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结构?

2024-05-15

1. 日本政府结构?

日本政府结构
一、天皇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并通过"明治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支持天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政客。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 
战后,天皇制虽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根据战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他"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天皇行使有关国事行为,如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及公告举行国会总选举等等,都必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承认。新宪法的这些规定,不仅使天皇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打破了长期以来所谓天皇是"现人神"的神秘观念。 
现任日本天皇明仁是昭和天皇的长子,生于1933年,1989年即位,改年号为平成。明仁天皇和夫人美智子皇后有二子一女。 
战前皇室费用不受国家限制。战后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议决通过。 
皇室的机构有:皇室会议--由皇族两人、众议院及参议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宫内厅长官、最高法院长(最高裁判所所长)等十八人组成。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皇位继承、摄政等有关皇室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皇室经济会议--由众参两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大藏大臣、宫内厅长官以及会计检查院长官等八人组成。由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有关皇室经济等事项,并作出决定。 
宫内厅--掌管皇室及有关天皇国事行为等事务,并保管国玺。它直属于总理府。 

国会 

日本的国会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根据1889年"明治宪法"于1890年开始设立的,称"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它仅对天皇起"赞助"作用,权力非常有限。 
战后,"帝国议会"改为"国会"。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参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普选产生,其定额由法律规定。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但众议院提前的解散时,其任期随之结束;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半数。在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但在紧急需要时可举行临时会议。 
国会除每年召开一次常会(为期约150天)外,如经任何一议院全体议员1/4以上要求,内阁必须召开集临时会议。在众议院被解散和重新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之日起30天内须召开国会特别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国会会议均公开举行。国会两院分别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各议院选举产生。两院分别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国会的议事活动大部分是在这些委员 
中进行的。 
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组织和监督政府;审核和批准由内阁编制提出的财政预算以及和外国缔结的各种条约等。凡法律案,除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院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在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时,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即成为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往往通过两院协议会来解决)。预算案、条约、协定等经众 
议院通过并提交参议院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参议院在30天内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国会(主要是众议院)有权对内阁的施政方针等提出质询,监督行政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用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案的方式迫使内阁总辞职。 
日本国会中,众议院有议员480席,参议院有议员252席。 

三、内阁 
日本的内阁是明治维新以后,在太政官制的中央政府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1885年根据天皇的敕令开始建立内阁,其下属行政机构称"省"(相当于我国的部)。此时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仍属于天皇,内阁仅仅处于"赞助"地位。 
战后,废除了天皇集权制的"敕令内阁",改为"议院内阁制"。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是行政权的主体,一切负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都必须在内阁的统一支配之下。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而不能是现役的武官。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他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 
命。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或罢免),但其中1/2以上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任。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是由在国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即执政党)组成的,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内阁总理大臣的当然人选,其内阁成员也多半是从该执政党所属的国会议员(主要是众议院议员)中任命的。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主要行使下列职权:负责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缔结条约;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编制预算;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及恢复权利。此外,内阁还有权对天皇的有关国事行为提出建议和承认;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召开国会;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参议院紧急会议等。内阁还 
负责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及任命各级法官,向国会报告国家财政收支情况等。 
内阁行使行政权,集体向国会负责。当众议院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或否决了信任案,而此后10天内众议院又未被解散,则内阁必须总辞职。当众议院总选举后,首次召集国会时,原内阁也必须总辞职,然后向国会重新选举内阁总理,由新任总理组阁。 
内阁的组织机构由总理府及其下属外局(包括各委员会和各厅)、12个行政省以及内阁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和人事院等组成。

日本政府结构?

2. 日本政府机构的设置结构是什么样的?

