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2024-05-14

1. 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资金,保证省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省级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级机关团体,省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举办的集体企业,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第三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以当年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预算外资金为依据,征收比率为5%。第四条 单位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使用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凭证”,与国家统一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区别开来,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当地县以上税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户。第五条 为了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管工作基本一致,直接向省财政缴纳能交基金的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其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也向省财政直接缴纳,其余省直单位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第六条 缴纳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直接交省财政的向省财政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财政、税务机关对缴纳单位的收入项目、计征依据、缴纳环节、缴纳期限,比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鉴定表》的有关内容进行鉴定,填写《地方重点建设基金鉴定表》一式二份,分别作为征收机关和缴纳单位的执行依据。第七条 缴纳单位应定期向征收机关报送预算外资金收入及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情况表,征收机关审查后,汇总编制《省直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及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情况表》,逐级报送省税务局(报表格式、报送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由省税务局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十日内送省计委、省财政厅。第八条 为了单独正确的反映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情况,凡驻地有省属单位的县以上税务部门,都应在银行开设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户,并将单位缴纳的上述基金,按月直接上划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专户。由省财政厅按季划拨到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省人民银行开设的专户。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无故拖欠不缴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征收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所欠款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由财政税务部门比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
  (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省计划、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或向省政府提出确定为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意见。所申报的项目在批准开工后,方可正式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划部门确定公布后,由省计划、建设部门转发;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法人报省计划、建设部门备案。第六条 重点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外,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建设工程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及投资方认为其他需招标确定的事项。
  重点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资质)。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
  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按有关法规执行。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分别由国家和省计划部门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银行和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拨付建设资金;对设备储备资金,要优先安排。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省计划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市地、企业承担的资金连续两年到位不足百分之八十的,取消省定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工程结算、决算的管理监督。对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除由审计或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外,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国家和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并积极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要积极给予支持并予优先办理,保证建设合理用地。征地补偿费不得截留,应及时向被占地群众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承揽建设任务,阻挠建设施工。第十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地、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项目建设要各司其职,按照项目立项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在原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治安保卫等方面履行义务并给予优先保证,不得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