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算是一种税么?

2024-05-14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算是一种税么?

不是一种税

残疾人保障金和社保不是一回事,你也不需要作假保险帐,只要拿着残疾人证到地税局填张表,登记有个残疾人,就可以减免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算是一种税么?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税么

不是税
残疾人保障金和社保不是一回事,你也不需要作假保险帐,只要拿着残疾人证到地税局填张表,登记有个残疾人,就可以减免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税依据

是根据你单位上年度上报的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数字来作为依据的。
      1、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
      2、“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税依据

4. 残疾人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 残疾人保障金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你企业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就没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缴的残疾人保障金只能按实扣除,不享受加计扣除。

残疾人保障金加计扣除?

6. 税务对企业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

1.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何时开始施行?
  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

  2.我企业安置了一批残疾员工,请问在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3.要享受这个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4.我们企业应该如何确定残疾人安置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如何处理?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5.如果我们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履行申报、认定和审批手续?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6.我们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

  7.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吗?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8.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9. 残疾人保障金如何缴纳?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如下: 1、人数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7%,上海为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雇佣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 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费用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减免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

8. 残疾人保障金加计扣除

残疾人加计扣除是企业安置并支付的残疾人员工工资,可以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也就是,企业如果给残疾人员工支付了3000元工资,那么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在3000元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扣除6000元,即可以100%加计扣除。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100%加计扣除。      二、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企业需要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企业需要为安置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企业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非现金支付),向安置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自行留存备查的资料。      企业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另外,安置企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资料,但需要企业准备留存备查资料,以备核查。      企业应自行      准备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      ,一是企业为安置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二是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证明(非现金方式)。三是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等资料。四是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举例说明残疾人100%加计扣除的计算。比如      某企业某年7月1日安置了20名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合计每月需要支付工资6万元。三季度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全年累计实现利润1000万元,假如企业其他没有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75万元。即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据实列支,不做加计扣除的纳税调整。      2、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支付的工资可以100%加计扣除,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36万元=964万元,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964*25%=24.1万元。
      总之,      残疾人加计扣除是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100%加计扣除的鼓励性税收优惠政策。