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费用提取比例

2024-05-14

1. 环保费用提取比例

建筑业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土建工程:.3%,市政安装工程:.25%,绿化、装饰装修工程:.2%。环境保护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由于现代经营活动客观存在着内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矛盾,而自然环境中的许多要素,如空气、水体、绿地、森林等又不能分割使用和等价交换。因此,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有权也有义务用收取环境保护费的方式,抑制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强自然环境的再生机能和保证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在施工管理中,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X环境保护费费率。扩展资料环境保护费由“费”改“税”从218年1月1日起,企业环境保护费将改为环境保护税,并交由地税系统征收。9月29日上午,河南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信息移交仪式在郑州举行,省环保厅共向地税部门移交纳税人1797户,涉及216年排污费8.8亿元,这标志着我省环境保护税征管相关数据第一阶段移交工作已顺利完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在征税对象上,环保税与目前的排污收费项目相当,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在税收征管方面,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有利于企业承担主体责任,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排污收费顺利向环境保护税过渡。

环保费用提取比例

2. 环保费用提取比例

法律分析: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X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由于现代经营活动客观存在着内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矛盾,而自然环境中的许多要素,如空气、水体、绿地、森林等又不能分割使用和等价交换。因此,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有权也有义务用收取环境保护费的方式,抑制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强自然环境的再生机能和保证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 环保费用提取比例

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X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X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由于现代经营活动客观存在着内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矛盾,而自然环境中的许多要素,如空气、水体、绿地、森林等又不能分割使用和等价交换。因此,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有权也有义务用收取环境保护费的方式,抑制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强自然环境的再生机能和保证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保费用提取比例

4. 企业环保费用提取标准

1.1	目的
为加强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费用管理,保障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及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
1.3	缩写和定义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费用:指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资金。
1.4	本次调整内容
本制度在总公司2012年发布的《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格式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内容进行修订。
2.职责和授权
集团、产业集团
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情况负责。
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负责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年度预算计划。
单位财务部门
在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计划时,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
3.文件主要内容
3.1总体要求
3.1.1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
3.1.2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禁止挤占、挪用。
3.1.3单位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3.2管理
3.2.1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会同生产、设备、人事等相关部门编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费用预算。
3.2.2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费用应专户核算;当年提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费用不足的,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2.3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2.4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计划编制和实施应明确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计划应包括项目内容、预算、实施方案、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