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货币工具在我国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存在哪些问题

2024-05-13

1. 中央银行的货币工具在我国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分析
  卢庆杰
  摘 要: 从应用方面看,基础货币由流通中的现金、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构成,这些都是中央银行负债的构成要素。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也就控制了基础货币,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仍存在以下问题:信贷政策仍具有行政性色彩;准备金率影响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公开市场业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汇率制度影响了外汇操作工具的运用;非市场化利率影响利率调整工具效果。
  关键词: 货币政策,资产负债表,信贷政策,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汇率制度,利率市场化


  一、货币政策工具与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从应用方面看,基础货币由流通中的现金、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构成,这些都是中央银行负债的构成要素。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也就控制了基础货币,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表1是中央银行简化的资产负债表,基础货币数额通过资产方表示为:
  B=NPA+NPG+L+OIN (1)
  基础货币数额通过负债方表示为:
  B=C+R (2)
  根据式(2),基础货币等于流通中的现金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根据式(1),从基础货币的来源方面看,外汇市场的干预、对政府的借款以及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借款影响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首先,如果中央银行从国内信贷机构购买外币,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的账户本币值相应增加,中央银行的净国外资产(NFA)就会上升。当中央银行购买外币以支持本币币值时,这种外汇市场干预就会发生。如果为避免本币贬值而在外汇市场出售外币时,中央银行的净国外头寸就会下降。其次,中央银行对政府贷款的增加会使其对政府的净头寸(NPC)上升。不过,只要相应贷款仍存在其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上,净头寸还是保持不变的;一旦政府用这些贷款向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私人部门经济代理人进行支付时,基础货币就会增加。如果中央银行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购买政府债券,基础货币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增加。第三,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增加可以通过信贷工具(Credit Facility)或执行拍卖程序(如证券回购协议)进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主要工具有:再融资工具,包括再贷款和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二级市场上的一次性交易或回购协议;公开市场类操作,即中央银行在一级市场出售政府或中央银行证券,类似于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一次性非冲销操作、外汇互换以及储备要求。表2概括了货币政策工具如何影响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表1:简化的中央银行资产债务表


  (一)再融资工具

  通过再融资工具中央银行以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贷(再贷款、再贴现)的方式向银行体系注入资金,提高中央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的债权(表1中L项),同时增加了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流动资金账户余额。如果商业银行以现金的形式接受中央银行的部分信贷,商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也会增加,使净国内资产、银行储备和基础货币扩张。相反,偿还现有贷款以减少商业银行的储备,同时减少中央银行对它们的债权,收缩基础货币。

  (二)公开市场操作及公开市场类操作

  公开市场买入(一次性买断交易或回购)提高了银行储备、净国内资产和基础货币;公开市场卖出(一次性卖出交易或逆回购)则减少银行储备、净国内资产和基础货币。公开市场类操作与公开市场操作的区别是前者发生在一级市场,而后者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公开市场类操作可通过政府或中央银行的证券发行进行。票据正的净发行(即新发行的票据的价值高于到期票据价值)提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负的净发行向商业银行注入流动性。出售中央银行票据时,中央银行的负债增加;出售政府票据时,政府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增加。两种操作均导致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账户余额的减少,使净国内资产和基础货币下降。

  (三)法定准备金比率

  调整准备金比率并不是流动性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商业银行并不持有大规模的超额储备的条件下,提高法定准备金比率会使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减小,结果造成利率的提高,而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短期内,尽管有高的储备率,基础货币有可能扩张,但对银行而言,不可能将资产负债表迅速调整。为了能够履行更高的储备要求,中央银行将不得不向银行体系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在短期内增加了基础货币。

