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2024-05-15

1.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2. 分公司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分公司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分公司是总公司分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依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对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分公司可以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吗,可以的话有什么依据

分公司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分公司是总公司分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依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对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摘要】
分公司可以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吗,可以的话有什么依据【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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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分公司是总公司分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依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对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回答】

分公司可以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吗,可以的话有什么依据

4.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
1、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在处罚和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处罚上,执法部门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充分掌握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在案件执行上,若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在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该分公司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处罚,则应当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二、行政拘留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1]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1]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1]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1]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行政处罚,是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且有违反行政法规的内容,包括一些打架,赌博等行为都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5. 分公司可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分公司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分公司是总公司分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依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一、法律规定分公司之间能签合同吗
是可以的;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二、分公司的股权可以随意转让吗
分公司的股权一般情况不可以转让,具体理由如下:
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
综上,分公司既然没有股权,它当然不能对外转让股权。
三、能用分公司签施工合同吗
施工合同是可以委托分公司签订的。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可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6. 分公司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不可以。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是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处罚的应该是总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一、起诉分公司如何保全?
一般情况下,在起诉分公司的纠纷中,总公司基本上也会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分公司是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又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可以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二、分公司可以交社保吗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将社保费发给员工,由员工自己购买社保;
2、在总公司的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可不可以成为分公司法律主体?
分公司不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等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 分公司 行政处罚 主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 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在处罚和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处罚上,执法部门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充分掌握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并且 证据 确凿,有法定依据;在案件执行上,若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 3、分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在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该分公司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处罚,则应当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二、 行政拘留 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 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 法规 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 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自由的 刑事强制措施 。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 诉讼 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 (5)行政拘留与 拘役 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 刑法 的人判处的一种 刑罚 。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行政处罚,是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且有违反行政法规的内容,包括一些打架,赌博等行为都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8. 分公司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法律分析:不可以。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是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处罚的应该是总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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