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什么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

2024-04-28

1.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什么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条例如下:
(1)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3)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什么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

2.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3.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

亲亲,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决议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哟[鲜花][鲜花][心][心]。【摘要】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se发的导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高wu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se循环经济哦[鲜花][鲜花][心][心]。【回答】
亲亲,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决议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哟[鲜花][鲜花][心][心]。【回答】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

4.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第八条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 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 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5.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什么制度

      核心保护区范围扩大到      海拔2000米以上      《条例》把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将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重新调整规范了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核心保护区的面积占比由0.77%提高到13.92%、重点保护区面积占比由26%提高到30%。      严格约束开发行为,《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统筹考虑秦岭范围内群众生产生活      不搞“一刀切”      据悉,秦岭在我省境内面积5.82万平方公里,涉及6个设区的市39个县区358个乡镇4020个村的489万人。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注意听取秦岭范围内各市县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对征集的1000多条意见认真研究吸纳。      统筹考虑秦岭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产建设活动,实行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城镇区域纳入一般保护区管理,对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的村庄要求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保障秦岭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旅游等紧密融合,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融共生。
      突出源头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      《条例》明确,编制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图,形成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为统领、以省级专项规划为依托,以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落实。      实行分区保护,划定核心、重点和一般保护区范围,形成了以海拔为基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征的分区保护体系;实施专业保护,统筹考虑秦岭自然生态各要素,对秦岭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分专章进行了规定;开展专项保护,对涉及秦岭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分章节对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旅游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严格规定。      《条例》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监测、监管体系,强化基层执法、综合执法,突出源头治理。加大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建立了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要对有关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高违法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夯实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建立专业专职网格员队伍      明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会上还对实施好《条例》、做好下一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加快形成规划体系,省秦岭办要加快《总体规划》修编,涉秦岭6市和省级相关部门可先期启动市级规划和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确保总体规划顺利印发。      强化国土空间管控,省林业局、省文物局要加快完成对边界模糊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划定。省自然资源厅要指导未纳入产业准入清单管理的涉秦岭 20个县区编制准入清单,19年底前完成秦岭北麓4市16个县区生态红线勘界定标落地。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快确定“三线”范围, 尽快出台秦岭区域环境准入清单, 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什么制度

6.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什么制度?

第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进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清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介绍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的是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介绍

8.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

已经帮你查询到结果: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限制目录、禁止目录的产业。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我省秦岭保护范围是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总面积5.82万平方公里,共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面积分别为0.81万、1.76万、3.25万平方公里。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与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于《产业准入清单》。【摘要】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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