  (四)外汇操作

  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通过银行体系的一次性操作,影响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和负债方,改变银行储备和基础货币水平。购买外汇会通过增加中央银行对非居民的债权和银行储备,具有扩张性效果,基础货币上升;出售外汇则通过减少中央银行对非居民的债权和银行储备,具有收缩性效果,基础货币下降。在两种操作中净国内资产均保持不变。若法律允许,中央银行一般以证券形式持有大部分外汇储备。
  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控制基础货币的能力取决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及相应的制度安排:(1)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自主权。在固定汇率制下,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自主权受到限制。不过,如果中央银行为维持固定汇率而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大规模的干预,只要中央银行能够通过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少来冲销外汇市场上的扩张,使NPA=-L,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有效控制仍然是有可能的。(2)中央银行独立于中央政府。中央银行不必被迫通过发行货币为中央政府的财政赤字提供最后的融资。(3)中央银行必须能够控制对商业银行的借款。


  表2:不同货币工具下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移动概括


  二、中国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分析

  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仍存在以下问题:信贷政策仍具有行政性色彩;准备金率影响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公开市场业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汇率制度影响了外汇操作工具的运用;非市场化利率影响利率调整工具效果。

  (一)信贷政策仍具有行政性色彩

  1990年之前,我国的融资渠道为单一的间接融资渠道,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只通过银行信贷渠道进行传递,但不是典型的信贷渠道传导机制。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价格的控制指标来确定贷款规模计划,根据贷款规模计划执行货币政策。贷款规模计划既是货币政策工具,又是操作目标,还是中介目标。这种传导机制简单、过程短。1991年以后证券市场的运作开辟了直接融资的渠道,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因此发生了变化。但我国金融市场并不发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的统计,贷款仍是当前我国非金融机构主要的融资渠道。2005年和2006年上半年,国内非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分别占融资总量的86.8%和87.8%(见表3),因而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仍以信贷渠道为主。不同的是,1998年贷款规模控制取消以后,原来非市场化的信贷传导机制就变为市场化的信贷传导机制了。


  表3:2006年上半年国内非金融机构融资情况简表


  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信贷政策一般只作为短期的窗口指导,不承担结构调整、信贷创新等多重任务。而我国的信贷政策不仅要进行窗口指导,还要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信贷创新。中国的信贷政策在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以及支持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试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信贷政策仍具有较浓的计划性色彩,还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另外,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等问题影响了信贷政策的运用,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影响信贷政策工具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二)高准备金利率影响了准备金率及公开市场业务工具的有效运用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支付较高的利息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市场化利率的运行需要一个合理的利率结构框架。中国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准备金利率是中国非常特殊的两个利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对准备金付息,更不可能对超额准备金付息。中国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不够发达,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规模一直较小,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由其总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集中缴纳,而商业银行分 (支)行又需要保留部分超额准备金以保证在当地的大额支付,因而商业银行一般保持了较高的超额准备金水平。为了减少商业银行的财务负担,中国人民银行仍对超额准备金付息。较高的超额准备金利率使商业银行缺乏减少超额准备金的动机,从而使同业拆借,特别是隔夜拆借的需求下降,使中央银行不能有效调动商业银行充分使用所持资金,阻碍了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的过程。另外,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支付较高的利息已经影响了央行的货币控制及货币政策的效率:首先是因为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构成了央行基础货币增加的渠道之一;其次是准备金利率降低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传导效率,尤其是在市场利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套利行为使准备金利率构成了货币市场利率的下限,从而使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引导货币市场利率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对准备金存款支付较高的利息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信贷规模控制而对商业银行的必要补偿制度,但在取消了信贷规模控制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经降到极低的水平之后,对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支付利息的制度基础已不复存在。
  下面分析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准备金)支付的利率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间的关系,以及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收取的利率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间的关系,说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层面的利率结构的合理性。理论上而言,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及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应低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再贴现及再贷款利率应高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此,我们选取了1996年1月到2005年9月银行间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的月度数据,以及相应期间的准备金利率、超额准备金利率、再贴现利率及20天再贷款利率进行分析(我们在此选取的数据均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及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http://db.cei.gov.cn)。从图1可以看出,对于再贴现利率而言,合理的利率结构开始于2001年9月,银行间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和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组成的通道内运行,即商业银行为补足准备金,从银行间市场进行高成本融资;同理,若从银行间市场融资并将其上存央行则收益为负。而从1998年4月到2001年8月期间,银行间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高于再贴现利率,即对商业银行而言,若存在资金缺口,更有利的选择是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而不是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这一扭曲的利率结构限制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时,从图1我们也可以看到,从2003年12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准备金存款利率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采取"一个账户、两种利率"的方式分别计息,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到1.62%,2005年3月17日再次调低到0.99%,银行间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也应声下降,2005年4月以来处于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的水平,但高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水平。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构成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的下限,也是中国利率的底线。所,以说,中国央行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缩小了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空间。


