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024-05-15

1.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第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第十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1.关口前移防控金融风险近日,证监会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共5章2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2.精准“拆弹”防控风险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抓好风险处置工作。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点就是要防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监管层制定《暂行规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⑵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专家表示,《暂行规定》是近年来监管推动形成统筹协调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的重要规定,是监管机构从金融产品角度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益补充。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大额资金管理稳定收益的需要,货币基金曾一度风头强劲,并在各大基金公司中的权重占比越来越高。需要注意的是,货币基金也是投资基金,也会受到利率市场的波动、经济环境的变化等诸多要素影响。此外,货币基金还存在着持有人非常分散、单体账户金额差异性较大、投资者风险承受力不同等诸多问题,在监管制度上仍存在盲区需要修补。⑷《暂行规定》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的监管和投资行为,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说。⑸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认为,证监会新出台重要货币基金征求意见稿,是对货币市场基金风险防范的系统性考量,与《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并逐渐完善。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等监管规则,《暂行规定》则从金融产品角度对防范金融系统性监管框架进行了补充。

3.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三)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四)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第七条 除以下列明的情况外,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一)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利率调整频率小于一年的债券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二)回购协议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的日期的剩余时间;(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第九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第十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的价值,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办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采用该方法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前款所述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正文内容

4.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

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央行证监会发布货币基金什么新政策?

6月1日,央行、证监会联合下发一份重磅文件,要求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对T+0赎回提现业务进行限额管理,禁止对T+0赎回提现垫支,意见自6月1日起实行。

主要内容包括了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单日最高1万元,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条款。
其中最关键的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单日最高1万元这一条款,过渡期为1个月,也就是本月月底前必须完成。

T+0赎回单日最高1万元
首先强调一下,货币市场基金不是货币、法定存款,而是金融产品,存在期限错配。货币市场基金缺乏存款保险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等保障机制。
所谓货币基金T+0业务,是指投资者一旦申请赎回后,不需要进行长时间等待,资金就能当日甚至实时到账。这是公募机构为提高投资者体验而提供的服务。该业务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投资者的日常现金管理,也促进了货币基金的快速增长。
但风险也潜藏其中。
举例来说,余额宝推出后,凭借实时申购与赎回的投资便利成为“一招鲜吃遍天”的竞争利器。从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性视角来分析,所谓的T+0赎回业务都是采取机构垫资的方式是实现的,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赎回当日到账甚至实时到账的背后是基金公司、代销机构的垫资行为。
目前,大部分垫资是自有资金,也有部分银行对基金公司、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体授信,再由其根据赎回份额向投资者进行垫付。
根据理论测算,客户日均赎回量为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规模的5%,按照目前货币市场基金7.8万亿的规模,总体垫资规模高达3900亿元。
同时,银行在垫资过程中并不了解投资人的信用状况,未尽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要求,只是被动的接受基金公司、代销机构的垫资指令,进而加剧了相关风险的蔓延。
对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设定1万元限额,保护了消费者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根据历史资料,从单户余额看,超过80%的用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这部分用户户均持有基金份额880元;单户余额大于50万元的用户占比仅为0.2%,但相应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达13.6%,户均持有超过70万元基金份额。从单笔交易金额看,赎回金额都在1万元以下交易笔数的超过70%。因此,为T+0设定1万元的限额可以满足绝大多数消费者的交易需求。
来源:中国新闻网

央行证监会发布货币基金什么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