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

2024-05-13

1.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商业贿赂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以及如何认定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成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标准如下: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垄断法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
  3、执法机关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自1994年开始的几轮机构改革中,均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国务院2008年7月新颁布的“三定”方案规定再次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第9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第10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4、规制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5、所处地位不同
  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但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实施混淆行为
2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6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是,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犯罪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等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4. 商业贿赂是什么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5.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怎么界定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是,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犯罪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等罪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怎么界定

6. 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以及如何认定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成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标准如下: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7.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是,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犯罪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等罪名。
一、商业贿赂签的合同合法吗
商业贿赂签的合同不合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短融网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有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公司员工商业贿赂法人是否会被抓?
公司员工商业贿赂如果是属于公司行为,法定代表人知情的,法人会被抓,法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商业贿赂一般是可以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8. 浅谈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
1996年11有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使用了“商业贿赂”的概念,并对商业贿赂的法定含义进行了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商业贿赂不仅包括销售者的贿赂行为,也包括购买者的贿赂行为,但不包括受贿者的受贿行为。此后,很多竞争法学著作都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司法部统编教材,《竞争法》将商业贿赂行为界定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例解与适用》将商业或者购买商品,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上是学者们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虽然在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基本意义是一致的。即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商业贿赂是贿赂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具有贿赂的一般特性。例如,无论是政治贿赂还是商业贿赂或是日常生活中其他形式的贿赂,行为人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过失行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为均不构成贿赂。这是各种贿赂形式的共性,是贿赂的特点。但是,商业贿赂也有以下不同于其他贿赂的地方:
第一,贿赂目的不同。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业行贿与其他行贿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是界定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商业行贿的界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逐利润。可以说,经营者的一切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都是围绕获取经济利益这个中心展开的,表面上,进行商业贿赂,经营者得无偿从自己的所得中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笔财物,是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害。实质上,经营者在进行贿赂时已经对贿赂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预期利益或要达到的目的地)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经营者才会进行商业贿赂。因此,贿赂选民选自己为人大代表,或是为了使国家制定与通过对某一行业、某一产业有利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如企业对某个政治集团的赞助等等。例如,贿赂是政治腐败的表现。日常生活中其他形式贿赂的目的比较复杂。既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如加薪水),也有谋求政治权利的(如提干、晋级),还有其他目的(如谋求升学、出国、调动工作、迁移户口),等等。
第二,行为主体不同。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活动的个人(不管是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也是经营者。经营者的职工为经营者的利益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实施的贿赂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实践中有消费者(居民个人)为了买到紧俏商品或取得优惠成效条件而向销售商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情况,但这种行为以满足个人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而不以商业竞争为目的。因此,消费者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病休,但可以成为其他贿赂行为的主体。在政治贿赂行为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不正当竟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