  图1:货币市场利率结构图a


  接下来分析图2。对于再贷款利率而言,从1998年6月开始在合理的利率结构区间运行。在此之前,银行间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高于20天再贷款利率,即若商业银行存在资金缺口,首选是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而不是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同样的道理,这一扭曲的利率结构限制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另外,我们从图1、图2中还可以发现,由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组成的利率通道越来越宽,说明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中央银行管理利率结构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逐步形成了合理的利率结构。


  图2:货币市场利率结构图b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支付利息, 2005年3月之前超额准备金利率水平为1.62%,而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仅为0.72%,商业银行的吸储成本低于资金上存的获利,商业银行有增加超额准备金的利益驱动,致使超额准备金率偏高。对准备金支付利息影响了中国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 2005年3月超额准备金利率调整为0.99%后,大量资金又调头进入货币市场,导致银行间市场利率不断走低。大量资金脱离了银行媒介,在银行体外"空转"。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仍高达4%以上(见表4),超额准备金起着货币政策调控缓冲器的功能。当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或公开市场业务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降低超额准备金率来抵消政策冲击。


  表4:中国银行业超额准备金率(%)


  因此,对准备金支付利息不仅从利率结构的角度而言降低了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效果,而且导致商业银行保持高的超额准备金比率的偏好,从而降低了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

  (三)公开市场业务工具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公开市场业务通过政府债券来完成,则公开市场业务连接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一般会干预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将货币控制与债务管理间的干扰降到最低。而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中央银行难以执行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通过图3可以看出,近年来,在中国的中央银行资产结构中,外汇占款是基础货币的主要投放方式;中央银行对政府的债权所占比例仍然很低,2005年末,这一比率仅为3.13%。作为公开市场业务工具的政府债券的不足仍是制约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瓶颈。与中国基础货币供应方式相比,美国基础货币的投放主要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对中央政府的债权是其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主要资产。


  图3:中国中央政府资产负债结构表


  为避免运用政府债券开展的公开市场业务使货币和债务管理在同一市场上、运用同一种工具进行,中央银行有时更愿意用中央银行票据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中央银行票据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共发行125期央行票据、27882亿元(面值),年末央行票据余额为20662亿元; 2004年共发行105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为15072亿元,年末央行票据余额为9742亿元。票据的运用给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更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但若大量发行,会给中央银行形成支付成本的压力,而且中央银行票据占用的货币资源会影响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展。
  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由直接转向间接使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的相关性更强。两个部门协调不足会破坏中央银行的操作机制,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因而,在选择用于执行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减少货币与债务管理的干扰及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方面,两个部门的协调尤其重要。