日本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现将日本部分机构名称和官衔做简要介绍。
厚生劳动省: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监督、就业以及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民政部所承担的工作。
文部科学省:由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而成,主要分管全国的初等和高等教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等工作。相当于我国的教育部、文化部、科学技术部以及国防科工委所承担的工作。
国土交通省:主要负责日本全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公路交通的建设和管理,铁道交通的监管及气象、地震的预报和预防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负责海上交通安全、船舶出入港口以及打击海上走私和犯罪等工作的海上保安厅也隶属于国土交通省。该省主管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旅游局和负责海岸警备、海上安全的武警部队等的工作。
内阁官房长官的职务十分重要,是仅次于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第二号人物。总理大臣出国访问或因故不能管理国家,基本上都由内阁官房长官代理行使首相权限,被称为政府的“大管家”。
日本有1都1道2府43县,属于同一级别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首长称为知事。东京都知事相当于北京市市长,但东京都还下属20多个市,所以习惯上称东京都知事,而不译成东京市市长。
本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中期,日本的统治者崇尚以武力为支柱的所谓“资源富国主义”,悍然发动“大东亚圣战”,侵略中国、朝鲜和东南亚国家,奴役这些国家的人民,掠夺这些国家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宝贵财富。这实际上是推行一种强权型地缘政治掠夺战略,与欧美列强争夺势力范围,瓜分世界矿产资源。
在战后反思时,有的日本学者曾直言不讳地称,认为日本过去所采取的国力=军事力量=资源实力的方针没有错,但方式上欠妥当,不该用露骨的、直接的领土扩张方式,应该用含蓄、间接的方式进行全球资源再分配。因此战后,日本不得不转换方式,一方面,通过“经济/技术援助”等措施改善与资源国的关系;另一方面,组建“石油公团”、“金属矿业事业团”等促进性机构,制定和执行鼓励政策,全力支持日本公司的跨国矿业经营(包括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技术、信息服务等手段)以及通过财团参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战略,重新挤进各资源国;同时建立战略矿产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日本以这种方式,建立起了多条渠道、多种方式的保障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的机制和体制,促进市场机制与海外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实现有效获取海外矿产原料的目标。日本实施矿产全球战略的主要措施是:政府、企业、事业共同努力,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发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全球供应系统,培育具国际竞争力的矿业跨国经营队伍,形成一大批海外矿产资源基地,确保其矿产的稳定、长期和安全供应。具体包括:
(1)将促进利用海外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列为国家矿业政策的首要目标,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手段全方位鼓励矿业跨国经营,从政治、外交等不同角度支持和促进在海外建立矿产资源供应基地。·建立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补助金制度;·对矿业跨国经营给予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融资便利条件;·对矿业跨国经营实行税收优惠;·通过“资源外交”手段,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扫清障碍;·鼓励矿产原矿进口,限制深加工产品进口。
(2)组建专门机构,包括“石油公团”和“金属矿业事业团”,大力推行“技术援助/经济援助及合作计划“,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支持。为了推进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本特别成立了金属矿业事业团(1963年)和石油公团(1967年)。这些准政府性质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务,特别是对日本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通过全方位支持。主要包括:·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通过技术合作和经济援助/合作,降低企业在海外勘查开发的风险;·在海外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承担项目前期风险,引导企业选点;
(3)日本跨国矿业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特别是通过“以协作求发展”的战略,与国际投资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公司加强合作,在矿产资源全球配置中占据有利位置。·以协作求发展,注意加强与国际性金融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当地公司合作;·对海外有前景的矿产地,加强直接投资(股本参与),签订长期稳定供应合同;·实行财团方式经营,这是日本企业在海外经营的惯用伎俩;·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通过战略联盟、联合经营协议、选择权协议等,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

3. 日本政府机构的设置结构是什么样的?

