遵守之后并且按照既有的规定在市场中运营而不能由任何的自主选择,否则出现任何的偏差就会被当做是违法行为而需要接受公司法的处罚,当然相应地也有任意性的规范赋予了公司的相关自主行为。

何为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则?

8. 公司法哪些是强制性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

一、《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一)强制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

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

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二)任意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任意性(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在章程中进行规范的条款,《公司法》的条文只有在公司章程约定情况下才适用。任意性(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

二、如何判断《公司法》条文为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

1.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条文表述的用词和语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制性规范(也有例外,下文还会讲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

2.《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时,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3.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尽管不代表一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制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同样一件事情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公司法》条文中未有“必须”、“应当”等字样,是否能够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个人认为,不能就此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而应该结合立法本意及事项性质等进行综合认定,并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入手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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