  (四)汇率制度影响了外汇操作工具的效果

  1994年我国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人民币汇率虽然名义上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实际上却是一种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伴随着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国内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逐渐加强,合法和违规的资本大量涌入。外汇储备占中央银行资产的比例不断上升,影响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能力。截至2006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 9411.15亿美元,外汇储备规模位居世界第一。
  外汇储备的激增使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外汇储备的增加会导致货币供给的增加,加大通货膨胀压力。为了缓解外汇储备增长而带来的通货膨胀压力,央行不得不加大力度进行冲销操作来阻止货币供给的增加,但这又会造成信贷收缩,进而增大人民币利率上升的压力,反过来又迫使央行买入外汇储备,最终增加货币供给,导致央行试图改变货币供给的努力大打折扣。2005年,我国出现了"宽货币、紧信贷"的局面,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面临严峻挑战。其次,外汇储备的大规模增加加大了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调控的难度;最后,大量"热钱"进入房地产市场,直接影响了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效果,即影响了信贷政策的效果。
  目前,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迈出了历史性步伐。2005年7月 2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即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参考一篮子货币可以使投机资本对人民币汇率的冲击失去依照,从而使我国在汇率管理中获得主动权。人民币汇率不再钉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2006年1月3日,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 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即 OTC方式)和做市商制度。询价方式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汇率制度改革使得人民币汇率更具灵活性,增强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第一,汇率制度改革使我国的汇率波动区间变宽,意味着我国在资本自由流动程度逐渐提高的背景下,通过放弃汇率稳定的目标而增加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第二,汇率制度改革以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是根据市场价加权平均形成的,是一种浮动的汇率制度;同时,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确定,并规定浮动范围,是一种有管理的汇率制度,使中央银行的外汇干预有一定的调控空间,摆脱了为稳定汇率而在外汇市场上买入(卖出)外汇,从而被动地增加 (减少)基础货币投放的困境,提高了我国货币政策的主动性。第三,浮动汇率制下,调节利率对国际收支产生的影响,可以通过汇率波动来进行反向平衡,从而增加利率政策的有效性。

  (五)利率市场化进程影响了利率调整工具的效果

  利率市场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利率水平由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资金的供求决定。2004年10月29日,中央银行宣布彻底放开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限;允许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下浮,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美国从1982年到 1986年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过程实际上就是关于存款利率上限"Q条例"逐步取消的过程。我国目前的存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同时贷款利率有下限限制,非市场化的利率机制制约了利率调整工具的效果。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仍需要商业银行定价能力的提高、金融市场的完善及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首先,利率市场化将使商业银行获得更大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自主定价权,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是利率市场化的前提条件。在利率由官方制定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央行统一确定的贷款利率及其浮动范围,没有利率定价权,利率管理比较简单;而在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必须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自身的成本以及信贷客户的信用情况来制定适合的利率,利率定价能力将成为商业银行经营与发展的关键。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将是贷款利率下降而存款利率提高,也就是说,银行的存贷款利息差将缩小。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比较单一,存贷款业务占绝大比重,利息差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盈利模式。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将由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变动频繁且可预见性差,必将引起银行的成本、收益不确定性增加,加大银行经营风险。市场化的利率会使商业银行面临重新定价风险、基本点风险、收益曲线风险和内含选择权风险。根据不同的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选择表内管理方法和表外管理方法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等利率风险管理技术。正确的利率定价管理是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是立足于数据处理基础上的分析技术与决策艺术的结合。因而,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就成为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基础,对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需要商业银行定价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其次,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是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条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首先引起官方利率的变化,货币市场短期利率随之变动,然后货币政策的传导主要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依托,货币市场利率通过各个市场之间高度的相关性和利率期限结构的调整,影响长期利率,然后通过各种传导途径最终影响总需求。在我国的利率体系中,目前实际被管制的主要是银行存款利率。从各国经验看,所谓利率管制,主要就是指存款利率管制。稳定的存款利率有助于稳定存款,进而稳定货币供应,同时,稳定存款事实上还是稳定支付清算的基础。在发达国家,存款利率市场化一般是通过"脱媒"过程来推动的,也就是说,利率市场化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充分发展为前提条件。我国同样需要在金融市场上创造更多的工具和服务来逐步替代银行存款,逐步推动整个利率市场化。在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市场中,银行贷款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股权融资只占很小部分。只有资金在市场中的份额足够大、市场化机制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利率市场化改革才能最终完成。
  最后,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是利率市场化的辅助条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加快时期,也是利率风险增大时期,各种利率风险管理工具也就应运而生。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利率,除企业债外绝大部分都已经市场化。银行体系的利率是半市场化的,存款利率还有上限管制。我国目前的国债现货市场利率已经完全实行了市场化,国债招标发行利率的下限也已取消,这使债券市场利率,特别是长期利率波动十分频繁。利率波动使商业银行等持有大量债券的金融机构承受着巨大的利率风险,为债券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提供了强烈的内在需求与前提条件。同时,对于投机者而言,价格的波动性提供了赚取价差的机会,利率市场化会吸引投机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利率衍生产品的推出为利率的变动提供了避险工具,反过来促进了市场化利率的形成,有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作  者:卢庆杰
  出  处:金融与保险
  经济类别:财经政策
  库  别:国内论文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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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货币工具在我国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存在哪些问题