日本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现将日本部分机构名称和官衔做简要介绍。
厚生劳动省: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监督、就业以及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民政部所承担的工作。
文部科学省:由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而成,主要分管全国的初等和高等教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等工作。相当于我国的教育部、文化部、科学技术部以及国防科工委所承担的工作。
国土交通省:主要负责日本全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公路交通的建设和管理,铁道交通的监管及气象、地震的预报和预防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负责海上交通安全、船舶出入港口以及打击海上走私和犯罪等工作的海上保安厅也隶属于国土交通省。该省主管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旅游局和负责海岸警备、海上安全的武警部队等的工作。
内阁官房长官的职务十分重要,是仅次于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第二号人物。总理大臣出国访问或因故不能管理国家,基本上都由内阁官房长官代理行使首相权限,被称为政府的“大管家”。
日本有1都1道2府43县,属于同一级别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首长称为知事。东京都知事相当于北京市市长,但东京都还下属20多个市,所以习惯上称东京都知事,而不译成东京市市长。
本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中期,日本的统治者崇尚以武力为支柱的所谓“资源富国主义”,悍然发动“大东亚圣战”,侵略中国、朝鲜和东南亚国家,奴役这些国家的人民,掠夺这些国家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宝贵财富。这实际上是推行一种强权型地缘政治掠夺战略,与欧美列强争夺势力范围,瓜分世界矿产资源。
在战后反思时,有的日本学者曾直言不讳地称,认为日本过去所采取的国力=军事力量=资源实力的方针没有错,但方式上欠妥当,不该用露骨的、直接的领土扩张方式,应该用含蓄、间接的方式进行全球资源再分配。因此战后,日本不得不转换方式,一方面,通过“经济/技术援助”等措施改善与资源国的关系;另一方面,组建“石油公团”、“金属矿业事业团”等促进性机构,制定和执行鼓励政策,全力支持日本公司的跨国矿业经营(包括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技术、信息服务等手段)以及通过财团参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战略,重新挤进各资源国;同时建立战略矿产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日本以这种方式,建立起了多条渠道、多种方式的保障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的机制和体制,促进市场机制与海外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实现有效获取海外矿产原料的目标。日本实施矿产全球战略的主要措施是:政府、企业、事业共同努力,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发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全球供应系统,培育具国际竞争力的矿业跨国经营队伍,形成一大批海外矿产资源基地,确保其矿产的稳定、长期和安全供应。具体包括:
(1)将促进利用海外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列为国家矿业政策的首要目标,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手段全方位鼓励矿业跨国经营,从政治、外交等不同角度支持和促进在海外建立矿产资源供应基地。·建立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补助金制度;·对矿业跨国经营给予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融资便利条件;·对矿业跨国经营实行税收优惠;·通过“资源外交”手段,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扫清障碍;·鼓励矿产原矿进口,限制深加工产品进口。
(2)组建专门机构,包括“石油公团”和“金属矿业事业团”,大力推行“技术援助/经济援助及合作计划“,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支持。为了推进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本特别成立了金属矿业事业团(1963年)和石油公团(1967年)。这些准政府性质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务,特别是对日本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通过全方位支持。主要包括:·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通过技术合作和经济援助/合作,降低企业在海外勘查开发的风险;·在海外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承担项目前期风险,引导企业选点;
(3)日本跨国矿业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特别是通过“以协作求发展”的战略,与国际投资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公司加强合作,在矿产资源全球配置中占据有利位置。·以协作求发展,注意加强与国际性金融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当地公司合作;·对海外有前景的矿产地,加强直接投资(股本参与),签订长期稳定供应合同;·实行财团方式经营,这是日本企业在海外经营的惯用伎俩;·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通过战略联盟、联合经营协议、选择权协议等,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 回答:2007-03-14 14:44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日本政府机构的设置结构是什么样的?

4. 日本政府机构的设置结构是什么样的?

