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法律知识

2024-04-28

1. 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当然可以抵扣。这种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娱乐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是完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法上并没有规定说视同销售的货物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法律知识

2. 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嘛

法律分析:视同销售可以抵扣。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 视同销售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的,
 
 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视同销售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4.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一.视同销售是将本环节自产或外购的货物向下一环节移送,但又不属于正常销售的情况(无价款结算);视同销售按销售业务处理,计算的是销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是从上一环节购入的货物,购入时已支付或负担了增值税,在本环节直接进入最终消费,不是销售问题,不计算销项税,因而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视同销售业务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计税销售额按同类货物对外售价确定,无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在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无法确定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现在的成本乘以税率转出。
  

5. 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区别

你好,一点通网校回答你的问题
       下面是我上课时的总结:
      有两个标准,一是该行为是否增值,二是该行为对内还是对外: 
1)如果经济行为导致增值,则属于视同销售。例如,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无论对内的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的分配、捐赠、投资行为,都属于视同销售,应当计算销项税。 
    2) 如果经济行为没有发生增值,则进一步分析该行为是对内行为,还是对外行为。如果是对企业内部的,那么就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对企业外部的,则属于视同销售。购进的材料没有发生增值,那么将其用于消费、职工福利、非应税等针对企业内部方面,则属于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将购进的材料,用于针对企业外部的分配、捐赠、投资等方面,则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区别

6.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属于视同销售吗

不属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两种情况:
1)税票不合规,如,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等
2)改变进项商品或材料用途,如,原材料用于自建在建工程等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7. 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区别

  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区别
一、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二、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
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中的(四)—(八)种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除了上述问题外,需要额外注意下营改增新增的视同销售行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区别

8. 视同销售的的进项票可以抵扣吗

可以的。
 
 不可以抵扣的情况是:
 
 不可以抵扣的项目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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