2. 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2、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

  3、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

  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发展,到1996年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骨干的庞大的商业银行体系,在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陈旧观念和历史包袱一时难以化解,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制度缺陷,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

  1997年年中发生的东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业敲响了警钟,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受到关注。当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信贷资金的融通仍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

  二是政府对银行运营的干涉较多。

  三是银行管理层从其利益最大化出发,具有规模偏好和费用偏好。

  四是银行的内部管理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管自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但是在2002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主要是在转变经营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营业网点等较浅的层次上,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也比较薄弱。

  4、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

  经过十15年长期艰苦的谈判,我国于2002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承诺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批性措施。允许设立的非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在金融业开放及外资进入的威胁下,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

  (1)竞争能力较差。

  (2)不良资产率高。

  (3)资本充足率低。

  为了应对上述严峻的挑战,我国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从2003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不断向深层次发展,进入了攻坚阶段。改革的重点已经转移到制度(包括体制和机制)的变革,向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方向迈进。

  根据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监督管理职权。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了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银监会的职能,使其对银行业的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也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重新进行了定位,强化了其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3. 人民银行周六日上班吗

人民银行周六周日休息,只在周一到周五上班。
周一到周五上午的8:30到中午的12点,下午的2点到5:30。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执行国家统一的作息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扩展资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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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处长 易 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仍然适用,并采取措施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有着现实的紧迫意义。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本文结合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从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后,在介绍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二、主要金融监管体制介绍和利弊分析

  从目前看,经发展演变和调整后的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就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的对应关系来说,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对应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我国和法国;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综合经营统一监管,如新加坡、英国、日本等。短期来说,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未必一定完全对应,但长期看还是应该相对应。

  (一)统一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的典型代表国家为新加坡和英国。

  新加坡是最早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1984年),也是最为统一的国家,即由一个机构(新加坡金融服务局,MAS)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履行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的职能。英国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实施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区别在于英国的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相分离,不承担微观监管责任,但负责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同时承担外汇、期货和贵金属交易方面的监管。

  统一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有利于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有利于获得监管的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一致性,减少多重监管。统一监管在监管金融集团时优势尤为明显,有利于全面评估整个集团的风险,实现有效并表监管。

  统一监管的弊端在于:由于不同领域风险不同,监管目标并不一致,如果不对监管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其监管效率甚至可能低于分业监管;原有分业监管带来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等可能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并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难以培养专业领域的金融监管人才。

  (二)分业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业监管模式建立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其基本框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分业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监管分工明确,能较好地避免危机的连锁反映;能够集中精力监管某一个特定机构或领域,有利于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弊端在于:第一,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降低了监管效率和监管一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这主要体现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难以全面把握集团整体风险。如果各监管主体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导致监管套利行为。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有些国家在回归综合经营后,依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根据需要做出一些改进,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如美国的“伞”式监管。

  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从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为适应此变化,美国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了独有的“伞”式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即指定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而非机构类型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被称为功能监管人)。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的权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说,联储必须尊重功能监管人的权限,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条件下,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类机构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当控股公司或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威胁银行业务子公司稳定性时,联储有权干预。通过这种特殊的监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可以得到一定保障。但这种模式过于多边分散,是由美国监管体制复杂多层的历史和双轨银行制(联邦注册和州注册银行,其中联储负责监管联邦银行)决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监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联储成为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银行,容易造成监管垄断。

  (三)“双峰”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双峰监管建立在功能监管基础上,也就是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功能领域,即审慎监管(这里的审慎监管也包括宏观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讲,双峰监管也是一种统一监管);另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故这种模式被称为“双峰”模式,代表国家为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1998年7月开始实行新的监管体制。其具体安排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在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监管。中央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不参与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协调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职责归财政部。