日本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现将日本部分机构名称和官衔做简要介绍。
厚生劳动省: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监督、就业以及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民政部所承担的工作。
文部科学省:由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而成,主要分管全国的初等和高等教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等工作。相当于我国的教育部、文化部、科学技术部以及国防科工委所承担的工作。
国土交通省:主要负责日本全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公路交通的建设和管理,铁道交通的监管及气象、地震的预报和预防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负责海上交通安全、船舶出入港口以及打击海上走私和犯罪等工作的海上保安厅也隶属于国土交通省。该省主管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旅游局和负责海岸警备、海上安全的武警部队等的工作。
内阁官房长官的职务十分重要,是仅次于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第二号人物。总理大臣出国访问或因故不能管理国家,基本上都由内阁官房长官代理行使首相权限,被称为政府的“大管家”。
日本有1都1道2府43县,属于同一级别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首长称为知事。东京都知事相当于北京市市长,但东京都还下属20多个市,所以习惯上称东京都知事,而不译成东京市市长。
本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中期,日本的统治者崇尚以武力为支柱的所谓“资源富国主义”,悍然发动“大东亚圣战”,侵略中国、朝鲜和东南亚国家,奴役这些国家的人民,掠夺这些国家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宝贵财富。这实际上是推行一种强权型地缘政治掠夺战略,与欧美列强争夺势力范围,瓜分世界矿产资源。
在战后反思时,有的日本学者曾直言不讳地称,认为日本过去所采取的国力=军事力量=资源实力的方针没有错,但方式上欠妥当,不该用露骨的、直接的领土扩张方式,应该用含蓄、间接的方式进行全球资源再分配。因此战后,日本不得不转换方式,一方面,通过“经济/技术援助”等措施改善与资源国的关系;另一方面,组建“石油公团”、“金属矿业事业团”等促进性机构,制定和执行鼓励政策,全力支持日本公司的跨国矿业经营(包括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技术、信息服务等手段)以及通过财团参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战略,重新挤进各资源国;同时建立战略矿产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日本以这种方式,建立起了多条渠道、多种方式的保障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的机制和体制,促进市场机制与海外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实现有效获取海外矿产原料的目标。日本实施矿产全球战略的主要措施是:政府、企业、事业共同努力,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发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全球供应系统,培育具国际竞争力的矿业跨国经营队伍,形成一大批海外矿产资源基地,确保其矿产的稳定、长期和安全供应。具体包括:
(1)将促进利用海外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列为国家矿业政策的首要目标,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手段全方位鼓励矿业跨国经营,从政治、外交等不同角度支持和促进在海外建立矿产资源供应基地。·建立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补助金制度;·对矿业跨国经营给予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融资便利条件;·对矿业跨国经营实行税收优惠;·通过“资源外交”手段,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扫清障碍;·鼓励矿产原矿进口,限制深加工产品进口。
(2)组建专门机构,包括“石油公团”和“金属矿业事业团”,大力推行“技术援助/经济援助及合作计划“,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支持。为了推进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本特别成立了金属矿业事业团(1963年)和石油公团(1967年)。这些准政府性质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务,特别是对日本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通过全方位支持。主要包括:·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通过技术合作和经济援助/合作,降低企业在海外勘查开发的风险;·在海外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承担项目前期风险,引导企业选点;
(3)日本跨国矿业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特别是通过“以协作求发展”的战略,与国际投资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公司加强合作,在矿产资源全球配置中占据有利位置。·以协作求发展,注意加强与国际性金融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当地公司合作;·对海外有前景的矿产地,加强直接投资(股本参与),签订长期稳定供应合同;·实行财团方式经营,这是日本企业在海外经营的惯用伎俩;·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通过战略联盟、联合经营协议、选择权协议等,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 回答:2007-03-14 14:44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5. 日本政府机构的设置结构是什么样的?

日本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现将日本部分机构名称和官衔做简要介绍。
厚生劳动省: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监督、就业以及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民政部所承担的工作。
文部科学省:由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而成,主要分管全国的初等和高等教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等工作。相当于我国的教育部、文化部、科学技术部以及国防科工委所承担的工作。
国土交通省:主要负责日本全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公路交通的建设和管理,铁道交通的监管及气象、地震的预报和预防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负责海上交通安全、船舶出入港口以及打击海上走私和犯罪等工作的海上保安厅也隶属于国土交通省。该省主管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旅游局和负责海岸警备、海上安全的武警部队等的工作。
内阁官房长官的职务十分重要,是仅次于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第二号人物。总理大臣出国访问或因故不能管理国家,基本上都由内阁官房长官代理行使首相权限,被称为政府的“大管家”。
日本有1都1道2府43县,属于同一级别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首长称为知事。东京都知事相当于北京市市长,但东京都还下属20多个市,所以习惯上称东京都知事,而不译成东京市市长。
本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中期,日本的统治者崇尚以武力为支柱的所谓“资源富国主义”,悍然发动“大东亚圣战”,侵略中国、朝鲜和东南亚国家,奴役这些国家的人民,掠夺这些国家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宝贵财富。这实际上是推行一种强权型地缘政治掠夺战略,与欧美列强争夺势力范围,瓜分世界矿产资源。
在战后反思时,有的日本学者曾直言不讳地称,认为日本过去所采取的国力=军事力量=资源实力的方针没有错,但方式上欠妥当,不该用露骨的、直接的领土扩张方式,应该用含蓄、间接的方式进行全球资源再分配。因此战后,日本不得不转换方式,一方面,通过“经济/技术援助”等措施改善与资源国的关系;另一方面,组建“石油公团”、“金属矿业事业团”等促进性机构,制定和执行鼓励政策,全力支持日本公司的跨国矿业经营(包括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技术、信息服务等手段)以及通过财团参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战略,重新挤进各资源国;同时建立战略矿产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日本以这种方式,建立起了多条渠道、多种方式的保障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的机制和体制,促进市场机制与海外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实现有效获取海外矿产原料的目标。日本实施矿产全球战略的主要措施是:政府、企业、事业共同努力,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发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全球供应系统,培育具国际竞争力的矿业跨国经营队伍,形成一大批海外矿产资源基地,确保其矿产的稳定、长期和安全供应。具体包括:
(1)将促进利用海外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列为国家矿业政策的首要目标,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手段全方位鼓励矿业跨国经营,从政治、外交等不同角度支持和促进在海外建立矿产资源供应基地。·建立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补助金制度;·对矿业跨国经营给予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融资便利条件;·对矿业跨国经营实行税收优惠;·通过“资源外交”手段,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扫清障碍;·鼓励矿产原矿进口,限制深加工产品进口。
(2)组建专门机构,包括“石油公团”和“金属矿业事业团”,大力推行“技术援助/经济援助及合作计划“,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支持。为了推进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本特别成立了金属矿业事业团(1963年)和石油公团(1967年)。这些准政府性质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务,特别是对日本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通过全方位支持。主要包括:·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通过技术合作和经济援助/合作,降低企业在海外勘查开发的风险;·在海外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承担项目前期风险,引导企业选点;
(3)日本跨国矿业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特别是通过“以协作求发展”的战略,与国际投资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公司加强合作,在矿产资源全球配置中占据有利位置。·以协作求发展,注意加强与国际性金融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当地公司合作;·对海外有前景的矿产地,加强直接投资(股本参与),签订长期稳定供应合同;·实行财团方式经营,这是日本企业在海外经营的惯用伎俩;·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通过战略联盟、联合经营协议、选择权协议等,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 回答:2007-03-14 14:44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日本政府机构的设置结构是什么样的?

