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和物权的案例

2024-05-16

1. 债权和物权的案例

一:丙可以向乙请求交付A物。因此时甲和丙达成合意 可以约定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 甲将对乙的物上返还请求权让与了丙。二:甲可以向丁请求返还原物 因为物权的追及效力  丙不能请求丁返还原物 因为债权是相对的 丙对甲的债权不能指向丁三:乙的主张没有道理。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乙。对乙已经发生了效力。 乙只能向丙清偿债务,乙已经对甲的清偿构成不当得利。四:首先我们讨论存折持有人甲和丙之间的法律关系 丙窃取存折民法意义上侵犯了甲的物权 刑法上也构成盗窃罪,盗取信用卡等又提取进款的仍然按盗窃罪论处。  甲和乙银行之间,乙构成违约,因为乙银行有为甲保存存款不得给其他人兑付的义务。甲和乙发生债的关系。 乙和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五:三个合同都有效,因为债权和物权是有独立性的。三个债权(合同)是可以共存的,如果是普通标的物,那么履行谁的合同由甲决定,因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商品房买卖另论。甲就不履行的另外俩个合同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和物权的案例

2. 民法物权案例分析

个人认为:(1)留置自行车合法,修理人提供了服务,但是王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留置自行车。若王某给支付50元则不能留置摩托车,留置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在该案例中,修理自行车和修理摩托车是两个法律关系。(2)修理自行车只需付20元,若修理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可以变卖自行车,但是所得款项仅以偿还修理费为限,超出部分应返还王某。(3)若王某不履行相关义务,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是考虑法律、时间成本问题,协商解决。

3. 债权物权...等案例法律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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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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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条:……(二)以城市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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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的抵押合同因意思表示一直而成立,但是因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必须登记)而未生效。因此,担保人在诉讼可以以此进行抗辩,因为在实际上他的       担保义务并未设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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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个担保成立且生效,依据法律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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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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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在本案中完全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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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有力抗辩。

  本案中,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的丙以妻子不知情进行抗辩不能成立,这里的共有和其他的共同共有有区别,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第三人来讲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成立。

债权物权...等案例法律

4. 物权法案例分析。

1\该案件里丁具有最终的所有权,因为手表是其男朋友以市场价格购买赠与的。本案件里甲的手表被乙擅自处理,乙应该承担其卖手表的行为所对甲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为乙卖手表的行为没有得到甲的许可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乙主观存在故意而造成对甲的侵权行为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即可。而丙买手表的时候并不知道乙不是其主人,而且丙也支付了手表的市场价格所以丙买手表的行为成立善意取的,法律应该保护。丁的损失应该由戊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戊窃取了丁的手表造成了侵权.丁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王某在购买车的时候就有理由认为车是张某的私人财产。所以王某的行为就应该成立民法中的善意取得,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返还卖车所得的价款因为车的所有权本就属于甲公司所有,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即可

5.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1。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且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
2。房屋产权的转让属于法规确定需要登记生效的,抵押过程中应实施抵押登记使物权处于被限制状态。但甲与银行之间的物权抵押关系在形成协议后并没有进行登记,直至银行发觉甲不能清偿债务时,该协议仍处于未能够完整实施法定过程,因此银行与甲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而甲与丙之间是完成了协议的建立和实施整个过程,协议转让关系成立。因此乙能够取得物权房屋归乙所有。银行可以甲合同违约及其故意欺诈给予起诉追回贷款。

探讨:房屋的抵押或转移以协议等相关文件为基础,而以“实施事实”为法定的物权转移确认依据。在有法定行政规定情况下,以行政所有权证件转移为“实施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实施事实”是确定房屋抵押或转让关系确认的要素。协议只是考察实施事实是否表达了双方一致的意愿的凭证。
有人认为,物权是可以和所有权分离的,签署了转让或抵押协议书就是将所有权与物权进行了分离。我认为所有权只能被限制而不能从物权中被分离。以签约为准和以证件登记为准两种情况分别情况不同,而物权凭证在有行政规定情况下,是以行政规定证件的转移为依据的。
在具体实践中,发生协议后因为没有执行而导致一方经济损失案例(这属于合同法范畴),则损失方有权以违约为由进行告诉,但不能以协议对象的所有权为由进行告诉。这就与物权法精神和处理相一致了。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6. 物权法案例分析问题。

(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以音响作抵押,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必须要进行登记,所以未登记也有效。
(2)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也是有效的。双方立有字据并实际转移质物占有,质押担保合同依法生效。
(3)丁的留置权优先,其次为丙的质押权,最后为甲的未登记的抵押权。之所以甲的最后,因为甲的抵押权没有在公证部门办理自愿登记,缺乏公示力。
主要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担保法》解释第79条。

7. 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求助

(1)乙、丙的抵押权都成立;因为这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合同相对双方,在他们正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下,以汽车抵押为标的,订立的书面合同,已经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2)若成立,丙优先。因为在抵押合同中,一般动产的以物品交付为生效要件,汽车作为特别的动产,物权要求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两个抵押合同中,双方都进行登记,所以以登记在先为优先。
(3)不能,因为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所有权转移做预先约定的条款称为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

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求助

8.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确权的主要依据,戊作为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易取得房产并过户登记,依物权法的规定,取得房屋产权。
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委托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由于乙方擅自处置了房产,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