  双峰监管的好处在于:较好地解决了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大监管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与分业监管相比,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和难度,与统一监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弊端在于:可能存在监管上的“灰色区域”,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难以有效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除了统一或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差别还体现在中央银行是否参与金融监管。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中央银行应该参与宏观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但在中央银行是否应该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参与程度和方式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这一争议无论在统一监管模式还是分业监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5年的评估报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则该机构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实行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都分离了中央银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当然,仍有不少经合组织国家(OECD国家)的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而在非OECD国家,绝大多数中央银行仍然参与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参与微观监管同样存在利弊两方面。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具有较强相关性,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二是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中央银行不承担监管职责,没有掌握必要的监管信息,那么在进行援助时就会进退两难。

  其主要弊端在于:第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般说来,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操作,而监管政策则有顺经济周期操作的性质,这是二者冲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时担任银行监管人和最后贷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作为银行监管者,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机中不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在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时往往存在过度借贷倾向,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也具有通货膨胀效应。

  从各国情况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金融监管者和负责金融稳定者都必须进行深度合作。事实上,中央银行无论是垄断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三、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几点结论和启示

  纵观各国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选择,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初步结论:

  第一,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理论上讲,尽管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监管提供良好环境,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本国国情和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同时充分考虑一国的金融发展历史、文化和现有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本国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各自发达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育程度)高度相关。

  第三,任何国家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尽管不存在普适性的最优模式,一般说来,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具备如下特点:

  首先,能够确保金融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和功能领域,有效应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各种风险,并能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

  其次,能够兼顾监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达成目标)和监管有效性(能够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也就是说,一方面,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不存在过多交叉监管和重复监管;另一方面,不存在重大监管真空。

  第三,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建立良好的监管协调机制。

  最后,能够有效避免监管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和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出现跨行业经营的竞争局面,很多商业银行设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和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事业管理机关,负责全面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包括管理股票和债券。同时,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这一时期,形成事实上综合经营、统一监管格局。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对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

  1995年,我国正式确立分业经营体制(此时国际上已开始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之后,分业监管体制不断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证券市场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至此,人民银行分离了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但保留了银行业监管职能。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4.15,0.01,0.2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完成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构建,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共同负责金融微观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监管体制。

  可以说,我国从统一监管走向分业监管是当时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国情。总的说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工明确,这种专业化的监管体制与我国严格分业经营的现状是基本相适应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完善。这些问题既有现有体制和分业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挑战。主要包括:

  1、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以及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严格分业监管的效率在逐渐降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监管一致性问题也日渐突出,尤其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业进行监管,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重复监管现象突出。与此同时,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日渐趋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的真空与冲突。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

  2、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主要外资金融机构都实行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尽管其在华机构也必须遵循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其同一主体可分别进入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华机构通过与总部的前后台配合,以“前台分业,后台混业”模式实现实际上的综合经营,在我国实现跨行业持股、跨行业经营和分销产品的目的。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对上述外资金融集团实行有效监管,难以全面把握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和风险现状,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中央银行的职责和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目前承担了多种监管职责,主要包括:金融宏观调控职责,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维护货币稳定;宏观监管职责,负责金融体系稳定,监管权力覆盖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所有金融领域;最后贷款人职责,负责支付系统稳定。此外,央行实际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观监管权,包括: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监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央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事实上已经成为某些银行的所有者,这与其宏观监管职责是冲突的。

  4、银行监管和金融稳定职责之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合作。不可否认,这两种职责之间关系密切。二者在职责分工明确并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设的。但从目前我国情况看,一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观监管职能,没有最终消除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存在的内生性冲突,同时导致银监会和央行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之处,典型例子如两家同时要求被监管机构上报同样信息。另一方面,两家并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监管重复和监管弱化问题。