6. 日本行政机构的机构组成

日本行政机构由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7. 日本行政机构的机构特点

主要有:①适应国家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广泛干预经济事务,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构增多,但同时注意机构精干,充分发挥机构职能的作用。②实现了行政机构的制度化、法律化。遵循新宪法原则制定的《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和各省厅《设置法》等一系列行政组织法规,明确规定日本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政府各部门人数由法律限定,机构编制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门官员人数也由法律规定。③防卫厅实行文官制,由文职人员控制军事首脑机关,与战前迥然不同。④存在机构膨胀、开支过大的现象,加重了财政负担。日本的内阁不断提出通过行政改革,对国家行政机构和规模实行“缩减型整编”,强调“简便化”、“合理化”、“效率化”。⑤日本的地方政府具有双重性,既是地方行政机构,又是中央政府的机构。

日本行政机构的机构特点

8. 日本行政机构的中央行政机构

即内阁。内阁领导下的机构由内阁机构、总理府及其所属机构和16个内阁部门组成具体是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内阁府,复兴厅,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机构,一切重要决策皆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但其中 1/2以上必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成员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党)的议员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当然的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机构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内阁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即政府办公厅,是内阁执行行政事务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阁的日常事务,调查、搜集国内外情报,研究审议内外政策,为内阁决策提供根据。内阁官房长官由总理大臣任命,是内阁中掌握实权的人物。下设有参事官室、审议官和调查官室。内阁法制局,是内阁的法律顾问和咨询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案、政令案、条约案,并向内阁申述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制的事项。法制局长官虽然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以出席内阁所有会议,发挥重要作用。人事院,是协助内阁管理人事行政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主持国家公务人员的考试、晋升、任免,决定其职别、薪俸等事项。人事官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保护相对稳定性。人事院由人事官组成人事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专管人事院的业务工作。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总理大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日本国防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副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等。 内阁府机构内阁府(日语:内阁府/ないかくふ)是日本内阁机关之一,除了处理内阁总理大臣主管的政务之外,还负有协助内阁制定与调整政策以强化内阁机能的功能。其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总理府。2001年实施中央省厅再编时,为了强化内阁各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以使整个内阁的政策得以统一,2001年1月6日将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总务厅、科学技术厅、国土厅并入总理府,改组为今日的内阁府。其首长为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府下设机关包括:宫内厅;公正交易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金融厅;消费者厅 中央省厅中央11个行政省。它们是中央行政机构的主体。各行政省都设有大臣、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和大臣秘书官等职位。各省均设大臣官房和若干局。11个省是: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上述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分省、局、课三个层次,个别行政省在局与课之间加设部一层。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设置:内部部局;外局,即直属机构,通常称为厅;附属机构,如研究所、技术院校;咨询机构,如审议会,审查会;地方分支机构。各行政省、厅只设长官、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各1人,只有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设政务次官 2人。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和委员5~7人,不设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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