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理事要负法律责任吗

2024-05-16

1. 民办学校理事要负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民办学校理事要负法律责任。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理事要负法律责任吗

2. 民办学校举办者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不是公司制的,是民法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应该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负责人需要什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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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负责人需要什么资格

4.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什么组成

1.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2.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4.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5.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校董会成员是什么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
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校董会成员是什么样的?

6. 民办非 理事 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监事的任期最长不许超过三年,但可连选连任。监事必须是自然人,不能由法人担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7.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职权范围是什么?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职权范围如下: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职权范围是什么?

8.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哪些?

1、《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其职权范围包括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2、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