  5、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今年1月份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应该说,这一思路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是相适应的:首先,虽然综合经营已成为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但难以一蹴而就。不难想象,经历较长时间严格分业经营的我国,在转向完全的综合经营之前,必然有一个较长的“准综合经营”时期,这也意味着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统一监管。其次,经历了多次机构改革,我国于2003年才最后形成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短时间内恢复原体制既不现实也不可行。这种监管机构的“才分即合” 将带来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和内部的整合,使得新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必然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无论对整个社会还是金融业而言,体制性变革的风险往往是最大的风险,涉及资源重组、机构变革、社会观念更新等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目前阶段,应在继续实行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前提下,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着力于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从长远看,应在稳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统一监管体制。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

  (一)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业界普遍认为,根据我国金融发展实际,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的理想组织形式选择。难以对跨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正是分业监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继续实行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适当微调,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以适应现阶段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

  统一监管体制下,由于监管机构只有一个,基本不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权归属的争议。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从国际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国“伞”式监管,由央行负责;二是主监管制或牵头监管,法国做出了类似安排,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我们建议考虑实行主监管制,这一制度事实上已经写入“三会”签署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但需要国务院尽快对此加以正式明确。

  可以说,主监管制与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基本适应。理由如下:

  1、从体制变迁角度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

  我国2003年刚刚分离央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央行原有的银行微观监管人员全部成建制转移到银监会,短时间内重新承担微观监管职能,在人员、系统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资源。同时,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而美国“伞”式监管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是,美联储一直承担着对联邦注册银行的监管职责。

  2、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育现状相适应。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育目前尚处于雏形阶段,其业务交叉性和复杂程度还有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主监管制能够应对监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战。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会”有能力承担各自领域的主监管责任。

  经过较长时间的运作,“三会”在各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和相当程度的监管技能,并逐步向国际标准接轨。以银监会为例(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金融资产90%以上的事实,决定了银行将成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参与者。如果按照主监管制设想,银监会将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在继承吸收央行原有监管经验和技能的基础上,银监会在监管制度建设、监管理念确立、监管手段改进和提高监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能够有效实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已和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银行监管合作备忘录,开发建设了覆盖所有银行业机构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信息系统,有能力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

  4、道德风险是央行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的最主要风险。

  央行也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者的潜在人选,而且央行承担这一职责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体现在:首先,对我国而言,造成了体制变革上的过大波动性和反复性;其次,将进一步加剧央行和银监会之间的职能交叉;最后,也最值得关注的是,将加剧央行自身的道德风险。如前所述,央行事实上已经集中了很多金融监管职责,如果再加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责,容易导致以下风险:一是金融安全网的外溢;二是导致非银行业务风险蔓延到银行业务;三是打破目前业已形成的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造成央行监管权力过大,从而引起相应的责任机制问题。

  (二)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无论是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应对新型业务、交叉业务监管挑战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层面:

  1、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主监管制的前提下,考虑建立国务院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作为最高层级的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

  2、建立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财政、货币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应该具有协调和一致性。需要建立“三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就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与风险预警、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强化“三会”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以后,“三会”之间一直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对全方位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如何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如何落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

5. 央行逆回购的发展历史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市场交易对手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发展较快,目前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之一,对于调节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促进货币供应量合理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近年来,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不断完善,先后建立了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信息报告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一级交易商的机构类别也从商业银行扩展至证券公司等其它金融机构。

央行逆回购的发展历史

6. 中国人民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中国银行是95566。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

扩展资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

7.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历史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1998年12月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在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省(区)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广州分行机关有内设处部室和直属单位42个,下辖分行营业管理部1个,省会城市中心支行2个(南宁和海口),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1个(深圳),地市中心支行33个,县(市)支行155个。 广州分行所辖的三省(区)横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三个阶段,具有“总量大、差异大、对外开放程度高”的特点。其中,广东省地处国家改革开放前沿,外向型经济发达,金融业务总量居全国前列,金融机构数量多、种类全,金融创新活跃;广西壮族自治区借助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起步的良机,经济金融发展势头迅猛;海南省作为中国最大的特区,在经历多年经济结构调整后正重新布局新时期的发展规划。针对辖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近年来,广州分行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宏观经济政策及人民银行总行货币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勇于开拓,大胆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确保辖区金融稳定,有力地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